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若干意见

颁布机构: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13/05/01 颁布日期: 2013/04/08
颁布机构: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13/05/01
颁布日期: 2013/04/08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若干意见 (沪环保评〔2013〕147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落实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国家名录”),强化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规范环评咨询行为,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现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实施:   一、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按照“国家名录”及本文规定的行业类别和环评分类管理要求,规范编制环评文件,不得随意提升或降低环评文件等级。对于提交环评文件形式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应要求补正。   二、未纳入“国家名录”的项目,原则上不需纳入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本市常见的未纳入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的项目类型见附表。   三、列入“国家名录”的建设项目、如仅涉及配套设施、公用工程、辅助工程的改扩建,按照配套设施、公用工程、辅助工程类型编制环评文件。   四、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评相重复。作为一个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含分步实施),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评,不再进行规划环评。   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及《上海市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完成规划环评的规划中包含的建设项目,其环评可以在形式和内容上予以简化:   1、已经完成规划环评的大型居住区、商务区、国际旅游度假区以及大学城等区域,开发的具体建设项目,如已经包含在规划内容中,按照“国家名录”做环评报告书的,可编制环评报告表。具体的简化要求应在规划环评批复中予以明确。   2、已经完成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在规划环评有效期内,凡不涉及排放工艺废气、重金属污染物、使用危险化学品或有潜在环境风险的具体建设项目,如已经包含在规划内容中,原定做环评报告书的,可编制环评报告表。具体的简化要求应在规划环评的批复中予以明确。   3、已经完成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在规划环评有效期内,其地下水现状评价和监测数据,经技术评估确认,可用于具体建设项目的地下水评价(一级评价中枯平丰水期数据若缺项,应予以补充);其大气(常规因子)、地表水(常规因子)、土壤现状评价和监测数据,经技术评估确认,可用于具体建设项目的现状评价(具体建设项目排放的特征因子除外)。工业区长期或定期监测数据可用于具体建设项目的现状评价。   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及《上海市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在建设期(含试运行期),产生不符合经批准环评文件情形的,如属于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如不属于上述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补充说明,报审批部门备案。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理。   六、本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本市常见未纳入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的项目类型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4月8日   附件:   本市常见未纳入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的项目类型 类别 项目 未纳入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 环境敏感区含义 水利 灌区 村级及农户自用型灌溉、水利工程,农田水利设施。现有水利设施维修养护工程。 / 引水工程 / 防洪工程 对现有海塘、堤防、泵闸等防洪设施进行维修、整理、填补。 / 农林牧渔 农业垦殖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家庭为单位的土地整理、农田改造、农业种植项目。 (一)和(二)中的基本草原、重要湿地、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富营养化水域 农田改造项目 农产品基地项目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户蔬菜、食用菌种植等。一旦形成规模化企业,应按分类管理要求重新报批。 经济林基地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森林资源保护。 (一)和(二) 森林采伐 养殖场(区)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家庭为单位的小型农业禽畜养殖、水产养殖项目;养殖基地标准化改造。一旦形成规模化生产型企业,应按分类管理要求重新报批。 (一),(三)和(二)中的富营养化水域、封闭及半 封闭海域。 围栏养殖 水产养殖项目 地质勘查 基础地质勘查 不涉及土建工程的勘查项目。 /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查 矿产地质勘查 电力 送(输)变电工程 35千伏及以下的输变电项目;已建变电站内电气与设备(电压等级不变)。 / 石化、化工 原油加工、天然气加工、油母页岩提炼原油、煤制原油、生物制油及其他石油制品 生产企业的大修(更换同等规模设备);定期检修。 / 基本化学原料制造,肥料制造,涂料、染料、颜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品制造,饲料、食品添加剂、水处理剂等 农药制造 农药制剂分装、复配 日用化学品制造 单纯化学品混合、分装 轻工 粮食及饲料加工 以家庭作坊为单位的小型粮食及饲料加工类项目。一旦形成规模,拟进行工商注册的,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编制环评文件。 / 公路 公路 公路养护维修工程;不增减机动车道的路面改造;排水箱涵整治;绿化工程等公路景观整治;现有公路补建隔声屏。 (一),(二)和(三) 水运 各类码头 码头加固、维修、养护。   城市交通设施 道路 道路养护维修工程;不涉及路面拓宽,不增减机动车道的路面改造工程;排水箱涵整治;绿化工程等道路景观整治;现有道路补建隔声屏;村级道路建设。 / 桥梁、隧道 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已建桥梁加固工程;现有桥梁维修养护,危桥改造;原拆原建镇级桥梁(不增加车道数量);村级桥梁建设。 / 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 城市天然气供应 居民小区天然气管道建设。 /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 农村(户)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 管网建设 现有管网改建,管道维修。 / 生活垃圾集中转运站 居民小区垃圾房;居民小区垃圾压缩站。 / 城镇河道、湖泊整治 不属于敏感区的黑臭河道整治;村镇河道整治。 (一)中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 拆房、装修、修缮工程、外立面改造、旧小区综合改造。 / 其他 涉及城市绿化类项目(公共绿地等);城区路灯、护栏、户外广告牌的安装与拆除,以及其他小型市政设备更换和维修等项目;场地平整、土地整治等工程行为;不涉及新增建筑面积的老旧房屋改造、抗震加固等房屋装修、房屋拆除等项目。 / 核与辐射 核技术应用 已获辐射安全许可场所的增项、更新设备(不提高辐射安全许可证类别、不存在新建改建扩建的情形)。   核技术应用项目退役 能量小于10兆电子伏的电子加速器和II类X射线装置的场所退役。   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专科防治所(站) 不含检验、化验和中药制剂生产的中医诊所 / 研发基地 不涉及土建的软件开发测试等信息化研发项目。 / 体育场 运动场地维修改造。 / 体育馆 运动场地维修改造。 /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含宗教类项目) 文物(名胜古迹)修缮。 / 餐饮场所 不涉及食品加工的;无灶头;不产生油烟的甜品店、饮品店、咖啡店、蒸点店等。 / 其他 利用现有建筑,不涉及土建施工的以下项目: 不含影剧院的图书、影视、动画等文化创意企业;教育培训、软件开发机构;法律、财务、金融、商贸等专业服务;租赁、中介服务;贸易、旅游中介;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婚姻介绍;属微型企业范围的商店、药店、书店、花店、服装店、音像店、牛奶零售店、缝纫店;瑜伽、舞蹈、武术培训;不产生废气、噪声的手工工艺品作坊;彩票销售;租用办公用房开设经营性公司;棋牌、游艺厅、桌球房、健身房。 /   注:本表中环境敏感区的定义,同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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