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二五”规划实施考核办法
        
        
          
            
              
                | 颁布机构: |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13/07/01 | 颁布日期: | 2013/07/01 | 
            
          
         
        
          
            
              
                | 颁布机构: |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13/07/01 | 
              
              	| 颁布日期: | 2013/07/01 | 
            
          
         
        
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二五”规划实施考核办法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 2013年7月)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进一步落实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工作责任,实现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调水水质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2〕50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湖北和陕西三省人民政府是实施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此项工作负总责。水源区各级地方政府对本辖区内的项目实施和水质目标负责。
  第三条 考核工作采用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好(不低于90分)、较好(低于90分不低于75分)、一般(低于75分不低于60分)、差(60分以下)。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措施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与省级人民政府签订《规划》实施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具体内容与实施效果,分水质、水污染防治项目进展、水土保持项目进展和保障措施落实四类,分别占评分50分、15分、15分、20分。
  第五条 考核起止年限与规划实施期对应,年度考核安排在次年第三季度,其中水质、水污染防治项目实施考核与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考核相结合。
  第六条 水质考核内容为各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人工监测数据(为主)和水质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为辅)为断面水质达标率的考核依据。水质考核指标的计算方法按《水质考核指标解释》(附件1)。
  第七条 水污染防治项目实施考核内容为水污染防治项目进展情况。项目有关设计、开工、建设、验收及运行等报告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验收和监测考核文件为水污染防治项目的考核依据。水污染防治项目考核指标的计算方法按《水污染防治项目考核指标解释》(附件2)。
  第八条 水土保持项目实施考核内容包括项目实施、预防监督、防治效果等三个方面,考核指标的计算方法按《水土保持项目考核指标解释》(附件3)。
  第九条 保障措施考核内容分地方配套资金落实、生态补偿资金使用、城镇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及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等指标。保障措施考核指标的计算方法按《保障措施考核指标解释》(附件4)。
  第十条 河南、湖北和陕西三省人民政府按年度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查报告于次年6月底前报送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
  第十一条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组成考核工作组,对上一年度的水质、水污染防治项目进展、水土保持项目进展和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于每年9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国务院。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向社会公告,并印发河南、湖北、陕西三省,同时送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有关省、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结果为好的,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部门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对考核结果为差的,暂停对该区域新增水污染排放建设项目的审批,待整改合格后,恢复审批。
  第十三条 严肃工作纪律,对未通过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河南、湖北和陕西三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省具体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考核办法相关附件
  附件1:
  水质考核指标解释
  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1.水质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铅、总磷、化学需氧量、铜、锌、氟化物、硒、砷、镉、铬(六价)、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等。对于《规划》对总氮有明确要求的断面,总氮作为水质项目。
  考核断面为《规划》明确的水质监测考核断面。考核时段为全年。考核断面水质状况评价采用人工监测值或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周均值。
  2.断面水质达标率,是指按照单因子评价法,对考核断面采用每月的人工监测值进行评价,达到规划目标的监测次数占年度监测总次数的百分比。
  单个断面水质达标率计算公式(略)
  式中: --考核断面的水质达标率,%;
  --考核断面的达标次数,次;
  --考核断面总监测次数,次。
  对结果为不达标的断面,在扣除入境水质影响后进行再评价。即在考核时,考虑入境水质对考核断面的影响,如果上游入境断面污染物浓度超过其规定的目标值,则比较出境断面较入境断面的改善或恶化程度。如果上游入境断面污染物浓度未超过其规定的目标值,则不扣除入境水质的影响。若目标断面上游的省份未设水质目标时,上游省份出境水质原则上应不低于被考核省份出境断面水质。
  扣除入境水质影响可参考如下方法:
  如果上游入境断面污染物浓度超过其规定的目标值,则根据物料平衡从目标断面实测污染物的通量中扣除超出部分的通量,再按目标断面的流量折算成浓度值进行考核(在流量小、流经路程短的情况下,暂不考虑自然降解因素)。扣除方法见公式1-2。如果扣除上游影响后,出现目标断面调整浓度小于或等于零时,则以该断面的目标浓度参加考核。如果上游入境断面污染物浓度未超过其规定的目标值,则不扣除入境水质的影响,见1-2ˊ(略)。
  式中:C调整浓度--省界断面该项污染指标扣除上游超标影响后的浓度值(mg/L);
  C实测浓度--省界断面该项污染指标实测结果(mg/L);
  Ci--第i条支流断面该项污染指标实测结果(mg/L);
  Ci0--第i条支流断面该项污染指标目标浓度(mg/L);
  Qi--第i条支流断面流量(m3/L);
  Q实测流量--下游目标断面流量(mg3/L)。
  二、计分方式
  水质计分50分。计分公式为:(略)
  (1-3)
  式中: --水质指标得分;
  D--考核断面总数;
  --第i个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若第i个考核断面的达标率小于50%,该断面水质不得分。
  三、操作解释
  1.数据由环保、水利部门提供。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将其监测的跨省界水质监测断面数据报送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环境保护部和水利部。
  2.季节性河流的断面,以该断面实际有水的月份计算断面水质达标率,无水质监测数据的月份不计入考核月份。
  四、扣分项
  每发生一例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按照环境保护部确定的事件等级,对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分别依次扣减责任方5分、4分。因违法排污导致断面水质发生重大改变的,但不属于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酌情扣减责任方1分至3分。
  丹江口库区及上游考核断面表
序号
 省
 控制
单元
 控制子单元
 控制断面
 水质
目标
 责任单位
 所在市
 
