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修订)(2013)

颁布机构: 沈阳市地震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沈阳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3/04/10 颁布日期: 2013/04/10
颁布机构: 沈阳市地震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沈阳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3/04/10
颁布日期: 2013/04/10
"沈阳市地震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各区、县(市)、开发区地震局:   根据新修订的辽宁省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精神,结合我局有关部门任务职责调整的实际,对《沈阳市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沈地震[2008]15号)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沈阳市地震局应急预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   沈阳市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   1 编制目的   为协调、有序、高效应对和处置突发地震事件,履行沈阳市地震局在地震应急响应中的职责,最大程度地减少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减轻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   2 地震灾害事件及响应分级   Ⅰ级响应地震灾害事件   M7.0级以上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M6.5-7.0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Ⅱ级响应地震灾害事件   M5.0-6.5级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Ⅲ级响应地震灾害事件   M4.5-5.0级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M3.0-4.5级强有感及社会影响地震事件。   3 地震应急组织体系   3.1指挥部及职责   (1)地震应急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市地震局局长   副指挥长:市地震局副局长   成  员:机关各部门负责人   (2)地震应急指挥部职责   在市人民政府、省地震局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全局地震应急工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信息;提出召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建议;履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地震局局长兼任。   3.2地震应急现场工作组组成和职责   (1)地震应急现场工作组组成   市地震局地震现场工作组由副局长和震防应急处、震防中心人员及灾区地震局负责人组成。组长由市地震局副局长担任。   (2)地震应急现场工作组职责   在市地震局地震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地震应急现场工作组的全面工作;向市地震局地震应急指挥部汇报工作,报告震情和灾情等信息;配合省地震局地震现场工作队,指导灾区地震局开展地震现场应急工作。   组长负责与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联系,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3局机关各部门职责   (1)震防应急处   负责提出地震响应级别及有关应急工作建议。   负责启动市地震灾情速报网,快速收集、汇总地震现场灾情信息,编写《灾情速报》;负责提供灾区震害评估结果,按要求向市地震局地震应急指挥部、省地震局应急救援处、震害防御处上报有关情况。   负责提出派遣沈阳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的建议。   根据省地震局的新闻通稿精神,编写新闻通稿,报市地震局地震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审定;负责组织指导抗震救灾宣传以及地震现场的应急宣传工作,负责舆情监控、地震谣言平息。   承担震情电话咨询答复工作,并记录和处理相关信息。   承担地震信息和应急宣传短信群发工作。   应急工作结束后,编写应急工作总结。   (2)综合处   负责向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报告地震速报参数。   负责应急有关文书资料的准备、相关文件的起草上报及整理归档工作。   负责与省地震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地震局地震现场指挥部和灾区政府的联络、协调工作。   根据震防应急处提供的《灾情速报》、监测处提供的《震情速报》,编写《震情简报》特刊,报请指挥长审定后,上报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并送灾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负责媒体采访接待工作,协调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委宣传部,视情况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负责震情、灾情和地震现场工作等有关情况的准备工作。   负责有关接待工作。   负责地震应急经费保障。   承担震情电话咨询答复工作,并记录和处理相关信息。   (3)监测处   负责地震速报参数获取工作。   组织召开紧急震情会商会,提出我市震后趋势的初步判定意见。   负责各类异常的核实并上报。   编写《震情速报》(含震情参数、震后趋势判定意见),报指挥长及综合处。   协调和配合省地震局现场流动监测工作。   负责向市地震局应急指挥部提供地震监测等方面的有关资料(震中分布图、震区构造图、各类异常图、行政区划图等)。   负责市地震局信息网站的震情发布工作。   承担震情电话咨询答复工作,并记录和处理相关信息。   (4)震防中心   负责地震现场应急工作。   负责应急物资保障。   负责应急车辆调配。   承担局机关安全保卫等工作。   协调和配合省地震局地震现场工作。   承担地震应急期重要活动的摄录像工作。   承担震情电话咨询答复工作,并记录和处理相关信息。   