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甘肃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05/07 |
颁布日期: |
2013/05/07 |
颁布机构: |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甘肃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05/07 |
颁布日期: |
2013/05/07 |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工信发〔2013〕35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民爆行业管理职能及工信部《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编制导则》的相关要求,结合全省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实际及工信部《关于甘肃等十省市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复函》(工信厅安函〔2013〕9号)精神,我委制定了《甘肃省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5月7日
甘肃省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我省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以下简称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应急处置能力,及时、科学、有效地响应民爆生产、销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保护职工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466号令);
(4)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
(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8)工业和信息化部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9)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
(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11)《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
(12)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13)其它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工信委)对全省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指导市、县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民爆企业编制相应预案。
1.4 应急响应体系
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分为四级、三类。四级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市县级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级和民爆生产销售企业级;三类是: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框图,见图1。
(1)属地为主原则:充分利用国家和当地事故应急救援各种资源,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发挥各地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急机构作用,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分级响应原则 :省、市、县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民爆生产、销售企业根据各自职责,按照事故大小、危害程度和反应快捷、有效的要求,实施分级响应,开展应急救援。
(3)科学规范原则:应急预案的制定,要经过危险因素辨识、事故类型与风险分析、危险源评估、应急救援措施制定和专家评审等过程,力求形成科学、规范、实用、有效的应急预案。
(4)平战结合原则:应急预案实施后,应定期组织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以确保其内容和措施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应保证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装备处于备战状态,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快速、有效地投入应急相关工作。
1.5 应急工作原则
(1)属地为主原则:充分利用国家和当地事故应急救援各种资源,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发挥各地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急机构作用,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分级响应原则:省、市、县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民爆生产、销售企业根据各自职责,按照事故大小、危害程度和反应快捷、有效的要求,实施分级响应,开展应急救援。
(3)科学规范原则:应急预案的制定,要经过危险因素辨识、事故类型与风险分析、危险源评估、应急救援措施制定和专家评审等过程,力求形成科学、规范、实用、有效的应急预案。
(4)平战结合原则:应急预案实施后,应定期组织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以确保其内容和措施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应保证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装备处于备战状态,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快速、有效地投入应急相关工作。
2 危险性分析
2.1 重大风险类别
民用爆炸物品具有易燃易爆危险属性,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风险有:
(1)爆炸:民用爆炸物品在生产、销售、储存过程中,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爆炸事故。
(2)燃烧:民用爆炸物品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燃烧事故。
(3)急性中毒:民用爆炸物品在生产过程中,可能造成急性中毒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在生产销售过程中的其他伤亡事故。
2.2 重大危险源分布
甘肃省共有民爆生产企业2家,8个生产厂点,民爆销售企业19家,有库区60处。全省民爆企业重大危险源主要分布在全省14个市(州)(见附件1:甘肃省民爆生产、流通企业分布图),这些生产厂点和流通企业仓库构成了重大危险源,是加强安全监管,预防事故发生的重点区域和重点管理对象,各市(州)、县民爆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辖区企业的监管,各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国家批准甘肃省的工业炸药的生产能力为 9.7万吨(包括乳化炸药混装车年生产能力7000吨);工业雷管生产能力6000万发;矿山排漏弹生产能力3000发;震源药柱生产能力2000吨。
甘肃2家民爆生产企业情况:
