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和《湖南省“十二五”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3〕1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和《湖南省“十二五”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12日 湖南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 为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根据《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规划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以提升基本环境公共服务能力为目标,以设施建设和运行保障为主线,以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为基本准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加快形成“厂网并举、泥水并重、再生利用”的城镇污水设施建设格局,全面提升设施运行管理水平,改善我省人居环境,促进“四化两型”建设。 (二)规划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政府责任,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引入市场机制,出台和完善有效的支持政策,充分调动社会资金参与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积极性。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污水处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发展总体规划及环境改善要求相协调,并与各地水环境功能区划目标、水环境容量、水资源状况等衔接,结合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示范区建设要求,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城镇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模。 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全面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质量。重点完善配套管网,提高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以实现无害化、稳定化、减量化、资源化为目标,加快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 建管并重,提升效益。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管和绩效考核制度,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机制,强化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全面提升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促进设施正常运营,充分发挥减排效益。 (三)主要目标。 污水处理率进一步提高,全省城镇污水处理率达82%;省会城市污水处理率达100%,地级市污水处理率达90%以上,县级市和县城污水处理率达85%以上,纳入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镇污水处理率达80%以上,建制镇污水处理率达到45%以上;新增污水处理规模311万m3/d,总规模达到836万m3/d。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率明显提升,全省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不低于82%;建设改造污水管网10134km,其中新建或改造9540km,续建594km。污水处理厂污泥得到妥善处理处置,脱水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50%,新增干污泥处理处置能力682吨/日。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得到有效利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再生利用率达到10%;新增污水再生利用能力83万m3/d。 二、主要任务 (一)加大污水处理能力建设。加快在建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进度,力争尽快建成并投入运营。增加发达地区、污染严重地区、环境容量较低地区及环境影响较大的重点流域(如湘江流域)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模。坚持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稳步推进非县城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优先支持经济相对发达、居民集中、人口规模超过3万人以上的小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十二五”期间,全省规划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332个,新增污水处理能力311万m3/d。其中:续建12个、新增49万m3/d,新建和扩建289个、新增262万m3/d。 (二)加快配套管网建设。根据已建污水厂污水处理设施能力和运行负荷率要求,补建或对现有无法满足使用要求的雨污合流管网进行改造,解决部分污水处理厂运行过程中存在的负荷率低、进水浓度低的问题,提升污水处理设施的减排效益。对于在建污水处理设施,要严格做到管网长度与处理能力要求相适应。对拟建处理设施,实行配套管网与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加快建设。新建管网必须采用雨污分流,对已建合流制排水管网,要结合当地条件,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实施分流制改造的,要采取截流处理措施。加强管网检测和修复,确保管网及泵站正常运行。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和处理。“十二五”期间,全省规划范围内建设改造污水管网10134km,其中新建或改造9540km,续建594km。 (三)推进重点地区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加快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库区内城市群、重点流域、重要水源地等敏感地区的已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提标改造,提高污水排放标准,进一步提高对主要污染物的削减能力。以湘江长沙航电枢纽区域内污水处理设施的提标改造工程为重点,将其尾水排放标准提高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入库区水体,保护库区水体水质,保障区域内居民的饮水安全。 (四)妥善处理处置污泥。遵循“安全环保、节能省地、循环利用、经济合理”的原则,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因地制宜选择处理处置技术路线和工艺组合。突出重点,优先解决产生量大、污染隐患严重地区的污泥处理处置问题,率先启动经济发达、建设条件较好区域的设施建设,在条件适宜、技术成熟的前提下,在城镇群之间建设一批集中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既要通过设施建设着力解决当前城镇污泥处理处置中的突出问题,又要从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积极探索污泥源头减量。“十二五”期间,规划建设城镇干污泥处理处置规模达到682吨/日,其中新建14个污泥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处理处置能力534吨/日;对县级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进行改造并逐步实现无害化处理处置。 (五)加强配套能力建设。加强设施运营监管,提高设施运行效率。加强排水监测能力建设,组建省城镇排水水质监测网络,逐步推进市州本级城市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不断完善排水及污水处理在线监测体系,实现排水和污水处理实时在线检测与传输,为有关部门加强运行指导、强化运行监管提供支撑。“十二五”期间,规划建设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在线监管系统1套,组建排水水质监测网络,并以此为区域中心进行省市两级排水及污水处理监测推广覆盖。 (六)积极推动再生水利用。在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发展用户、分质供水”和“集中利用为主、分散利用为辅”的原则基础上,积极稳妥推进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在水资源和水质型缺水地区、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低、单位GDP用水量大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率高的地区,优先实施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有效缓解用水矛盾,促进节水减排。