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实施细则

颁布机构: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13/06/06 颁布日期: 2013/05/06
颁布机构: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13/06/06
颁布日期: 2013/05/06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实施细则的通知 (闵府发[2013]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现将《闵行区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3年5月6日   闵行区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工作,提高灭火效率和减少火灾损失,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沪府令第2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建设交通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2010]76号)和《关于落实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经费的通知》(沪建交联[2010]10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市政消火栓,是指本区道路(国道、公路、市政道路、镇级道路、村级道路)两侧为灭火提供水源的消火栓。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市政消火栓的维护和保养。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维护,一是指已建市政消火栓本体损坏或配件缺失,需要专业修理方能使消火栓恢复正常使用功能的工程性维护工作;二是除道路整体改扩建之外产生的消火栓单体移位、补建、拆除、升高等调整工作。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保养,是指已建市政消火栓保持正常使用功能所需的放水、油漆、加油、编号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市政消火栓管理职责   第六条 区水务局负责督促本区相关供水企业、公安消防部门落实各自供水范围、管辖范围内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负责编制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年度预算,编制考核办法并组织考核;督促审价部门做好审价。   区水资源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日常协调、指导及监管,具体落实年度计划编制、组织日常考核、问题消火栓信息收集汇总、派单供水企业对市政消火栓进行维护及组织维护后的验收、组织审价等项工作。   第七条 供水企业是市政消火栓维护的实施主体,负责各自供水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维护工作,根据消火栓的总量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专门管理、维护人员,按规定时限修复,确保消火栓的完好和有效使用。   各供水企业检查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或者接到消火栓损坏报告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区水资源管理中心和公安消防部门,并及时组织维护。   第八条 公安消防部门是市政消火栓保养的实施主体,主要包括对市政消火栓的日常巡查、放水、油漆、加油、编号、建档等。公安消防部门每月应对辖区市政消火栓至少进行1次巡查,发现的问题和接到的投诉应在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区水资源管理中心。   第九条 区财政局按规定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及拨付工作。   第十条 区建设交通委配合做好道路红线范围内市政消火栓维护时的掘路和修复工作。   第十一条 区绿化市容局配合做好道路沿线绿地、公共绿地内市政消火栓维护时的挖掘绿地和修复工作。   第十二条 区联动中心负责接报市政消火栓损坏情况,第一时间告知区水资源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按出资比例落实本辖区内所有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资金,做好年度资金的预算安排。   第十四条 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紫竹科学园区负责落实自管道路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资金,做好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及拨付工作。 第三章 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   第十五条 供水企业对经区水资源管理中心确认的问题消火栓清单必须按要求在一定的时间(供水企业在收到问题清单后开始计算)范围内修复故障。有喷水现象的须2小时内现场止水;配件缺损(缺顶帽、大、小出口盖等)、事故处理(被撞、被盗、滴漏水等),在48小时内修复;出水问题(无水、水小等),在72小时内解决问题。   对供水管道未通水、管道损坏修理需办理掘路许可和大批量集中维护的消火栓工程,区水资源管理中心在派单时与供水企业商定完成期限。   供水企业应及时向区水资源中心反馈维护结果,区水资源管理中心应在收到维护结果48小时内组织消防部门、供水企业验收。验收合格,予以销项;验收不合格,供水企业应立即整改。   第十六条 市政消火栓单体移位、补建、拆除、升高等调整工作应由区水务局牵头组织,供水企业具体组织实施。完工后,区水资源管理中心、公安消防部门组织测试、验收。   第十七条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消火栓的保养,对消火栓的保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栓完好,无部件缺损现象;   (二)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适时加注润滑油,及时清除井内污水及杂物;   (三)每年定期油漆消火栓2次,无生锈和油漆剥落现象;   (四)每月试水1次,无锈死、漏水现象;   (五)消火栓编号规范、准确;   (六)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应当进行专门检查。   第十八条 供水企业和公安消防部门每半年按照《上海市市政消火栓维修养护定额》的标准提出用款申请,经区水资源中心核准并组织审价后报区水务局审核,按照程序支付资金。   第十九条 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所涉及的资金,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紫竹科学园区自管道路的市政消火栓由权属单位全额承担并直接支付给维护保养单位;区级及以上道路市政消火栓由区、镇(街道、莘庄工业区)两级按35%、65%比例分担,镇级及以下道路市政消火栓由镇(街道、莘庄工业区)级全额承担。   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承担的资金由区财政局在与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级财力结算时代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保护市政消火栓的义务。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漏水时,应及时报告供水企业维护。对破坏、损害市政消火栓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细则情节较轻的,监督管理人员有权责令其当场或者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 对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的,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损坏市政消火栓的,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消火栓维护保养责任的,按照《消防法》和《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三条 区水务局履行市政消火栓年度维护保养考核工作。考核采取日常检查和年终检查两种方式,考核结果与维护保养经费挂钩。   第二十四条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考核标准:   (一)制度完善,人员到位,职责分工明确;   (二)维护保养严格按照规范执行;   (三)市政消火栓达到整体完整、性能良好、正常出水的标准;   (四)巡查记录台账真实、完整,要及时记载、不可后补,不能编造、涂改;   (五)具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现场处置及时、高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区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有效期为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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