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省级生态市(州)考核验收与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南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3/05/28 颁布日期: 2013/05/28
颁布机构: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南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3/05/28
颁布日期: 2013/05/28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生态市(州)考核验收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环办函〔2013〕20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湖南省省级生态市(州)的建设、验收和管理工作,根据环保部《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的通知》(环发[2012]48号)文件精神,我厅组织制定了《湖南省省级生态市(州)考核验收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加强组织协调,坚持标准,严格把关,抓好落实。   附件:《湖南省省级生态市(州)考核验收与管理办法》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5月28日   附件:   湖南省省级生态市(州)考核验收与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湖南省省级生态市(州)的验收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14个市(州)。   二、申报条件   1、满足《湖南省省级生态市(州)建设指标(试行)》(以下简称《建设指标》)基本条件的要求。   2、达到《建设指标》中指标的各项要求。   三、省级生态市(州)考核验收程序   1.申报和自查:已开展生态市(州)创建且达到《建设标准》规定条件的市(州),本着自愿的原则,自查合格后由市(州)人民政府向省环保厅提出省级生态市(州)考核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工作总结包括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建设的主要内容和措施、取得的成效;技术报告包括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说明及其证明材料(包括有关的监测、检测报告)。   2.省环保厅组织考核验收:省环保厅在市(州)人民政府自查的基础上,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考核验收。考核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听取创建工作报告;现场考察;开展民意调查;核查创建工作技术报告、建设规划实施情况、创建工作文件、档案和技术数据;形成考核验收意见。   四、省级生态市(州)命名   1.省环保厅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市(州)提出拟命名名单。   2.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省环保厅在官方网站、主要媒体上对拟命名的市(州)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同时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对公示期间有举报的市(州),由省环保厅负责核查。   3.通过公示的市(州),由省环保厅命名为“省级生态市(州)”。   五、省级生态市(州)的监督管理   1.已命名的省级生态市(州)应继续不断深化生态市(州)建设,积极创建国家级生态市(州)。   2.省级生态市(州)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复查。省环保厅每五年对已命名的省级生态市(州)进行一次复查。经复查合格者保留称号。复查发现问题的市(州),由市(州)政府牵头组织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情节严重的,由省环保厅撤销其省级生态市(州)称号。   3.省级生态市(州)命名后,因辖区内管理问题,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以及因生态环境问题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由省环保厅撤销其省级生态市(州)称号。   六、其他事项   1、《湖南省省级生态市(州)建设标准(试行)》由我厅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进展情况,适时修订。   2、严禁弄虚作假,在材料复审与正式验收现场考核时,一旦发现虚假材料、虚假现场以及材料与现场的严重不符,即取消创建单位所在市(州)州所有单位的当年参验资格。   3、省级生态市(州)创建情况列为年度生态建设工作考核内容。   附件:湖南省省级生态市(州)建设标准(试行)   附件:   湖南省省级生态市(州)建设标准(试行)   一、指标体系   1、基本条件   (1)制订了《生态市(州)建设规划》,并通过市(州)人大审议、颁布实施。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2)全市(州)县级(含县级市、区)以上政府(包括各类经济开发区)有独立的环保机构,并成立生态市(州)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4)生态环境状况优良。   (5)全市(州)80%的县(含县级市、区)达到省级及以上生态县(市、区)建设指标并获命名。   2、建设指标   序号 名 称 单 位 指 标 说明 国家级   指标 经济发展 1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元/人   约束性指标   经济发达地区 ≥7000 ≥8000 经济欠发达地区 ≥5000 ≥6000 2 第三产业占GDP比例 % ≥30 参考性指标 ≥40 3 单位GDP能耗 吨标煤/万元 ≤1.0 约束性指标 ≤0.9 4 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 m3/万元 ≤30 约束性指标 ≤20 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0.45 ≥0.55 5 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验收的比例 % 70 约束性指标 100 生态环境保护 6 森林覆盖率 %   约束性指标   山区 ≥70 ≥70 丘陵区 ≥40 ≥40 平原地区 ≥15 ≥15 7 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 ≥17 约束性指标 ≥17 8 空气环境质量 -- 达到功能区标准 约束性指标 达到功能区标准 9 水环境质量 -- 达到功能区标准,且城市(州)无劣V类水体 约束性指标 达到功能区标准,且城市(州)无劣V类水体 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   10 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千克/万元(GDP)   约束性指标   化学需氧量(COD) <4.5 <4.0 二氧化硫(SO2) <5.5 <5.0   不超过省总量控制指标 不超过国家总量控制指标 11 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 100 约束性指标 100 12 城市(州)污水集中处理率 % ≥60 约束性指标 ≥85 工业用水重复率 ≥60 ≥80 13 噪声环境质量 -- 达到功能区标准 约束性指标 达到功能区标准 14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70 约束性指标 ≥90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80 ≥90   且无危险废物排放 且无危险废物排放 15 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m2/人 ≥10 约束性指标 ≥11 16 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重 % ≥3 约束性指标 ≥3.5 社会进步 17 城市化水平 % ≥45 参考性指标 ≥55 18 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 % >90 参考性指标 >90   二、指标解释   第一部分 基本条件   1、制订了《生态市(州)建设规划》,并通过市(州)人大审议、颁布实施。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指标解释:   按照《生态县、生态市(州)建设规划编制大纲(试行)》(环办〔2004〕109号),组织编制或修订完成生态市(州)建设规划。通过有关专家论证后,由当地政府提请同级人大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规划应实施2年以上。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根据当地的生态环境状况,制订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政策措施;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和资源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主要工业污染源达标率100%,小造纸、小化工、小制革、小印染、小酿造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全部关停。   数据来源:当地政府或各有关部门的文件、实施计划。   2、有独立的环保机构。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指标解释:   设有独立的环保机构,将环境保护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成立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评优创先活动实行环保一票否决。   数据来源:当地政府或各有关部门的文件。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近两年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指标解释:   按照国务院印发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明确各乡镇各部门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完成年度节能减排任务。   