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扩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3/05/07 |
颁布日期: |
2013/05/07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3/05/07 |
颁布日期: |
2013/05/07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扩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
(沪环保评〔2013〕203号)
各区县环保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本市行政审批改革,落实环评审批中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分离要求,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工作,在2012年本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自2013年起扩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简称环评文件)技术评估的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工作应体现科学性和公正性,遵循客观、全面、细致的原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工作由市区(县)两级环保部门委托环评文件技术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技术评估,技术评估费用须由同级财政支付。
三、技术评估范围是由市区(县)两级环保部门受理审批或者审查的环评文件。包括:
1.规划/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
4.环保部门认为需进行评估的其他环评文件。
四、评估机构接受市区(县)两级环保部门的委托,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环保部环评编制和技术评估的导则等要求,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对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进行考核。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是环保部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技术依据之一。承担扩大试点期间评估工作的机构为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投资咨询公司和上海市环境科学学会。
五、评估机构接到委托后确定技术评估方案,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导则要求的环评文件组织现场踏勘和专家审查,并向委托技术评估的环保部门出具技术评估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应在30日内完成,其他文件的技术评估应在15日内完成。主要工作流程为:
1.市区(县)两级环保部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后委托评估机构开展技术评估工作。
2.收到市区(县)两级环保部门委托后,评估机构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报送评估材料,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评估机构递交评估材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技术评估应报送文本12份及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等其他环评文件应报送文本10份及相应电子版1份。
3.评估机构应组织专家对环评文件进行审查,可采用专家评审会、函审或经市区(县)两级环保部门认可的方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的技术评估应组织现场踏勘和专家评审会议。评估机构应结合专家审查的意见,向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提出环评报告的修改要求(附件1)。
需召开专家评审会议的,评估机构应确保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将环评报告送至专家。根据有关规定,专家评审会议通知发出之日至评估会召开之日时间不计算在时限内。专家评审会应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4.建设单位收到环评文件修改要求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修改完善的环评文件。若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提交修改完善的环评文件,建设单位可以申请一次延期修改。如需延期修改,建设单位应在收到修改要求后3个工作日内向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附件2),说明延期理由,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由建设单位提出并经环保部门确认的延期修改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5.评估机构收到修改后的环评文件后,应在技术评估时限内出具并向委托的环保部门提交技术评估报告。确因项目或其他原因需要延期提交评估报告的,由评估机构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延期。
6.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修改后的环评文件的,评估机构应向委托的环保部门提交情况报告,由环保部门根据环保行政审批要求处理。
六、市环保局建立环评文件评审专家库并在全市共享,并会同评估机构对专家库进行日常管理。
评估机构遴选专家时应当遵循专业及行业相结合、公正客观原则,并实施回避制度。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评估的专家一般应不少于5名,其他环评文件评估的专家一般应不少于3名。
参加评审的专家应涵盖环境保护专业领域和行业领域的专业人员,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持公正客观的态度,为环评文件的技术评估提供专业意见,并对提出的意见负责。
七、评估机构应配置专业技术人员,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和分级审核制度,制定内部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严把技术评估的质量关,相关情况向市环保局备案。
承担技术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及与其有重大关联关系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后评价任务,评估机构不得借承担评估任务之机向有关单位承揽环评等业务。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所评估事项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八、各区(县)环保部门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的要求细化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工作的相关规定。
九、本文中未特别标明的“日”,均为自然日。
附件: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环评文件修改要求(样张)
2.延长环评文件修改时限申请表(样张)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5月7日
附件1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环评文件修改要求
(样张)
____________________(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
___________(环评文件名称) 经_____年____月_____日专家评估会讨论认为,该报告需进一步加强论证和修改。
修改要求:
1、请按照专家评估意见和专家个人意见(见附件),对环评文件进行修改。
2、……
……
请贵单位在收到本修改要求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将修改完善的环评文件报送评估机构。
若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提交修改完善的环评文件,建设单位可以申请一次延期修改。如需延期修改,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修改要求后3个工作日内向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评估机构人员签字(两人): 时间: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均已阅读并知晓修改内容和时限要求。
建设单位联系人签收: 时间: 年 月 日
环评单位联系人签收: 时间: 年 月 日
(注:本修改要求共X页,一式3份,由评估机构、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各执一份)
附件2
延长环评文件修改时限申请表(样张)
项目名称:
项目登记号:
收到修改要求日期:
修改完善的报告应提交日期:
建设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延期理由:
预计延长日期:
修改完善的报告于 年 月 日前提交。
由于上述原因,我单位自愿申请延长环评文件修改期限,并了解延长的日期不计入行政审批时限。
(建设单位盖章)
日期
注:建设单位收到环评文件修改要求后,应在5日内提交修改完善的环评文件。若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提交修改完善的环评文件,建设单位可以申请一次延期修改。如需延期修改,建设单位应在收到修改要求后3个工作日内向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本申请单主送环保审批部门,抄送技术评估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