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节能材料、设备和技术备案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3/07/01 |
颁布日期: |
2013/06/06 |
颁布机构: |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3/07/01 |
颁布日期: |
2013/06/06 |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节能材料、设备和技术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建科〔2013〕448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及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加强我市建筑节能材料、设备和技术备案管理,提高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的质量,现将《天津市建筑节能材料、设备和技术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高 云,联系电话:28468622
2013年6月6日
天津市建筑节能材料、设备和技术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筑节能材料、设备和技术备案管理,提高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根据《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初次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建筑节能材料、设备或者技术提供方在本市初次提供建筑节能技术的,在其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当办理建筑节能材料、设备和技术备案。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材料、设备和技术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墙改节能中心)负责本市建筑节能材料、设备和技术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节能材料、设备和技术备案范围包括:
(一)新型墙体材料;
(二)保温、隔热的成套技术和材料;
(三)节能门窗、幕墙、建筑遮阳技术和设备;
(四)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成套技术和设备,包括太阳能光热、太阳能光电、地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等;
(五)集中空调、通风、制冷、照明、建筑用能智能控制等节能技术和设备;
(六)其他新型建筑节能材料、设备和技术。
第五条 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的生产企业在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二)与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注册证书或无商标权、专利权争议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三)材料、设备的生产标准和标准登记证书以及应用标准原件和复印件;
(四)国家或本市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五)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以及生产工艺、检验制度和质量承诺、售后服务和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六)企业产品标识样式原件和复印件;
(七)无国家、行业以及本市地方标准的材料和设备,应提供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四新”技术评估或推广应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第六条 建筑节能技术的提供方在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二)专利权证书或专利权转让协议等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三)技术应用标准、技术应用说明书及相关检测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四)无国家、行业以及本市地方标准的,应提供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四新”技术评估或推广应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第七条 建筑节能材料、设备和技术备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生产企业和技术提供方通过天津建设网(网址:http://www.tjcac.gov.cn)下载并填写《天津市建筑节能材料、设备和技术备案表》(一式四份),加盖公章后携带相关资料向市墙改节能中心申请备案;
(二)备案资料齐全的,市墙改节能中心在天津建设网上对建筑节能材料、设备和技术备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天津市建筑节能材料、设备和技术备案证书》上加盖“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建筑节能材料、设备和技术备案专用章”,由市墙改节能中心发放《天津市建筑节能材料、设备和技术备案证书》,并在天津建设网上公布。
第八条 建筑节能材料、设备和技术性能或企业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未重新办理备案的,由市墙改节能中心收回原备案证书。
第九条 未办理建筑节能材料、设备和技术备案的,不得在建设工程中使用。
第十条 取得建筑节能材料、设备和技术备案证书的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建筑节能材料、设备和技术的应用情况报送市墙改节能中心。
第十一条 市墙改节能中心每年对建筑节能材料、设备和技术备案进行复核或抽查。
经复核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企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补充相关材料。未按要求补充相关材料的,由市墙改节能中心收回原备案证书。
经抽查不符合备案要求的,由市墙改节能中心收回原备案证书。
第十二条 建筑节能材料、设备和技术备案证书丢失的,企业应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声明,并持声明原件向市墙改节能中心申请办理备案证书补证手续,原备案证书予以注销。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设备和技术备案的监督检查,对发现虚假检测报告、虚假备案材料、虚假备案证书或者超越备案范围在建设工程中使用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市进行通报并收回原备案证书。
第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筑节能材料、设备和技术备案信息系统,为社会提供申报、查询等相关服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材〔2007〕8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