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颁布机构: 国家计量局(已变更)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计量管理
生效日期: 1987/07/01 颁布日期: 1987/05/28
颁布机构: 国家计量局(已变更)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计量管理
生效日期: 1987/07/01
颁布日期: 1987/05/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  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 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明细项目。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 安全防护、 医疗卫生、 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具体项目为:   1.尺:竹木直尺、 套管尺、 钢卷尺、 带锤钢卷尺、 铁路轨距尺;   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   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4.体温计:体温计;   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6.谷物水分测定仪:谷物水分测定仪;   7.热量计:热量计;   8.砝码:砝码、 链码、 增铊、 定量铊;   9.天平:天平;   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 计价收费专用秤、 售粮机;   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   12.轨道衡:轨道衡;   13.容重器:谷物容重器;   14.计量罐、 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 卧式计量罐、 球形计量罐、 汽车计量罐车、 铁路计量罐车、 船舶计量仓;   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   16.液体量提:液体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计:酒精计;   19.密度计:密度计;   20.糖量计:糖量计;   21.乳汁计:乳汁计;   22.煤气表:煤气表;   23.水表:水表;   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 气体流量计、 蒸气流量计;   25.压力表:压力表、 风压表、 氧气表;   26.血压计:血压计、 血压表;   27.眼压计:眼压计;   28.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   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30.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31.测振仪:振动监测仪;   32.电度表:单相电度表、 三相电度表、 分时记度电度表;   33.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 电压互感器;   34.绝缘电阻、 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 接地电测量仪;   35.场强计:场强计;   36.心、 脑电图仪:心电图仪、 脑电图仪;   37.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照射量计、 医用辐射源;   38.电离辐射防护仪:射线监测仪、 照射量率仪、 放射性表面污染仪、  个人剂量计;   39.活度计:活度计;   40.激光能量、 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计、 激光功率计、  医用激光源;   41.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超声功率计、 医用超声源;   42.声级计:声级计;   43.听力计:听力计;   44.有害气体分析仪:CO分析仪、 CO2分析仪、 SO2分析仪、 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   45.酸度计:酸度计、 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   46.瓦斯计:瓦斯报警器、 瓦斯测定仪;   47.测汞仪:汞蒸气测定仪;   48.火焰光度计:火焰光度计;   49.分光光度计:可见光分光光度计、 紫外分光光度计、 红外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计、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50.比色计:滤光光电比色计、 荧光光电比色计;   51.烟尘、 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 粉尘测量仪:   52.水质污染监测仪:水质监测仪、水质综合分析仪、测氰仪、溶氧测定仪;   53.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54.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   55.屈光度计:屈光度计。  三、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目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实施的项目。  四、 本目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五、 本目录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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