1
 河南
 I-1丹江口水库北支控制单元
 I-1-1库区南阳新淹没区子单元
 陶岔
 II
 淅川
 南阳市
 
2
 I-1-2老灌河张营子单元
 张营
 Ⅲ
 淅川
 
3
 I-1-3老灌河垱子岭子单元
 西峡水文站
 Ⅲ
 西峡
 
4
 I-1-4老灌河许营子单元
 许营
 Ⅲ
 西峡
 
5
 I-3老灌河上游控制单元
 I-3-1丁河子单元
 封湾
 II
 西峡
 
6
 I-3-2蛇尾河子单元
 东台子
 II
 西峡
 
7
 I-3-3杨河子单元
 杨河
 II
 西峡
 
8
 I-3-4老灌河栾川卢氏子单元
 三道河
 Ⅲ
 卢氏
 三门峡市
 
9
 I-4丹江淇河控制单元
 I-4-1淇河淅川子单元
 高湾
 II
 淅川
 南阳市
 
10
 I-4-2淇河西峡子单元
 淇河大桥
 II
 西峡
 
 
 西坪(黑漆河)(省界控制断面)
 II
 河南省
 
11
 I-4-3淇河卢氏子单元
 上河
 II
 卢氏
 三门峡市
 
12
 I-4-4丹江淅川子单元
 史家湾
 Ⅲ
 淅川
 南阳市
 
 
  
   I-2-1库区十堰新淹没区子单元
 台子山(省界控制断面)
 II 
 河南省(中线通水前)
湖北省(中线通水后)
 