“十二五”期间,全省规划建设污水再生利用项目11个,新增再生水处理设施规模83万m3/d。 三、资金筹措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以市、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力度,确保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建设任务。各地要抓紧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争取国家资金支持。要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前提下,继续深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市场化改革,鼓励并完善特许经营制度。要因地制宜,努力创造条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吸收各类社会资本,促进投资主体与融资渠道的多元化。鼓励不同经济成分以各种项目融资方式参与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鼓励支持企业积极利用银行政策性贷款。积极争取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建立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参加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推进本规划的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污水处理设施工艺技术的选择、制定建设标准、实施项目建设及运营管理;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负责协调制定相关政策,安排(争取)资金支持设施建设,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动设施建设,促进产业发展;环保部门主要负责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制定排放标准,对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检查;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制定支持污水处理的财税政策,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统筹安排资金支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市州和县市政府作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组织和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规划内的项目按时完成。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之间要明确分工,认真负责,密切配合,统筹完成规划实施工作。 (二)完善激励政策。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公共财政投入,稳定资金渠道,切实采取措施,提高财政补贴水平,逐步理顺再生水价格、水资源费、排污费等费价关系。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适当提高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加强对自备水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提高污水处理费收缴率,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提供经费保障。各地要加大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保障力度,各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用地要加强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衔接,科学安排土地利用计划,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合理用地需求。坚决杜绝以城市开发或其他理由侵占污水处理设施规划用地,不得随意更改已运营污水处理设施的用地性质和范围。鼓励和引导工业或其他用户使用再生水,鼓励用水单位提高自身水循环利用,鼓励社会投资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水泥厂及热电厂生产过程协同处理处置污泥的鼓励政策。各级人民政府要探索研究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财政补贴机制,提高财力保障水平。 (三)强化制度保障。制定和完善适合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的设计规范(导引)、技术指南、建设规程、运行维护规范等,加强对地方在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过程的规划、选址、工艺等技术指导。加强标准规范实施情况的后评估,形成动态修编、先进适用的技术标准体系。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及我省在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经验,制定全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市场准入、成本监审、招投标等方面的要求,规范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机制。 (四)加强监督管理。要健全监管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污水处理设施设计、选址、施工、安装、调试、验收等各个环节的监管,确保建设项目规划合理、选址适宜、设计科学、施工严密、质量优良。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大对项目招投标过程和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遵循建管并重的原则,强化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建立健全指标统计和监测体系,加强在线监控平台建设,强化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过程中污水进出水水质、运行负荷率等情况的在线监测,实时掌握相关指标数据。定期对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污水处理费拨付的参考依据之一。要加强关键岗位人员的技术培训,建立持证上岗制度,不断提高运行管理水平。 (五)严格落实责任。省人民政府将按照国家的要求,将本规划执行情况作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规划确定的建设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落实到本地区具体目标和项目,并明确相关部门和领导干部的责任。要建立健全有效的工作考核机制,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加大监管考核力度,强化工作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环保、财政等部门要充分运用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评估考核结果,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运行效率达不到要求,以及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城市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建设资金。 附件: 湖南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规划项目 序 号 市 州 续建项目 新建项目 收转运项目 旧场治理 餐厨垃圾 垃圾分类 处理能力 (吨/日) 处理能力 (吨/日) 转运能力 (吨/日) 运输能力 (吨/日) 累积堆放垃圾量 (万吨) 设计能力 (万吨) 设计能力 (万吨) 合 计 19227 11370 16068 26820 4002 1730 6835 1 长沙市 0 3280 3890 4980 489 500 2585 2 株洲市 600 2090 2188 2820 290 200 1050 3 湘潭市 950 1400 1865 2300 376 200 950 4 衡阳市 2300 600 1440 2380 427 200 0 5 邵阳市 2296 700 784 1820 0 0 0 6 岳阳市 1660 600 740 1700 394 150 0 7 常德市 2740 300 580 1580 0 180 950 8 张家界 1460 0 0 500 0 0 0 9 益阳市 1118 700 1172 1740 0 200 1000 10 郴州市 1080 600 920 1660 483 0 300 11 永州市 2453 600 617 1620 1161 0 0 12 怀化市 1140 0 1052 1760 0 0 0 13 娄底市 440 500 460 1060 382 100 0 14 湘西自治州 990 0 360 900 0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