(1)甘肃久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通渭路1号。公司下属3个公司(兰州和平分公司、兰州金城分公司、白银雪松分公司)、1个控股公司(甘肃礼县久联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托管1个公司(金川公司)。兰州和平公司现有乳化炸药(胶状)生产线2条,生产能力17000吨;震源药柱生产线1条,生产能力2000吨。兰州金城分公司现有膨化硝铵炸药生产线1条,生产能力12000吨。白银雪松分公司现有粉状乳化炸药生产线1条,生产能力9000吨;工业电雷管生产线1条,生产能力3000万发;导爆管雷管生产线1条,生产能力1000万发。甘肃礼县久联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现有改性铵油炸药生产线1条,生产能力12000吨。金川公司现有混装车1套,生产能力1000吨;矿山排漏弹生产线1条,生产能力3000发。
(2)酒钢集团甘肃兴安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公司下属3个分公司(嘉峪关分公司、阿克塞分公司、静宁分公司)。嘉峪关分公司胶状乳化炸药生产能力12000吨,现场混装车及地面制备站生产能力6000吨。阿克塞分公司胶状乳化炸药生产能力为16000吨。静宁分公司现有粉状乳化炸药生产线1条,生产能力12000吨,工业电雷管生产线1条,生产能力1000万发;导爆管雷管生产线1条,生产能力1000万发。
甘肃省19家民爆销售企业情况:
(1)陇南久联联合民爆器材营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有库区5处。
(2)陇南市永安民爆专营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甘肃省陇南市徽县。有库区6处。
(3)天水民爆化工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有库区2处。
(4)甘肃省小陇山林业实验局物资站,注册地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有库区1处。
(5)甘肃省陇西物资贸易储运总公司,注册地址: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有库区1处。
(6)兰州众安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有库区4处。
(7)金昌市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有库区1处。
(8)平凉市久安民爆器材专营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有库区3处。
(9)天祝藏族自治县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甘肃省武威市天祝县。有库区1处。
(10)甘肃银光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白银市。有库区2处。
(11)庆阳市通安民爆器材专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有库区2处。
(12)甘南州平安民用爆炸物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有库区3处。
(13)迭部县永达民爆专营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甘肃省甘南州迭部县。有库区2处。
(14)白银峻合民爆器材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有库区4处。
(15)张掖市鑫联民用爆炸物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甘肃省张掖市肃南县。有库区3处。
(16)酒泉市银鑫民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有库区12处。
(17)甘肃久联联合民爆器材营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有库区4处。
(18)临夏州万盛达民爆器材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甘肃省临夏市。有库区1处。
(19)甘肃兴安民爆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有库区3处。
3 应急管理机构和职责
3.1 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构
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构包括工信部民爆行业应急管理机构、甘肃省民爆行业应急管理机构、市县民爆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应急管理机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应急管理机构。
各级民爆行业应急管理机构依照法定职责和相关责任分级负责,分别与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地方事故应
急救援机构相衔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构设置框图,见图2。
3.2 甘肃省民爆行业应急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工信委)设立省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并作为民爆行业应急管理机构,处室包括省工信委办公室、安全生产与管道设施保护处、民爆管理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等相关处(局)。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省工信委分管领导、民爆安全生产主管负责人担任(见附件2:甘肃省民爆行业应急通讯录)。
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事故应急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审定甘肃省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相关事宜;
(3)指导全省民爆行业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4)负责对外发布和上报事故应急救援有关情况和信息的审核工作;
(5)协调处理应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应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落实应急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事项;
(2)制定、修订应急预案及配套文件,组织开展预案演练;
(3)指导市、县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4)监督检查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5)负责应急专家组日常管理;
(6)参与事故应急和现场技术指导,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有关情况和信息的发布和上报工作;
(7)承担其他交办事项。
应急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1)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技术指导工作;
(2)研究并提出相关建议及对策;
(3)对事故救援完成后恢复生产提出相关建议和措施。
3.3 市、县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急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市、县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设立事故应急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1)贯彻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政府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对策措施;
(2)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队伍和专家组;
(3)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培训、演练和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
