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办法
颁布机构: |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南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05/30 |
颁布日期: |
2013/05/30 |
颁布机构: |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南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05/30 |
颁布日期: |
2013/05/30 |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办法》的通知
(湘环办函〔2013〕22号)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市州环保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根据《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我厅实际,对《湖南省环境保护局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暂行办法》(湘环办[2006]2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办法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5月30日
附件: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办法
为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预防、控制和消除因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障公众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刘尧臣
副组长:王会龙、姚 斌
成 员:彭 翔、郑 粟、谢 立、潘碧灵、张在峰、周舒白、吕文明、詹 军、龙 军、张志光、邵国生、向建福、刘益贵、尚守国、唐跃成、陈战军、荣正华、王盛才、兰 洋、袁团结、钟 进、张 龚、田湘群、罗岳平、马 超、张东风
负责全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下设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专业工作组。
(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应急办”)
主 任:姚 斌
副主任:兰 洋
成 员: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有关人员
应急办设在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负责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在应急状态下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以及应急指令执行情况的检查督办。
(三)各专业工作组
1、现场处置组
组长单位: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成 员:省环境监察总队、事发地市(州)与县(市、区)环保局有关人员
2、应急监测组
组长单位:监测处
成 员: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相关市(州)、县(市、区)环境监测站有关人员
3、防控指导组
组长单位:污防处
成 员:环评处、科技处、生态处、辐射处、固废站有关人员
4、技术支持组
组长单位:科技处
成 员:环科院、环保学院、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信息中心有关人员
5、信息资料组
组长单位:法宣处
成 员:办公室、宣教中心有关人员
6、事件调查组
组长单位: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成 员:省环境监察总队、纪检监察室、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环科院有关人员
7、后勤保障组
组长单位:办公室
成 员:规财处、后勤服务中心有关人员
二、接报与报告
(一)接报。厅值班室、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负责接收省人民政府下达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令和环境保护部的批示、指令,地方环保部门上报、媒体报道或群众举报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二)响应。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立即报告应急办,属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同时报告厅长。厅机关各部门接到事件信息后,应按特急件立即办理。
夜间或节假日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值班人员通过电话或传真报告带班厅领导和分管厅领导,并通知应急办负责人。有关事件信息及时以书面形式补报应急办。
(三)研判。应急办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立即对事件信息进行核对、判断,尽可能地了解事件发生的地点(含地形、地貌及水文气象条件)、单位、时间、污染物性质、排放泄漏的形式和数量,对饮用水源及人群的污染危害情况,环境监测情况,人员伤亡与疏散情况,可能产生的污染隐患与后果,事件等级初步认定,已采取的环境应急处置救援措施,信息发布及社会稳定情况,环境应急救援联系方式等信息,并进一步研判事件等级。
(四)报告
l、应急办接到下列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作出事件等级初步认定,报经厅长同意后,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将事件信息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
(1)可认定为较大以上等级(Ⅲ、Ⅱ、Ⅰ级)的事件。
(2)跨省界事件。
(3)暂时不能认定事件等级,初步判断造成的环境污染或破坏可能使当地社会、经济活动受到较大、长期影响的事件。
2、对暂不能认定事件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急办根据了解的情况提出是否上报的建议,由厅长决定是否上报。
3、接到认定属于一般(Ⅳ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原则上不须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
4、报告形式与程序
(1)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或以书面形式专题报告;续报以网络或书面形式报告;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
(2)根据需要,较大以上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阶段性报告和最终处理结果报告以正式文件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
5、初报原则上应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可根据处置情况随时报送。
6、应急办负责起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动态简报、专报、文件、报告等,报请厅领导审核签发后上报。
7、厅值班室接到的突发环境事件续报信息、监测快报、动态信息等,应尽快报送应急办。
8、厅领导对事件的批示,由应急办立即转送相关部门办理;需要上报事件信息的,报请厅领导审核签发后上报。
三、应急指导
1、应急办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立即通知各应急专业工作组开展应急工作,尽快与事件发生地环保部门联系,进一步了解污染源排放泄漏情况,污染物的性质与数量,人员伤亡情况,已经或准备采取的处置救援措施,环境污染状况或存在污染隐患,是否对饮用水源造成危害,是否影响周边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或有潜在危害,是否有跨市(州)界、跨省界污染或污染隐患,是否需要请求上级协助支援等。根据需要迅速安排应急监测和污染源排查,咨询有关专家,指导地方采取现场应急措施。
2、监测处或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在接到应急办通知后,应立即组织应急监测队伍,尽快与事件发生地环境监测部门取得联系,了解已采取的监测措施和监测数据情况,研究应急监测方案,指导地方开展监测工作。
3、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四、应急启动
(一)启动预案
1、当初步认定为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有可能发展为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并上报环境保护部。
2、当认定为较大或有可能发展为较大的跨市(州)界突发环境事件,或有国务院领导、环境保护部领导、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事件,由厅长向省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并上报环境保护部。
应急预案启动后,全厅各部门的正常工作服从于应急工作。
(二)成立应急指挥部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跨市(州)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转为应急指挥部,应急办转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立即开展工作,各专业工作组自动成立,一切日常工作服从于应急工作。
2、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全省环保系统各部门开展应急工作,指挥、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和决策支持,确定向公众发布事件信息的时间和内容及形式,开通与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部、事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通讯联络,随时接收事件进展情况报告,传达上级指示,向省政府、环境保护部报告事件信息等。
现场处置组:指导、协助、参与地方政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有关查找、控制和消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等现场处置工作。
应急监测组:指导、协助地方环保部门开展环境监测,部署跨区域、流域监测工作,调查污染情况。
防控指导组:负责对事态发展的趋势进行评估分析;为事发地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污染源控制、污染危害扩散控制、污染监测监控等方面的指导。
技术支持组:组织专家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信息资料组:负责文件传送,起草文字报告,有关材料整理归档,组织对事件的宣传报道工作。
事件调查组: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中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参与处理。开展污染损害评估,为后期的污染损害赔偿、生态修复等提供参考依据。
后勤保障组:为应急工作提供车辆、物资及经费等保障。
(三)现场处理
1、赶赴现场
当认定为特别重大或有可能发展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厅长带领有关人员赶赴现场。
当认定为重大或有可能发展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跨省界或有可能发展为跨省界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分管厅领导带领有关人员赶赴现场。
当认定为较大或有可能发展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跨市(州)界或有可能发展为跨市(州)界突发环境事件的,由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负责人带队或按厅领导要求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必要时分管厅领导带领有关人员赶赴现场。
当认定为较大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但确需派人到现场的,由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必要时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负责人赶赴现场。
2、现场处置
现场处置组根据《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本办法的要求开展现场处置工作:一是对事发地人民政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控制和消除污染源、防控污染扩散、人员救援与防护、发布信息等方面的建议;二是相关专业工作组按照职责开展现场处置工作;三是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情况。
(四)信息通报与发布
l、信息报送
当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到毗邻市(州)和可能波及到其他市(州)时.应急办指导督促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时将情况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使其能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和监控措施。
当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波及到毗邻省份时,应急办及时将情况通报有关方面。
2、信息发布
信息资料组根据应急办提供的事件信息和发布建议,拟定信息文稿,经厅办公室核稿、分管厅领导审核签发后,由厅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
(五)应急终止
按照应急终止相关规定,由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的厅领导批准应急终止。
五、其他
核与辐射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联系电话
厅值班室电话:0731-85698110(传真),节假日和夜间
厅应急办电话:0731-85698170(传真),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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