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辽宁省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13/03/07 颁布日期: 2013/03/07
颁布机构: 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辽宁省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13/03/07
颁布日期: 2013/03/07
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辽安委〔2013〕3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央驻辽及省属企业:   为更好的贯彻实施《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高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监管监察效能,防止和减少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行为,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决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坚持依法培训、按需施教的工作理念,以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为核心,以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提高安全培训质量为着力点,全面加强安全培训基础建设,严格安全培训监察执法和责任追究,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内容规范化、方式多样化、管理信息化、方法现代化和监督日常化,努力实施全覆盖、多手段、高质量的安全培训,切实减少“三违”行为,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到“十二五”末,全省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及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冶金企业(以下简称高危企业)和交通运输、工矿商贸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100%持证上岗,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企业从业人员100%经安全培训合格后上岗,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100%持行政执法证上岗,承担安全培训的教师100%参加知识更新培训,安全培训基础保障能力和安全培训质量得到明显提高。   三、明确安全培训职责,落实安全培训工作责任   (一)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深刻认识企业在安全培训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和基础作用,把安全培训工作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健全落实“一把手”总负责、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培训责任体系,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提足安全培训经费并使用到位。坚持“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安排“三项岗位”人员参加专门的安全培训和相应的资格考试考核,在本企业开展以班组长、新工人和农民工为重点的全员安全培训工作,并建立健全职工安全培训制度,完善各类人员安全培训台账和档案。劳务派遣单位要加强劳务派遣工的基本安全知识培训,用工单位要确保劳务派遣工与本企业职工接受同等安全培训。境内投资主体要指导督促境外中资企业依法加强安全培训工作。安全生产技术研发、装备制造单位要与使用单位共同承担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培训责任。   (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安全培训监管的责任。将《决定》作为今后安全培训工作的总纲领,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把安全培训纳入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总体布局。各级政府要统筹指导相关部门加强本地区安全培训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培训工作。一是完善安全培训各项法规制度。保障安全培训工作依法有序规范进行,并能有效的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二是加强安全培训基础建设。有关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和企业安全生产实际,制定修订各类人员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不断调整充实和规范安全培训内容。加强安全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安全培训专职教师考核合格后上岗制度。加强安全培训信息化建设,开发安全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健全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信息库,建立网络考试平台,加快计算机考试点建设,开发实际操作模拟考试系统。利用视频、电视、网络等远程培训形式不断拓宽培训渠道。三是加强安全培训机构建设和管理。科学规划安全培训机构建设,控制数量,合理布局。支持大中型企业建立安全培训机构。定期公布安全培训机构名单和培训范围,接受社会监督。在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建立一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基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开展安全培训社会化服务。   (三)安全培训和考试机构要落实安全培训施教、安全培训质量保障的责任。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各安全培训机构要在取得的资质范围内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健全落实安全培训质量控制制度,严格按培训大纲施教,严格学员、培训档案和培训收费管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大资金投入,持续改善培训条件。承担安全培训考试的机构要严格执行教考分离制度,健全考务管理体系,建立考试档案,建设和完善考试基础设施,加强考务人员队伍建设和职业素质教育,提高考试工作水平,严格实施有关的资格考试,切实做到考试不合格不发证。   四、落实安全培训制度,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一)实施高危企业从业人员准入制度。矿山、冶金和危险物品生产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至少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或者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各类特种作业人员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要具有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矿山井下、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从业人员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安全技术服务时,要对企业安全培训情况进行审核。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延期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时,有关主管部门要审核企业安全培训情况。   (二)严格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企业新任用或者招录“三项岗位”人员,要组织其参加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后上岗。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并经注册的,可以直接申领矿山、危险物品、冶金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其他行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可视为参加了专门的安全生产初任培训。对发生人员死亡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重新参加安全培训考试。要严格证书延期继续教育制度。   (三)严格落实企业职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矿山、危险物品等高危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72学时的安全培训,建筑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非高危企业新职工上岗前要经过至少24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8学时的再培训。