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方案和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3/07/30 |
颁布日期: |
2013/07/30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3/07/30 |
颁布日期: |
2013/07/30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方案和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
(闵府办发[2012]6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区环保局等七部门拟订的《闵行区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方案》和《闵行区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专项资金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闵行区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方案
为加速推进本区锅炉节能减排,改善本区大气环境质量,优化能源结构,根据《上海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实施工作方案》、《上海市第五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及《上海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方案》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实施第五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为契机,以完成本区污染减排任务为目标,按照“引逼结合”的原则,采取因地制宜、政策引导、部门联动、加强监管等措施,控制使用高污染燃料、促进燃煤(重油)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到2015年底,划定的“无燃煤区”、“基本无燃煤区”范围内的78台燃煤(重油)锅炉全面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区划内其他燃煤(重油)锅炉及其他高污染燃料锅炉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加以推进。
二、工作措施
1、落实责任,加强绩效考核。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是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推进本区域内燃煤(重油)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并支持配合清洁能源配套建设。区节能降耗办公室和环保三年行动计划推进办将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纳入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节能降耗及减排目标的考核内容,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的完成情况也与区新建项目用能指标和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进行挂钩。区经委、区国资委应当督促本区国有单位率先实施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
2、严控新建改建燃煤(重油)锅炉。加强源头治理,在全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以煤炭或重油为燃料的高污染燃料设施(锅炉、窑炉等)。
3、全面落实“无燃煤区”、“基本无燃煤区”区划要求。在“无燃煤区”、“基本无燃煤区”内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对逾期继续使用的,由区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无燃煤区”、“基本无燃煤区”范围以外燃煤(重油)锅炉用户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改造,可同等享受政府资金补贴支持。
4、加强能效和排放监管。根据上海市《燃煤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和评价值》和《燃油(气)工业锅炉经济运行锅炉要求》,加强对新设燃油(气)锅炉的配置审批、运行参数检测、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日常监管,确保达标排放。对“无燃煤区”和“基本无燃煤区”范围以外暂时不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锅炉,应当安装能效在线监测仪,全面掌握锅炉运行状态,落实对标考核,对于不达标对象限期改造,逾期仍不达标的实施强制淘汰。加强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的验收工作,建立锅炉运行相关信息数据库,替代锅炉必须通过能效和排放验收后才能享受清洁能源配套政策支持。
5、财政资金补贴政策。按照市级资金补贴政策,对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燃煤(重油)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区级财政对项目建设单位给予一次性资金配套补贴,区级补贴资金在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补贴标准和范围按照区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专项资金扶持办法执行。
6、清洁能源配套支持政策。各燃气企业要加快燃气管道建设,努力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对于用户规划红线外的燃气设施配套,列入燃气发展规划的,原则上应按规划要求落实配套;未列入燃气发展规划,需要建设用户供应专线(或支线)的,燃气供应企业按现行《上海市公用管线工程预算定额(2000)》标准的50%收取排管工程费(供需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于采用天然气分布式供能替代的用户,按《上海市公用管线工程预算定额(2000)》标准的40%收取排管工程费(供需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于锅炉吨位较小,管输供应方式不经济或无法排管的替代用户,可采用非管输方式供应或改用其他清洁能源。清洁能源供应企业在设备配套、能源价格上应给予用户适当优惠。改用分布式供能系统的,原动机的用气价格应略低于锅炉用能价格。对实施替代改造项目需要掘路的,其掘路申请应优先纳入区建设部门的审批计划。按照《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修复工程结算标准》规定,掘路修复费按低限收取。
7、积极发展专业化能源服务。对于缺乏资金和技术支撑的用户,政府鼓励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开展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支持节能减排服务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三、工作分工
成立闵行区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推进工作小组(以下简称为“区推进工作小组”),总体负责本区推进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区推进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建设交通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环保局、区质量技监局,以及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区推进工作小组建立例会制度和联络员制度,协调推进具体工作。区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各单位具体分工如下:
1、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协调落实天然气资源,保障天然气供应;对燃煤(重油)锅炉替代利用清洁能源的价格监督。牵头排摸市政府下达的78台燃煤(重油)锅炉企业周边管网分布情况,负责牵头制订清洁能源替代技术方案,推进燃气管道建设,并定期上报区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
2、区经委:负责锅炉能效达标考核管理工作;推进锅炉节能技术改造;配合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上海市能效中心对锅炉实施能效监察、能效监测服务。
3、区建设交通委:做好掘路计划审批;协调掘路修复费核收等相关工作;配合推进燃气管道配套建设;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完善燃气供应设施配套费收费事项,监督燃气企业执行;加强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4、区财政局:负责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专项资金的落实、划拨、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估。
5、区审计局:负责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6、区环保局:负责对本区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等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对区划外暂时不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燃煤(重油)锅炉设施,加强排放达标的日常监测和监管。
7、区质量技监局:负责提供燃煤、燃油锅炉基础数据;依法履行对锅炉节能监督管理职责,包括对锅炉设计、制造、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的技能、节能监管;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执法检查。
