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吉林省环保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吉林省 | 适用领域: | 上市公司合规 | 
              
                | 生效日期: | 2012/12/11 | 颁布日期: | 2012/12/11 | 
            
          
         
        
          
            
              
                | 颁布机构: | 吉林省环保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吉林省 | 
              
              	| 适用领域: | 上市公司合规 | 
              
                | 生效日期: | 2012/12/11 | 
              
              	| 颁布日期: | 2012/12/11 | 
            
          
         
        
吉林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
  现将环保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环发〔2012〕118号)转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为做好我省上市环保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由省环保厅负责主核查的申请上市公司,在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且相关地市级环保部门向我厅报送守法证明材料的前提下,我厅方予受理。我厅上市环保核查工作时限由50个工作日缩短为30个工作日,其中核查公示时间由10天缩短为5天;企业补正材料、整改问题的时间、环保部门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二、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公司要对提交的核查申请文件及申请报告真实性负责,申请文件及申请报告中对公司上市及融资基本情况、与环保核查要求相符性、环境违法情况等方面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我厅将终止环保核查,并在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公司的上市环保核查申请。
  在核查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重大环保问题,且属于《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规定不予受理或退回核查申请材料的,我厅将适情做出不予受理或退回核查申请材料的决定,责令地方环保部门依法督促企业整改。
  三、我厅将在日常环保监管、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和处理环境信访过程中对上市公司进行重点检查。 同时,我厅每年将对上市公司开展环保后督查,督促其整改到位。对于未履行整改承诺、未按期纠正环境违法行为的公司依法处罚,并根据后督查情况,适时发布通报,并抄送环境保护部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附件: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201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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