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防治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甘肃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13/07/17 | 颁布日期: | 2013/07/17 | 
            
          
         
        
          
            
              
                | 颁布机构: |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甘肃省 |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13/07/17 | 
              
              	| 颁布日期: | 2013/07/17 |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防治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环污防发〔2013〕19号)
各市、州环保局,甘肃矿区环保局:
  为推进污染防治项目建设,确保专项资金有效使用,切实发挥环境效益,现就进一步做好污染防治项目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州环保局要高度重视污染防治项目建设运行的监管工作,严密组织,加强监督指导,把有限的资金管好用好,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落实法人责任制。项目单位法人要按照审批备案的实施方案内容抓紧项目建设,严格履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度,建立项目管理档案,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保障工程质量。
  三、严格资金管理。各单位、企业要明确投资责任主体,落实配套资金,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专款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滞留资金。
  四、加强项目监管。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现场督查,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按期建成投运。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项目实施情况报省环保厅,直至项目验收。
  五、按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要求,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提出验收申请,按照《甘肃省环境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甘肃省环保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确保治理项目尽快发挥效益。
  各单位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防治项目建设运行的监督管理,确保污染防治取得明显成效。请将上半年将污染防治项目实施情况于7月31日前上报省环保厅。
  联 系 人:污染防治处  司翔峰  童延文
  联系电话:0931-8418253 4811937
  电子邮箱:sxf56@163.com
  附件: 甘肃省污染防治项目进展情况调度表(略)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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