(4)依据当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分工,开展相应的事故应急工作;
(5)根据相应的事故等级,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和发布事故应急信息;
(6)积极与当地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为及时开展应急工作创造条件。
3.4 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应急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必须设立事故应急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根据安全评价机构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的危险性分析、评估,确定危险源,并组织制定、修订应急预案;
(3)根据事故应急工作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
(4)发生事故时,按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灾、人员疏散、现场控制与保护、医疗救护等应急救援工作,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
(5)与当地的社会救援、救助网络体系建立稳定、有效的联系,在本单位救援力量不足以控制事态时,及时向社会救援机构求助。
4 预防与预警
4.1 事故预防
各级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根据民爆行业有关规范、标准和生产技术条件要求,督促企业抓好危险源的管理、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不断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
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现状,及时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并结合安评中介机构在安评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4.2 事故预警
甘肃地貌复杂,山地、高原、平川、河谷、沙漠、戈壁类型齐全、交错分布,地形呈狭长状,山地和高原占全省土地面积70%以上,西北部的大片戈壁和沙漠约占14.99%。甘肃省又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地方。甘肃省多民族聚集,少数民族人口240多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9.43%。民族地区包括2个自治州(甘南藏族自治州和临夏回族自治州)、7个自治县,总人口330多万人,占全省总人口13.02 %,其中少数民族人口199.3万人,国土面积18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39.8%。
遭遇地震、洪水、泥石流、极端气候等自然灾害,发现某类工艺技术或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以及其他社会原因影响企业生产、销售、储存等环节安全时,应予以事故预警。
4.3 信息报告和处置
4.3.1 事故等级
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一级为特别重大民爆物品生产事故
发生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及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级为重大民爆物品生产事故
发生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级为较大民爆物品生产事故
发生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级为一般民爆物品生产事故
发生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3.2 事故应急报告
省工信委民爆应急办公室为信息接报部门,电话:0931-4609222(传真);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也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发生一、二级事故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以下简称事发企业)必须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县、市民爆安全监管部门、省工信委和工信部报告,省工信委在接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书面向工信部报告。
发生三、四级事故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以下简称事发企业)必须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县、市民爆安全监管部门和省工信委报告,省工信委在接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向工信部报告。
发生造成人员轻伤的燃爆事故,事故单位应在48小时内报告省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业和信息化部。
报告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事故单位、事故简述(事故类别、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发展趋势)、原因初步判断、现场处置和救援情况等。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立即补报。
4.3.3 信息接报、传递与处置
省工信委事故信息接报部门为应急办公室,应急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接报人应对事故基本情况进行记录,立即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并上报工信部。
(1)接到一级、二级事故报告后,接报人应对事故基本情况进行记录,立即逐级上报;
(2)接到事故三级事故报告后,接报人应对事故基本情况进行记录,立即向事故应急办公室副主任和主任报告;
(3)接到事故四级事故报告后,接报人应对事故基本情况进行记录,及时向事故应急办公室副主任和主任报告;
(4)接到发生造成人员轻伤的燃爆事故后,接报人应对事故基本情况进行记录,及时向事故应急办公室副主任和主任报告。
信息接报、传递与处置,在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前12小时实行1小时间隔应急信息续报制,遇有重大情况变化随时上报;12小时以后的续报时间间隔,由应急领导小组视应急态势予以指令明确;应急信息续报直至现场应急结束。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级别
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三个级别:
Ⅰ级应急响应--对应于一级事故和二级事故
Ⅱ级应急响应--对应于三级事故
Ⅲ级应急响应--对应于四级事故
5.2 应急响应程序
5.2.1 应急响应预案的启动
省工信委接到一级事故和二级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接到三级事故报告,立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接到四级事故报告,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各市、县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事发单位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应急响应。
5.2.2 现场应急协调和配合
省工信委接到一级和二级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Ⅰ级响应,向工信部上报事故情况,省工信委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及有关成员立即赶赴现场,配合当地地方政府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调现场有关事项,核实事故情况并上报事故信息。
