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的通告

颁布机构: 上海市公安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12/07/02 颁布日期: 2012/07/02
颁布机构: 上海市公安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12/07/02
颁布日期: 2012/07/02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的通告 (沪消发[2012]117号) 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为认真贯彻《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全面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高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实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根据公安部《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的意见》(公消[2012]164号)文件要求,从即日起在本市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推行“户籍化”管理,现将第一阶段相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包括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三项报告备案制度。   二、建立“户籍化”管理档案。各单位要登录重点单位信息系统,建立并完善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及时更新补充相关信息。“户籍化”管理档案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管理机构等22项内容。   三、实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制度。各单位要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自确定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四、实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制度。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重点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维保记录、设备运行记录每月向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备案;每年全面检测的情况应当及时报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五、实行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制度。各单位要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评估情况应自评估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目前,上述第三、四、五项的报告备案工作通过纸质方式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电子表格可以在上海消防网(www.fire.sh.cn)“户籍化”管理中下载,表格应尽量用电脑填写打印。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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