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局部调整规定
颁布机构: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安徽省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9/12/28 |
颁布日期: |
2009/12/28 |
颁布机构: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安徽省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9/12/28 |
颁布日期: |
2009/12/28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局部调整规定》的通知
(皖国土资〔2009〕37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局部调整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即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局部调整规定
一、为确保建设用地置换顺利实施,促进置换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置换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建设用地置换局部调整,是指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置换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部分变更土地复垦工程设计、置换建设用地和被置换土地位置、规模等行为。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建设用地置换局部调整:
(一)原批准的建设用地置换复垦方案在实施时,存在部分工程设计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确需变更工程设计的。
(二)建设用地置换实施土地复垦所需费用超出《置换办法》规定免缴的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水利建设基金和耕地占用税之和,且拆迁补偿标准已达到当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上限,被拆迁者仍不同意拆迁,需要变更置换位置或调整置换规模的。
(三)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调整,导致置换不能实施,确需变更位置或调整置换规模的。
四、调整置换土地位置的,原拟用于置换的土地需保持原状。
五、建设用地置换规模调整和位置变更,必须符合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农用地总量不减少、新增耕地不少于被占耕地5%的要求。
六、建设用地置换局部调整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土地复垦的位置、规模不变,需部分调整土地复垦工程设计且土地复垦投资未减少、工程质量标准未降低的,由原申请置换方提供设计变更方案,经设区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需部分调整土地复垦工程设计且土地复垦投资减少、工程质量标准未降低的,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二)调整复垦位置,土地复垦规模未减少的,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建设用地置换局部调整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三)调整置换土地位置和规模或土地复垦规模减少的,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调整方案,按有关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七、建设用地置换中需要调整安置用地位置或增加面积,涉及增加或减少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局部调整方案,按有关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八、建设用地置换土地复垦位置变更经批准下达后,原则上在原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土地复垦工作。原批准时间已达到或接近2年的,应在接到变更置换建设用地复垦位置批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拆迁、复垦工作并申请验收。
九、除部分调整土地复垦工程设计外,一个置换项目只可局部调整一次。
十、建设用地置换土地复垦及局部调整后土地复垦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由省国土资源厅申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建设用地置换批复。参与置换的建设用地已经使用的,将扣减该市、县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限期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十一、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置换以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需要局部调整的,可参照本规定办理。
十二、本规定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