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2修正)
(2017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6月12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年5月26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山塘、渠道、井(泉)水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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