13
 湖北
 I-2库区十堰控制单元
 坝上中
 II
 丹江口
 十堰市
 
14
 I-2-2神定河子单元
 神定河口
 Ⅲ
 张湾
 
15
 I-2-3泗河子单元
 泗河口
 IV
 茅箭
 
16
 I-2-4剑河子单元
 剑河口
 Ⅲ
 丹江口
 
17
 I-2-5犟河子单元
 东湾桥
 Ⅲ
 张湾 
 
18
 I-2-6堵河下游子单元
 焦家院
 II
 张湾
 
19
 I-2-7官山河子单元
 孙家湾
 II
 丹江口
 
20
 I-2-8浪河子单元
 浪河口
 II
 丹江口
 
21
 I-2-9曲远河子单元
 青曲
 II
 郧县
 
22
 I-2-10淘谷河子单元
 淘谷河口
 II
 郧县
 
23
 I-2-11东河子单元
 东河口
 II
 郧县
 
24
 I-2-12滔河子单元
 王河电站
 II
 郧县
 
 
   梅家铺(省界控制断面)
 II 
 湖北省
 
25
 I-5天河郧西控制单元
 I-5-1汉江郧西县子单元
 陈家坡
 II
 郧西
 十堰市
 
26
 I-5-2天河子单元
 天河口
 Ⅲ
 郧西
 
27
 II-1堵河上游控制单元
 II-1-1堵河黄龙滩子单元
 黄龙滩水库
 II
 张湾
 
28
 II-1-2官渡河子单元
 潘口水库坝上
 II
 竹山
 
29
 II-1-3神农架子单元
 洛阳河九湖断面
 II
 神农架
 神农架林区
 
30
 II-1-4汇湾河子单元
 新洲
 II
 竹溪
 十堰市
 
31
 II-2金钱河控制单元
 II-2-1郧西羊尾子单元
 兰滩(省界控制断面)
 II
 湖北省
 
羊尾
 II
 郧西
 十堰市
 
32
 II-2-2金钱河郧西子单元
 上津(省界控制断面)
 II
 陕西省
 
 
 夹河
 II
 郧西
 十堰市
 
33
 陕西
 II-2-3金钱河商洛出省界前子单元
 南宽坪(省界控制断面)
 II
 陕西省
 
  玉皇滩
 II
 山阳
 商洛市
 
34
 I-6丹江出省界前控制单元
 I-6-1丹江商洛出省界前子单元
 湘河(省界控制断面)
 II
 陕西省
 
荆紫关
 II
 商南
  
 
35
 I-6-2滔河商洛出省界前子单元
 滔河水库(省界控制断面)
 II
 陕西省
 
36
 I-6-3天河商洛出省界前子单元
 照川(省界控制断面)
 II
 陕西省
 
水石门
 II
 山阳
 商洛市
 
37
 I-7丹江丹凤控制单元
 I-7-1丹江丹凤下子单元
 丹凤下
 II
 丹凤
 
38
 I-8丹江商州控制单元
 I-8-1丹江商州张村子单元
 张村
 Ⅲ
 商州
 
39
 I-8-2丹江商州构峪桥子单元
 构峪桥
 Ⅲ
 商州
 
40
 II-3汉江出省界前控制单元
 II-3-1白河子单元
 白河(省界控制断面)
 II
 陕西省
 
41
 II-3-2旬河子单元
 旬河口
 Ⅲ
 旬阳
 安康市
 
42
 II-3-3坝河子单元
 坝河口
 Ⅲ
 平利
 
43
 II-4汉江汉滨控制单元
 II-4-1汉滨子单元
 安康
 II
 汉滨
 
44
 II-4-2月河子单元
 月河
 Ⅲ
 汉阴
 
鄂坪(省界控制断面)
 II
 陕西省
 
45
 II-5南江河出省界前控制单元
 II-5南江河出省界前控制单元
 界牌沟
 II
 镇坪
 安康市
 
46
 Ⅲ-1安康水库控制单元
 Ⅲ-1安康水库控制单元
 紫阳洞河口
 II
 紫阳
 
47
 Ⅲ-2石泉水库控制单元
 Ⅲ-2石泉水库控制单元
 石泉
 II
 石泉
 
48
 Ⅲ-3汉江南柳渡控制单元
 Ⅲ-3汉江南柳渡控制单元
 南柳渡
 II
 汉台
 汉中市
 
49
 Ⅲ-4汉江梁西渡控制单元
 Ⅲ-4汉江梁西渡控制单元
 梁西渡
 Ⅲ
 勉县
 
  附件2:
  水污染防治项目考核指标解释
  水污染防治项目考核满分为15分,其中:项目进展情况12分,项目运行情况3分。
  一、项目进展情况(12分)
  (一)指标定义
  规划项目的进展情况分为已验收、试运行、在建、未开工、未批准初步设计五个层次。
  (二)计分方式
  计分12分。已验收、试运行、在建、未开工、未批准初步设计的分值系数分别为1、0.75、0.5、0.25和0。计分公式:(略)
  (2-1)
  式中:Sr--已验收项目得分;
  Nr--已验收的项目个数,个;
  Np--年度计划项目总数,个。
  (2-2)
  式中:Sd--试运行项目得分;
  Nd--试运行的项目个数,个;
  Np--年度计划项目总数,个。
  (2-3)
  式中:Sb--在建项目得分;
  Nb--在建的项目个数,个;
  Np--年度计划项目总数,个。
  (2-4)
  式中:Se--未开工项目得分;
  Ne--未开工的项目个数,个;
  Np--年度计划项目总数,个。
  本项指标得分计算公式为:(略)
  (2-5)
  式中:Si--本项指标得分;
  Sr--已验收项目得分;
  Sd--试运行项目得分;
  Sb--在建项目得分;
  Se--未开工项目得分。
  (三)操作解释
  数据及项目有关文件由环保、建设、水利、发改等部门提供。
  1.考核项目清单根据《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
  2.已验收项目需出具有关部门的验收文件。其中,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以建设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文件为依据。工业点源污染防治、尾矿库治理、地方水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以环境保护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文件为依据。水土保持、入河排污口整治、重污染河道内源污染治理、省界水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以水利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文件为依据。库周生态隔离带建设、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文件为依据。
  3.试运行项目需出具试运行申请及批复文件、监测资料等。
  4.在建项目需出具开工许可证明、施工合同等证明材料。
  5.未开工项目需出具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等。
  6.关闭、破产、停产、转产的项目需出具认可文件。其中,关闭项目需出具政府文件、政府会议纪要、图片资料等;破产项目需出具当地法院破产裁定书等认定材料、图片资料等;停产项目需出具县级以上工商、税务、或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二、项目运行情况(3分)
  (一)指标定义
  项目运行情况包括排污单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达标情况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投入运行后的负荷率。
  (二)计分方式
  排污单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取样和分析方法监测的出水达标情况,达标率乘以2得分。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投入运行后的负荷率,一年以内不低于60%,三年达到75%得1分;投运三年以上低于75%但不低于60%的,以实际运行负荷率乘以1得分,投运三年以上低于60%的不得分。
  (三)操作解释
  根据已验收项目日常监测数据、环保及建设部门日常监察监督记录等材料判断已验收项目运行情况是否达到设计标准和有关部门对项目运行负荷率的要求。
  三、扣分项
  现场及日常核查中,如发现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已验收项目运行不正常、违法排污或与自查报告不符等情况,每发现一例扣减1分。
  附件3:
  水土保持项目考核指标解释
  一、指标定义
  水土保持考核指标内容包括水土保持项目实施、预防监督、防治效果等三个方面,每个方面量化为若干条款,总体15分。
  项目实施,具体内容包括计划分解、施工组织、技术指导、监督检查、自查验收。5分。
  预防监督,具体内容包括体系建设、监督管理、流失控制、预防保护。3分。
  防治效果,具体内容包括任务完成、建设质量、效益监测、成果管护。7分。
  其中:任务完成2.5分,坡改梯、经果林、水土保持林、小型水利水保工程、其他措施各0.5分;建设质量2.5分,坡改梯、经果林、水土保持林、小型水利水保工程、其他措施质量各0.5分,具体质量标准按照《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16453.1-6-2008)、《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2008)执行;效益监测1分;成果管护1分。
  二、操作解释
  (一)水土保持考核以治理任务完成情况和质量为重点,年度考核的坡改梯、经果林、水土保持林的面积不能低于年度任务的50%,小型水利水保工程不少于该措施项目计划数的20%。
  (二)采取分项赋分,参见附表《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土保持工程考核表》。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判定为水土保持为0分:
  1. 截留、挤占、挪用项目水土保持资金;
  2. 虚报治理面积,坡改梯、经果林、水土保持林完成面积低于计划数的80%;
  3. 项目区内存在较为严重的人为新增水土流失,造成严重后果。
  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土保持工程考核表
考核大项
 考核
分项
 具体考核内容
 考核
得分
 