较大环境事件,指“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较大环境事件(Ⅲ级)以上(含Ⅲ级)的环境事件,具体要求详见上述预案。及时查处、反馈群众投诉的突出环境问题。   外来入侵物种指在当地生存繁殖,对当地生态或者经济构成破坏的外来物种。   数据来源:发展改革、环保等部门。   4、生态环境质量优良。   指标解释:   按照《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T192-2006)开展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价。生态环境状况分级达到“良”级及以上或生态环境状况逐年有明显向好变化。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5、全市(州)80%的县(含县级市(州)、区)达到省级及以上生态县(市、区)建设指标并获命名。   指标解释:   全市(州)80%的县(含县级市、区)被命名为“生态县(市、区)”或“省级生态县(市、区)”。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第二部分 建设指标   1、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农村常住居民家庭总收入中,扣除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上交承包集体任务金额以后剩余的,可直接用于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收入。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2、第三产业占GDP比例   指标解释:   指第三产业的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3、单位GDP能耗   指标解释:指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的耗能量。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统计、经济综合管理、能源管理等部门。   4、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1)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   指标解释:工业用新鲜水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厂区内用于生产和生活的新鲜水量(生活用水单独计量且生活污水不与工业废水混排的除外),它等于企业从城市(州)自来水取用的水量和企业自备水用量之和。工业增加值指全部企业工业增加值,不限于规模以上企业工业增加值。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统计、经贸、水利、环保等部门。   (2)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指标解释:指田间实际净灌溉用水总量与毛灌溉用水总量的比值。毛灌溉用水总量指在灌溉季节从水源引入的灌溉水量;净灌溉用水总量指在同一时段内进入田间的灌溉用水量。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水利、农业、统计部门。   5、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验收的比例   指标解释:   《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的企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同时规定,省级环保部门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的名单。   数据来源:经贸、环保、统计部门。   6、森林覆盖率   指标解释:森林覆盖率指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统计、林业、农业、国土资源部门。   7、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指标解释:指辖区内各类(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生态功能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封山育林地等面积占全部陆地(湿地)面积的百分比,上述区域面积不得重复计算。   数据来源:统计、环保、建设、林业、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   8、空气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指辖区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有关功能区标准要求,目前执行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HJ14-199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9、水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按规划的功能区要求达到相应的国家水环境或海水环境质量标准。目前采用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1993《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和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   省控以上断面过境河流水质不降低。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10、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指标解释:指单位GDP所产生的主要污染物数量。按照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本指标计算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的排放强度。计算公式为:   COD和SO2的排放不得超过省总量控制指标,且近两年逐年下降。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11、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指标解释:指城镇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其地表水水源水质达到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和地下水水源水质达到GB/T14848-1993《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的水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建设、卫生、环保等部门。   12、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工业用水重复率   (1)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   指标解释:是指城市经过城市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量与城市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建设、环保部门。   (2)工业用水重复率   指标解释:指工业重复用水量占工业用水总量的比值。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统计、发展改革、经贸、环保部门。   13、噪声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指城市区域按规划的功能区要求达到相应的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目前采用GB3096-2008《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14、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指标解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城市、建制镇和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量占垃圾清运量的比值。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量占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的比值。无危险废物排放。有关标准采用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数据来源:环保、建设、卫生部门。   15、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指标解释:指城镇公共绿地面积的人均占有量。公共绿地包括公共人工绿地、天然绿地,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绿地。   数据来源:统计、建设部门。   16、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重   指标解释:指用于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投资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要求近两年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投资占GDP比重不降低或持续提高。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统计、发展改革、建设、环保部门。   17、城市化水平   指标解释:   指城镇建成区内总人口占地区总人口的比重。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18、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   指标解释:指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状况的满意程度。   数据来源:现场问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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