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住房保障局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规定
颁布机构: |
银川市房产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银川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3/07/11 |
颁布日期: |
2013/07/11 |
颁布机构: |
银川市房产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银川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3/07/11 |
颁布日期: |
2013/07/11 |
银川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银川市住房保障局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房发﹝2013﹞225号)
保障性住房及阅海万家项目建设各参建单位:
为加强我局建设工程文明工地的建设,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全面提升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为“美丽”银川建设做出积极地努力。根据《银川市住房保障局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银川市住房保障局建设工程管理规定》及我局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现将《银川市住房保障局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规定》予以印发,希望各施工、监理单位认真执行,积极开展好文明工地的创建活动。
附件:《银川市住房保障局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规定》
2013年7月11日
银川市住房保障局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根据我局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凡参与建设由我局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的相关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局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我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办理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应有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详细内容,绘制施工现场平面图,按图设立围挡,搭建临时设施,做到设置合理、安全可靠、美观整洁。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施工标志牌、现场平面布置图和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制度板。施工标志牌应当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项目经理姓名、联系电话,开工和计划竣工日期等。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度并上墙,安全目标责任要分解到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实际控制指标要悬挂、张贴在施工区、办公区和生活区明显位置。
第七条 施工现场应配备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范。安全技术操作规范应列为日常安全活动和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并悬挂在操作岗位前。
第八条 对基抗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临时用电工程、拆除、爆破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必要的计算书,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实施。
第九条 对超过一定规模的深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工程、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及其它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组织5名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人员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第十条 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施工单位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完善,并经施工单位及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按照审定的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项目部技术人员应将分部分项工程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应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细化和补充,对操作者讲明安全事项,要有针对性、指导性。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交接人双方签字确认、严禁代签字。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单位应对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教育培训情况,受教育者应签字确认。严禁代签字。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各班组每天必须进行班前安全活动,针对当天作业中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提示防范,并做好记录。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班前安全活动进行检查、指导、管理。
第十四条 在工人上岗的必经之路,应设置安全防护用品正确佩戴示意图及警示标牌。上岗前,安全管理人员应检查工人安全防护用品的佩戴情况和施工现场各处安全防护状态。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证件原件应存放现场以备检查,做到人、证相符。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体检和年审。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必须分别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足应急物资、器材和车辆,保证通讯畅通,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章 文明施工
第十七条 施工前应由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应包括围挡墙、临建设施搭设、场容场貌、卫生管理、环境保护、消防等主要内容。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项目总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并签字。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地的周边应设置与周边建筑物风格相协调的实体围挡,围挡高度一般不得低于1.8m。围挡应整齐规划-全封闭,并书写依法建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宣传标语和城市建设发展形象宣传画面。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应悬挂人性化警示用语牌。警示用语牌要统一规范,满足数量和警示要求。警示用语牌应在施工现场的作业区、加工区、生活区等醒目位置设置。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搭建临建设施应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严禁使用粘土实心砖。有条件的宜使用符合使用规定要求的装配式塑钢活动房屋,活动房屋不得超过两层,并满足安全、卫生、保温、通风等要求。临建设施内用电应达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职工宿舍照明应优先使用安全电压,未使用安全电压的灯具距地面高度应不低于2.5m,施工各单位应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对临建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建立巡查制度和验收、巡查档案。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宿舍要安装开启式窗户,且每间不得超过16人。实行单人单铺,可采用定型的上下铺,留有行走通道。严禁在尚未竣工的建筑内住人。
第二十二条 职工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距离厕所、垃圾点鞥污染源不得小于30m。炊事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时应穿戴工作服、工作帽。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封闭、水冲厕所设施,蹲位应满足使用要求,蹲位之间设置隔墙,隔墙高度不低于1.2m,便池应采用面砖饰面,饰面高度不低于1.5m。高层间应设置临时简易厕所,搁置封闭式便桶。应设专人管理及时清理,喷洒药物消毒,无蚊蝇滋生。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淋浴室,墙面使用面砖等材料饰面;淋浴喷头数量应满足要求,保证冷热水供应,排水通风良好,淋浴间及更衣间应隔离,并使用防水电器。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职工文化学习娱乐室,配备电视、报刊、杂志等学习娱乐用品。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达到牢固、美观、防雨要求,并进行亮化。宣传内容应进行及时更换。
第四章 场容场貌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实体大门,严禁透视及敞口施工。在大门内和办公区前适当位置设统一标准的“八牌二图”(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安全设施标志平面图、环保牌、工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牌、消防保卫牌、文明施工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牌、重大危险源公示牌),门头应设置企业标志。
第二十八条 大门处应设门卫室,实行人员出入登记和门卫人员交接班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九条 施工现场生活区、作业区应按照平面布置图设置,生活区、办公区、施工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生活区、办公区要设置宣传栏。
第三十条 水泥、钢筋等建筑材料应按生产厂家品种、强度和生产日期分类存放,稳定牢固、整齐有序,并设置材料状态标识牌。水泥存放应设置专用库房,并有防潮、防雨措施。
第三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整齐堆放各种设施和材料,设置标识牌。现场内集中堆放的沙石堆等散体物料应当砌筑不低于0.5M高的的挡墙,并进行遮盖。施工备用土存放高度不得超过围挡高度,并采取洒水、遮盖等措施。 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使用商品混凝土。严禁工程现场进行消化石灰,拌石灰土或其他具有严重粉尘污染的作业。
第三十二条 施工现场道路、加工区和生活区地面应进行硬化。道路应采用混凝土硬化,并满足车辆行驶和抗压要求;生活区、加工区可采用砖铺等其他有效防尘措施进行硬化处理,裸露地面应绿化或采用绿色防尘网遮盖。
第三十三条 场地周边围挡、道路必须由施工单位设专人负责清扫保洁。施工现场大门处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保持出场运输车辆清洁。
第三十四条 建筑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应采用封闭式容器,日产日清。垃圾清运应委托有资格的运输单位,不得乱卸乱倒。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指南》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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