企业调整职工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要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高危企业要逐步实现从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相关专业毕业生中录用新职工。政府有关部门要实施“中小企业安全培训援助”工程,推动大型企业和培训机构与中小企业签订安全培训服务协议,组织讲师团,开展安全培训下基层、进企业活动。把班组长、农民工的安全培训作为“安康杯”竞赛及班组建设的的重要内容。   (四)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高危企业新职工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经验丰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至少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工人师傅一般应当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3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成绩突出,善于“传、帮、带”,没有发生过“三违”行为等条件。要组织签订师徒协议,建立师傅带徒弟激励约束机制。   (五)严格落实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持证上岗和继续教育制度。市县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同志要在明确分工后半年内参加专题安全培训,继续在党校组织政府分管领导安全生产专题研究班。组织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要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在获得有效行政执法证后持证上岗;新上岗人员要在上岗一年内参加执法资格培训考试;执法证有效期满的,要参加延期换证继续教育和考试。研究探索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监管人员的安全生产专业培训,提高执法能力。鼓励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报考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在职攻读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学位。   (六)建立健全安全培训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制度。各级政府要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安全培训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做到定性与定量、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将安全培训绩效考核纳入市县及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每年通报安全培训绩效考核结果。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机构教学质量评估工作,公示评估结果。对于不具备培训条件,培训行为不规范和培训质量差的机构,依法实施查处,直至取消其培训资质。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安全培训工作。一是把安全培训摆上更加突出位置。各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各企业要把安全培训工作纳入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总体布局。各级安委会要定期研究解决安全培训突出问题,有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牵头抓总。支持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以及新闻媒体等参与、监督安全培训工作。二是保证安全培训投入。建立以企业投入为主、社会资金积极资助的安全培训投入机制。要将政府应当承担的安全培训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企业要在职工培训经费和安全费用中足额列支安全培训经费,实施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时要专门安排安全培训资金。研究探索由开展安全生产责任险、建筑意外伤害险的保险机构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事故预防与安全培训工作。三是充分运用典型和媒体推动安全培训工作。要总结推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加大安全培训监管力度、企业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培训机构提高安全培训质量的典型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工作。要定期公布安全培训问题企业和问题培训机构名单。要广泛宣传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安全素质,努力形成全社会更加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的氛围。   (二) 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一是加大安全培训执法力度。有关主管部门要把安全培训纳入年度执法计划,作为日常执法的必查内容,定期开展安全培训专项执法。规范安全培训执法程序和方法,将抽查持证情况、抽考职工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知识作为日常执法的重要方式。加强对承担安全培训的机构管理,深入开展专项治理,促进安全培训机构健康发展。企业要建立安全培训自查自考制度,加大“三违”行为处罚力度。二是严肃追究安全培训责任。对应持证未持证或者未经培训就上岗的人员,一律先离岗、培训持证后再上岗,并依法对企业按规定上限处罚,直至停产整顿和关闭。对存在不按大纲教学、不按题库考试、教考不分、乱办班等行为的安全培训和考试机构,一律依法严肃处罚。对因未培训、假培训或者未持证上岗人员的直接责任引发重特大事故的,所在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矿长(厂长、经理),实际控制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抓住重点,分步实施,落实各项工作措施。一是加大宣传贯彻力度,使《决定》深入人心。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决定》宣贯活动摆上重要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分管领导要具体组织落实。安委会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研究制定总体方案,分解落实责任和目标,及时组织召开安全培训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加强安全培训工作,落实安全培训各项措施。二是抓住重点,分步实施。以高危行业和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及农民工较集中的行业和企业为重点,加强“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培训和以班组长、农民工为重点的企业全员培训, 保证持证上岗率和上岗前培训率100%。进而,积极推进安全培训工作在非高危企业的展开,以新职工的岗前培训和厂、车间、班组“三级教育”为主要形式,开展安全生产全员培训,不断扩大安全培训的覆盖面,争取到“十二五”末我省工业企业从业人员100%经安全培训合格后上岗。三是结合全省安全培训现状,抓好各项具体工作措施的落实。加强各类人员的实际操作培训,提高3D、4D、虚拟现实等技术在安全培训中的应用,组织开发特种作业各工种仿真实训系统。强化现场安全培训。高危企业要严格班前安全培训制度,有针对性地讲述岗位安全生产与应急救援知识、安全隐患和注意事项等,使班前安全培训成为安全生产第一道防线。大力推广“手指口述”等安全确认法,帮助员工通过心想、眼看、手指、口述,确保按规程作业。加强班组长培训,提高班组长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和现场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在重点行业建立“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示范视频课程体系,加强安全培训过程管理和质量评估。完善安全培训考试体系。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培训考试制度,建设符合实际的考试题库,规范本行业领域一般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及考试发证管理。   各市安委会和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各有关中央驻辽、省属企业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本行业、本企业的实施意见,并及时将实施意见和落实情况报告省安委会办公室。 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3年3月7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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