4 地震应急主要工作流程(局内2小时以内工作)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   (1)0-30分钟   值班人员迅速与省、市台网中心联系,核定地震参数,同时电话通知局领导,向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和主管市长报告地震速报参数;副局长以短信方式发送地震应急预案启动指令,所有人员立即到达岗位。   震防应急处启动市地震灾情速报网,与灾区地震局联系,了解灾区地震影响和破坏情况。   所有人员到应急指挥中心集结,召开紧急会议,局领导宣布局应急响应级别,组织指挥全局地震应急工作。   接听和记录应急期震情值班电话。   (2)30-60分钟(1小时)   局领导向市政府领导、省地震局领导报告灾情及采取的措施,并提出市地震预案启动级别建议和救灾工作建议。   震防应急处通过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到的灾情编写《灾情速报》,按要求报局地震应急指挥部、省地震局应急救援处、震害防御处;草拟新闻通稿;与灾区地震局保持畅通联络,收集现场灾情、舆情等情况,向局领导提出派遣现场工作队的建议。   监测处召开紧急会商会,研判震情,编写《震情速报》;提出流动监测建议,报请局领导同意后通知现场工作队准备出发。   综合处汇总《灾情速报》、《震情速报》,编写《震情简报》(特刊),经局应急指挥长审定后,报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及相关部门。   震防中心调配应急车辆,准备现场应急设备,待命出发开展现场工作。   (3)60-120分钟(2小时)   监测处根据全省震情会商意见,提出我市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及时上报局指挥部、省地震局监测处。   局领导负责向市政府主管领导、省地震局领导报告我市地震趋势判定意见。   综合处续编《震情简报》,经指挥长审定后报送相关单位,并发灾区地震局。做好新闻媒体接待和新闻发布会的各项准备工作。   震防应急处负责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宣传工作;指导灾区地震局、协调局有关部门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根据现场情况,派出现场工作队。   5 地震应急响应及启动条件   5.1地震应急响应   Ⅲ级响应   为强有感及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响应,启动条件为发生M3.0-5.0级地震。   当我市遭受强有感及一般地震灾害,各部门按照主要工作应急流程,结合职能开展应急工作。   Ⅱ级响应   为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响应,启动条件为发生M5.0-6.5级地震。   应急流程以外,市地震局还应履行《沈阳市地震应急预案》(沈政发[2011]109号)Ⅱ级响应中确定的职责。   Ⅰ级响应   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响应,启动条件为发生M6.5级以上地震。   应急流程以外,市地震局还应履行《沈阳市地震应急预案》(沈政发[2011]109号)Ⅰ级响应中确定的职责。   5.2临震应急响应   当省、市人民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进入临震应急期,市地震局应立即采取如下应急响应:   (1)成立地震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临震应急工作;   (2)强化震情跟踪、加密观测、会商;   (3)启动震害预测系统,给出各区、县(市)震害预测结果;   (4) 指导区、县(市)地震局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采取应急防御措施建议;   (5) 根据震害预测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建议召开市防震抗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报情况,部署应急准备工作;   (6) 做好现场应急准备工作;   (7) 进行防震减灾知识强化宣传;   (8)对市直各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6 平息地震谣传误传工作方案   (1)当我市境内发生地震谣传、误传事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立即启动本方案。   (2)各区、县(市)地震局发现辖区内出现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时,要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市地震局,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联动,迅速展开调查、核实谣言的来源,掌握其传播方式、波及范围、规模程度、影响情况等。   (3)市地震局接到有关地震谣传、误传情况报告后,要立即核实地震谣言影响程度、起因等情况,及时向省地震局,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报告。   (4)视情况采取新闻媒体宣传、派遣现场宣传组等有效措施,迅速平息地震谣言。   (5)根据地震谣传、误传事件影响大小、危害程度、发展趋势,组织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的部分专家分析谣传、误传的起因,提出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对外统一宣传口径,经市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上报市委宣传部,召开新闻发布会。   (6)确定新闻发布内容,市地震局局长为市政府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的政府发言人,通过市委宣传部宣传渠道,召集网站、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参加,统一对外发布。   (7)指导当地地震局开展地震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识别各类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的能力。   (8)指导当地政府,组织公安、地震、宣传等部门采取措施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7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沈阳市地震局制定并组织实施,由震防应急处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制定的《沈阳市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沈地震发[2008]15号)同时废止。 "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