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专项核查办法

颁布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0/11/12 颁布日期: 2010/11/12
颁布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0/11/12
颁布日期: 2010/11/12
2010年11月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专项核查办法》的通知。全文如下: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 推广专项核查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联装[2010]5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节能汽车推广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10]219号)的要求,我们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专项核查办法》,现予发布施行。请及时将本核查办法传达到本地区内列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目录》的汽车生产企业,并督促汽车生产企业积极配合做好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工作,及时将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工作企业负责人信息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专项核查办法 为切实做好节能汽车推广工作,确保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依据《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制定本核查办法。 一、核查的组织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成立“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组织开展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工作。 具有资质并愿意承担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工作的国家级检测机构向工作组提出申请,并与工作组签订委托协议后,可承担节能汽车推广专项燃料消耗量核查工作。 二、核查范围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目录》中发布的所有车型。 三、核查内容和方式 (一)核查内容 1. 是否按要求粘贴“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粘贴的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2. 是否按要求粘贴“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粘贴的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3. 核查燃料消耗量与《“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目录》是否一致; 4. 其它需核查的项目。 (二)核查方式 1. 燃料消耗量核查采取市场抽样、样车检测的方式; 2. 标识及其它项目核查采取不定期市场调查的方式。 四、燃料消耗量核查程序与要求 (一)样车抽取 工作组派核查人员在市场上抽取样车。原则上同一车型在同一抽样地点每次只抽取一辆样车。 抽取样车时,汽车生产企业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工作负责人应提供抽取样车的出厂合格证(复印件),配合核查人员对抽样车型、车辆技术状态、试验条件等相关内容进行确认,签署《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抽样备案表》(见附表1),进行封样;并按照要求将样车运送至指定检测机构。 (二)燃料消耗量检测 1. 样车运抵检测机构后,由检测机构和汽车生产企业共同接收入库,并签署《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试验条件确认表》(见附表2)。 2. 检测机构按照GB/T19233《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进行燃料消耗量检测。 3. 检测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出具《节能汽车推广燃料消耗量专项核查检测报告》,并报送工作组。 样车燃料消耗量(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与《“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目录》中对应车型燃料消耗量的比值不大于104%,且不超过《“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规定的综合燃料消耗量限值,则判定该车型通过节能汽车推广专项燃料消耗量核查;否则,判定该车型没有通过节能汽车推广专项燃料消耗量核查。 五、核查结果处理 1. 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结果将向社会公开发布。 2. 没有通过节能汽车推广专项燃料消耗量核查的车型,取消该车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资格,并追缴汽车生产企业已申领的财政补助资金。 3. 没有按要求粘贴相关标识或发现存在其它质量问题的,责令汽车生产企业立即整改,并视情决定是否取消节能汽车推广目录资格、追缴已申领的财政补助资金。 六、其它事项 1. 汽车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配合做好样车抽取、燃料消耗量检测等工作;对因为汽车生产企业不配合而影响专项核查工作的,取消节能汽车推广目录资格。 2. 样车的运输由汽车生产企业负责。汽车生产企业应在封样后3日内将样车运送至指定检测机构,并在接到工作组取回样车通知后的10日内收回。 3. 检测机构应按照授权范围做好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工作,如有弄虚作假、超越委托权限等情况,将视情给予中止委托、通报等处理。 附表1: 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抽样备案表 编号: 生产企业 通用名称 车辆型号 排量(mL) 额定载客人数 燃料类型 座椅排数 变速器型式 变速器挡位数 发动机型号 驱动型式 整车整备质量 (kg) 综合燃料消耗量(L/100km) 电子控制单元(ECU)生产厂 电子控制单元(ECU)型号/外观号 轮胎规格 轮胎生产企业 抽样日期 抽样地点 样本数量 抽样基数 送往何处 送样方式 □样车行驶 □拖车运送 检测机构联系人 应送达时间 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工作组代表 (签字) 年 月 日 被抽样企业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工作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车辆识别代号(VIN) 发动机编号 电子控制单元(ECU)编号 里程表读数(km) 备注: 注:本表一式三份,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工作组、被抽样企业、检测机构各执一份。 附表2: 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试验条件确认表 编号: 生产企业 车辆型号 车辆识别代号(VIN) “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抽样备案表”编号 通用名称 发动机编号 电子控制单元(ECU)编号 排量(mL) 驱动轮压力 驱动型式 整车整备质量(kg) 变速器型式及挡位数 额定载客人数 里程表读数(km) 试验前磨合(新车) □不磨合,采用渐变系数0.92 □按规定规程磨合,磨合里程为 km 预试验方式 □在底盘测功机上进行ECE+EUDC □在底盘测功机上进行ECE+EUDC+EUDC 试验燃料 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统一采购的基准燃料: □符合DB 11/238-2007 的车用汽油 □符合DB 11/239-2007 的车用柴油 负荷设定方式 根据国家级检测机构提供或认可的行驶阻力曲线设定 浸车时间 浸车时间 h(6h到36h之间) 被抽样企业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工作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检测机构(盖章) 检验员(签字) 年 月 日 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工作组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1. 应汽车生产企业要求进行行驶阻力测定所产生的费用由汽车生产企业承担。 2. 应汽车生产企业要求试验前进行磨合所产生的费用由汽车生产企业承担。 注:1.请在正确的复选框内划“√”,在其它框内划“×”; 2.本表一式三份,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工作组、检测机构和被抽样单位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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