(云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云南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云南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3/01/28 颁布日期: 2013/01/28
颁布机构: 云南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云南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3/01/28
颁布日期: 2013/01/28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通知 (云政发〔2013〕20号)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受自然灾害和人类活动加剧的影响,我省重特大地质灾害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为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基础工作,全面提升基层防灾减灾能力,现将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群测群防工作的重要性   我省地质环境复杂、脆弱,是全国地质灾害最为严重的地区之一。全省有人居住区域已排查出隐患点近2.14万处、占全国的近1/10,受威胁人口226万人、约占全国的1/6。在现有财力和技术条件下难以对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充分发动并依靠广大基层干部群众参与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全面系统加强动态监测并尽可能做到临灾前提前转移避让,是目前减少灾害损失最重要、最行之有效的办法。各地、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群测群防工作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全民防灾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充分发动并依靠广大基层干部群众参与群测群防工作,坚决把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二、严格落实群测群防工作责任   (一)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全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安排、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等有关工作。   (二)州、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听取群测群防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群测群防工作存在问题,推动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责任主体,负责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和组织实施工作,并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群测群防工作制度,制定临灾避险应急预案,认真组织做好日常应急演练,动态跟踪掌握灾害监测情况,组织做好分析研判和预报预警工作,牵头做好监测员的业务指导、技能培训和监督考核等工作。   (四)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统一管理本地地质灾害监测员,组织做好本地灾害隐患的动态监测预警工作,及时收集上报隐患点监测记录和群测群防有关资料,组织做好紧急情况下的临灾避险工作。   (五)地质灾害监测员负责本村(自然村)地域内隐患区巡查和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日常监测预警工作,认真做好监测数据记录汇总并及时上报;向受灾害威胁的村民发放避灾明白卡,规定预警信号,配备预警器具,落实并熟悉临时避灾场所和撤离路线;一旦发现危险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告,并指挥村民做好自救互救,危急情况下可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群众转移避灾。   (六)各企事业单位要主动接受当地政府和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认真落实地质灾害群测群防责任。各类矿山企业要重点做好矿区及其周边地区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警工作,全面落实群测群防工作要求,对因采矿诱发的地质灾害负全责。   三、全面推行地质灾害监测员制度   (一)全省以有地质灾害隐患的自然村为单位,组织召开村民大会,采取公开推选的办法,每个村由村民推荐2名责任心强、具有一定文化程度、群众公认的村民,经村(居)委会认可,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批同意后,担任地质灾害监测员,负责本村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监测员配备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20日内完成。监测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和管理,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村民对监测员工作有监督权。村民中的多数人认为监测员应该调整的,由村民大会推选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批,并报县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牵头、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的原则,迅速全面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员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责任意识、纪律观念和认灾、识灾、防灾能力和水平,以及组织指挥能力,确保地质灾害日常动态监测工作迅速全面有效开展。   (三)地质灾害隐患点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排查提出,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备案。新增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按照程序逐级上报确认,并尽快落实监测员做好日常监测预警工作。   (四)地质灾害监测补助经费由省、州、县三级共同筹措。其中,省财政每年安排每名监测员补助经费1000元,州、县两级政府安排部分不得低于省级补助的50%,具体由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补助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必须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到监测员。   (五)对及时发现地质灾害隐患,有效预警并及时上报,成功避免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监测员,给予表彰奖励。对责任心不强、不履行工作职责的,及时提醒或由村民重新推选;对玩忽职守、工作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其责任。   地质灾害监测员管理办法和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抓好落实。   四、健全完善群测群防工作体系   (一)严格落实防灾方案及“两卡”发放制度。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灾情和工作实际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群测群防工作实施方案,报同级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完善地质灾害隐患点临灾避险应急预案,确定临时避灾场所、撤离路线,并组织做好日常应急演练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隐患点动态变化情况,组织填制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及时发放到村民,并向所有持卡人说明其内容及使用方法。   (二)切实加强灾害巡查监测。监测员对排查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定期不定期动态巡查,认真记录监测频次和监测数据,有特殊情况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其汇总每月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分析研判工作。   (三)认真落实汛期值班要求。每年主汛期和地质灾害易发期,监测员要每天巡查地质灾害隐患点。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必须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坚持领导带班、责任人值班,确保通信畅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各级防灾责任人、责任范围和监测员值班地点、时间、联系方式等,及时处理有关灾害的信息。   (四)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预警处置。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收集分析监测数据,加强与气象部门的沟通协作,在有效提高地质灾害发生时段、地点、范围、等级预报预警准确性的基础上,准确及时上报下达预报预警信息,组织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和监测人员做好防范工作;遇有突发紧急情况时,果断指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委会组织灾区人员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于2013年2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工作情况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3年1月28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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