省工信委接到三级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Ⅱ级响应,向工信部上报事故,省工信委应急领导小组应派员立即赶赴现场,配合当地地方政府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调现场有关事项,核实事故情况并上报事故信息。
5.2.3 应急督导
省工信委接到四级事故报告后,启动Ⅲ级响应,按规定向工信部上报事故,并开展应急督导。
应急督导主要包括:
(1)进一步了解事故现场和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及进展情况;
(2)结合事发单位实际情况,提出应急指导意见。
5.2.4 应急支援
(1)调派技术专家赶赴现场;
(2)应急领导小组协调有关单位提供物资、器材、设备、人力以及技术支援。
5.3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后,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要求,事故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宣布事故应急程序结束,响应的应急响应状态解除。
6 信息发布
应急预案启动后应依据相关规定发布信息。
7 后期处置
(1)现场应急结束后,事发单位应实施现场保护,为进一步深入事故调查做好准备。
(2)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后,应总结事故应急经验,修订应急预案,补充事故处理中消耗的应急设备、器材,使之恢复至备防状态。
(3)根据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正式进驻事发单位后,应急机构应向事故调查组提供和移交必要的事故情况材料。
8 保障设施
8.1 通讯与信息保障
省、市、县级民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信息体系,明确各级应急联系人及应急联络专用电话。现场应急通讯方式由各单位在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明确。
各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的应急通讯和信息要与地方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的通讯和信息体系对接,纳入地方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应急响应有关信息和情况畅通。
8.2 应急队伍保障
省工信委建立应急专家组,以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8.3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各级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应配备应急救援所需的通信器材、交通工具、检测仪器等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急需。
8.4 经费保障
各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应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并落实必要的通讯器材、交通工具和检测仪器等经费。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应落实应急装备与物资、应急预案培训及演练等年度资金预算,保障必要的应急能力。
9 培训与演练
9.1 应急培训
各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应有针对性地做好职工的事故应急应知应会教育和培训、自防自救教育等安全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保证事故发生时,应急工作能够有序、高效地进行。
各级应急机构应针对事故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各种抢险救灾队伍、医疗救护队伍、物资保障队伍的需要开展专业培训,满足事故应急工作对应急队伍专业素质的需要。各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应急预案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
9.2 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是预案有效地转化为实际应急能力的重要环节。演练工作应当根据事故应急内容的需要,以提高应急指挥、应急通讯及各种应急救援力量的单一和协同配合行动能力为重点开展演练。各单位应根据实际适时开展预案的演练,演练应制定周密的方案,确保达到预期目的。应急演练应重点包括:事故报告与信息保障、事故第一现场应急、事故应急调度指挥与抢险救援、物资调动、演练总结和预案补充。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
9.2.1 事故报告与信息保障
包括事故现场人员或发现人员第一时间的报告;应急机构的接报及其响应;按规定要求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急机构的报告。
9.2.2 事故第一现场应急组织开展事故发生部位第一时间的现场人员疏散、避险或处置等。
9.2.3事故应急调度指挥与抢险救援包括指挥部人员迅速赶赴现场预定位置指挥抢险救援;应急信息系统保障;各应急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抢险、排险、疏导、警戒、救护、个人防护、对外部应急支援力量接洽、引导等。
9.2.4 物资调动
通过与地方政府应急机构的协调沟通,积极组织救援物资的调配,主要包括应急抢险车辆、装备、器材、医疗设备、药品和个人防护用品等。
9.2.5 演练总结和预案补充
结合演练考核标准和实际演练情况进行总结,修改和完善预案,落实相关应急准备措施。
9.3 应急培训与演练的督查
省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辖区内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10 附则
各市、县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和民爆企业要认真落实工信部《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编制导则》和本预案有关规定,并补充完善本单位应急预案。
本应急预案由省工信委负责制定和解释,经工信部审定后执行。
11 附录
附件2:
甘肃省民爆行业应急通讯录
表1 甘肃省民爆行业应急领导小组通讯录
序号
职 务
姓 名
单 位
电 话
1
组 长
张富奎
甘肃省工信委 副主任
0931-4609233
2
副组长
时建亭
甘肃省工信委 民爆管理局局长
0931-4609222
3
成 员
刘加寿
甘肃省工信委办公室 主任
0931-4609275
4
成 员
于长城
甘肃省工信委后勤服务中心副主任
0931-4609116
表2 甘肃省民爆行业应急办公室通讯录
序号
职 务
姓 名
单 位
电话
1
主 任
时建亭
甘肃省工信委 民爆管理局局长
0931-4609222
2
副主任
周 兵
甘肃省工信委安全生产与管道设施保护处 副 调
0931-4609222
3
成 员
周建荣
甘肃久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
总经理
0931-8463955
4
成 员
王伟东
酒钢集团甘肃兴安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经理
0933-2521329
表3 甘肃省民爆行业应急专家组通讯录
序号
姓 名
单 位
职称
1
李长发
甘肃久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
高工
2
安富民
甘肃久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
高工
3
达彦平
甘肃久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
高工
4
王凤岐
酒钢集团甘肃兴安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任公司
高工
5
陈宏伟
酒钢集团甘肃兴安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