8、区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制订《闵行区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实施细则;建立本区燃煤(重油)锅炉动态数据库;制订清洁能源替代年度推进计划;编制年度资金预算;负责对企业材料进行初审,并按季度及时向市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上报;组织协调项目单位和清洁能源企业做好衔接,对项目完成和运行情况进行核查跟踪;组织有关部门对补贴资金进行审核;跟踪分析年度改造计划的执行情况,编写年度报告等。
9、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负责推进本辖区燃煤(重油)锅炉以及其他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对辖区内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等清洁能源替代设施完成和运行情况进行巡查跟踪,并于每年6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推进计划,上报区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
10、清洁能源供应企业:负责落实清洁能源供应保障及配套设施建设;执行市、区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
四、有关说明
高污染燃料、清洁能源及锅炉范围等按市级文件解释。
闵行区环境保护局
闵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闵行区经济委员会
闵行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闵行区财政局
闵行区审计局
闵行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二年七月
闵行区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
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为加快推进本区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闵行区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工作方案》中规定的除电站锅炉以外在闵行区工商登记的法人单位,环保手续齐备,所有燃用煤、重油或其它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等燃烧设施(以下简称“燃煤(重油)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改造补贴。
第二条 补贴时限
清洁能源改造替代补贴时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第三条 资金来源
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区级专项补贴资金在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由区财政局根据区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编制的年度资金预算给予安排。
第四条 补贴标准
(一)补贴标准
1、对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的企业,区级财政给予12万元/蒸吨配套资金补贴。
2、对燃重油锅炉改用清洁能源的企业,区级财政给予5万元/蒸吨配套资金补贴。
3、除燃煤(重油)锅炉以外,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燃烧的锅炉或炉窑等燃烧设施改用清洁能源的企业,可按上述标准以折算吨数参照执行(折算标准为热功率700KW等同于1蒸吨)。
4、同一个独立法人单位,区级配套补贴资金上限为250万元。
5、燃气供应企业对项目实施单位的支持政策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补贴对象及其他
1、实施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的用户单位。
2、本区其他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如燃煤(重油)窑炉、热水炉等其他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可按折算蒸吨数参照执行。
3、申请本办法补贴的用户单位不得重复申请享用本区节能技改等节能减排政策。
4、在《工作方案》中规定期限内关停或搬迁至外省市的燃煤(重油)锅炉或其他高污染设施不享受本项财政补贴政策。如享受其他财政补贴按相关规定执行。
5、对于2011年1月1日后,本办法颁布前,已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用户,可按本办法标准享受设备补贴。
第五条 项目补贴申请程序
(一)凡符合本办法适用范围的项目单位,在项目改造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向区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专项资金补贴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本市燃煤(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专项资金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项目改造合同复印件1份和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表可到区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领取或在有关网址下载。(区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办公地址:闵行区莘庄镇莘凌路248号,电话64880000,网址:www.mhepb.com)。
(二)区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对项目单位上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初审通过后按季度将本区项目申请信息报送至市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汇总审核。
(三)替代项目竣工后,用户单位提供如下申请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1、设备购置合同和发票(如是外语的合同、发票,需提供翻译的中文件);
2、有关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
3、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4、清洁能源供应的合同;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包括企业代码证);
6、项目改造前后的照片;
7、清洁能源替代专项资金补贴申请表。
区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区相关部门对申请替代项目进行核实。
(四)替代项目审核后,由区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将审核意见和资金拨付申请报区财政局。
(五)区财政局根据审核意见,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市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与区补贴资金按有关程序拨付给各项目单位。
第六条 分工
(一)区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每年8月底前,根据本区实际,编制下一年度本区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计划和补贴资金预算,并报送市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按程序做好本区替代项目资金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汇总上报工作;负责替代项目的推进实施、监督检查和替代完成的核实;制定本区清洁能源替代资金补贴实施办法。
(二)区财政局:负责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专项资金的落实,专项补贴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的审核、划拨、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估。
(三)区推进工作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监督。
(四)各项目单位:提出替代项目申请并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按计划完成项目实施;配合区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七条 附则
(一)财政专项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按照国家和本区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建设交通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环保局、区质量技监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闵行区环境保护局
闵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闵行区经济委员会
闵行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闵行区财政局
闵行区审计局
闵行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二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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