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资金管理办法
        
        
          
            
              
                | 颁布机构: |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陕西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 生效日期: | 2013/01/30 | 颁布日期: | 2013/01/30 | 
            
          
         
        
          
            
              
                | 颁布机构: |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陕西省 |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 生效日期: | 2013/01/30 | 
              
              	| 颁布日期: | 2013/01/30 |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财办建【2013】19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省管县财政局:
  为提高用能工业产品能源效率,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实施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通风机、清水离心泵、配电变压器四大类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陕
  西省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充分认识到推广节能高效工业产品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协同配合,扎实工作,加大宣传,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顺利实施。
  附件:陕西省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3年1月30日
陕西省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使用,扩大高效节能产品市场份额,提高工业用能产品的能源效率水平,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购买使用国家公布目录内的高效节能工业产品的企业和单位给予补贴。为加强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是财建〔2012〕851号、财建〔2012〕852号、财建〔2012〕853号、财建〔2012〕854号文件中所指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通风机、清水离心泵、配电变压器四类。
  第三条 补贴期限暂定为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如有调整以最新文件通知为准。
  第四条 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补贴对象为购买并安装国家公布目录内高效节能工业产品的相关单位和企业。
  第六条 补贴标准遵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三部委印发的相应推广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如有调整,以最新文件通知为准。
第三章 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及下达
  第七条 有关单位、企业购买并安装国家公布目录内高效节能工业产品后,填报购买安装情况、补贴资金申报表(附件1),并提供购买发票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及相关账号信息,报所在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并领取补贴。
  第八条 对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退货的,应填写《陕西省高效节能工业产品财政补贴资金退回表》,并提交至所在市(区)财政部门,退还补助资金后方可办理退货手续。
  第九条 各市(区)财政部门根据购买安装单位、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审核拨付补贴资金,并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录入的信息进行审核。
  第十条 每月度终了5日内,各市(区)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本地区上月推广使用和资金拨付情况进行汇总审核(附件2),并上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一条 年度终了20日内,各市(区)财政部门提出年度补贴资金清算报告,上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预拨各市(区)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补贴资金。若预拨资金不足,由市级财政先行垫付。
  第十三条 省财政根据财政部的资金清算情况,对各市(区)补贴资金予以清算。
第四章 监督监管
  第十四条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对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核查。
  第十五条 对企业弄虚作假,伪造购买安装节能工业产品凭证的单位或企业,一律追缴补贴资金并加倍处罚。
  附件:1、高效节能工业产品购买单位财政补贴申请报告(略)
  2、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月度推广情况报告(略)
  3、陕西省高效节能工业产品财政补贴资金退回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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