项目实施
5分
 计划分解1
 各项措施任务分解到小流域,落实到图斑地块管理。
   
施工组织1
 工程实施组织形式合理,明确工期和质量标准。
   
技术指导1
 施工期间有技术人员现场开展技术指导,根据有关技术规范指导工程建设施工和质量把关。
   
监督检查1
 定期开展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工程建设施工设计、进度、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
   
自查验收1
 项目县应在下年度5月之前对上年度工程进行自查验收,验收资料翔实、完整。省级在此基础上开展年度验收。
   
预防监督
3分
 体系建设1
 项目县监督执法机构健全,人员到位;建立和完善了配套水土保持法规体系。
   
监督管理1
 对于生产建设项目等造成的人为水土流失及水土保持方案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及时,定期上报有关情况。
   
流失控制1
 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得到较好落实,项目区没有人为水土流失现象。
   
防治效果
7分
 任务完成2.5
 按照年度计划完成各项治理任务。其中坡改梯、经果林、水土保持林、小型水利水保工程、其他措施各0.5分。
   
建设质量2.5
 各项措施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质量合格。其中坡改梯、经果林、水土保持林、小型水利水保工程、其他措施各0.5分。
   
效益监测1
 按照实施方案开展监测,监测成果可信。
   
成果管护1
 水土流失治理管护制度落实,管护机制健全,产权明晰,治理成果持续发挥效益。
   
  附件4:
  保障措施考核指标解释
  保障措施考核满分为20分,其中:地方资金落实6分,水质保护财政支持10分, 城镇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及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4分。
  一、地方资金落实(6分)
  年度计划项目地方负责资金的应完成额为基数A,实际完成额为B。则得分为6×B/A。
  二、水质保护财政支持(10分)
  以县为单位,中央财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足额用于规划项目的,得5分。
  保障城镇和乡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费满分为5分,按保障程度得分。
  三、城镇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及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4分)
  城镇污水全部处理得2分,部分处理按处理率乘以2得分。
  生活垃圾全部无害化处理得1分,部分处理按处理率得分。
  污水处理费征收全部到位得0.5分,部分到位按到位比例乘以0.5得分。
  卫生清理费征收全部到位得0.5分,部分到位按到位比例乘以0.5得分。
  四、扣分项
  以县为单位,中央财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足额用于规划项目的,扣5分。
  因地方财政保障原因,每发现一个城镇或乡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停运的,扣4分;正常运行后的实际污水处理量低于设计能力50%的,扣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