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东省 |
适用领域: |
生产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9/09/17 |
颁布日期: |
2009/09/17 |
颁布机构: |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东省 |
适用领域: |
生产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9/09/17 |
颁布日期: |
2009/09/17 |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安办〔2009〕115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委办,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指导和推动我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企业本质安全,经我办组织研究,并在征求各地级以上市安委办、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等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如遇有问题,请迳向省安委办反映。
二OO九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国务院和省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要求,是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企业本质安全,现就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标准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技术规范,是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是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是加强安全生产的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和全局性工作。
近年来,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提出的“在全国所有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企业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企业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的要求,我省相继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机械制造(含中小型机械制造)、冶金、有色、地质、水泥、陶瓷、家具、商贸、邮政通信等12个行业(领域)启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制定了一整套安全标准,指导一批企业完成标准化达标建设。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整治了一批安全隐患,改善了企业生产安全设施设备和工艺水平,增强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意识和规范生产安全行为,有效识别控制了企业的安全风险,提高了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实践证明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强化行业监管,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重要举措。但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展不理想,与发展安全生产监管事业的需要及企业和员工对文明安全生产的愿望还有较大差距。特别是随着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全面深入推进,使得安全生产领域的一些基础性的、共性的、深层问题日益暴露。一是企业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不高,工艺技术落后,安全生产设备设施薄弱,安全生产管理不力等问题没有根本解决。二是一些企业安全标准意识淡漠,不了解标准,或有标不循,“三违”现象突出。三是推进标准化工作的相关制度、配套政策措施有待进一步加强完善等。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开展,致使不遵循安全标准的生产经营活动大量存在,生产安全事故常有发生。
实践表明,要消除企业生产经营中事故隐患,有效控制安全风险,达到本质安全水平,就必须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作为增强企业安全发展能力的固本强基工程来抓,作为政府、企业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一项主要任务认真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务必要从实践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抓住有利条件和机遇,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广泛动员,齐抓共管,全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为工作中心,完善标准体系,健全工作体系,加强保障措施,形成政府引导、企业落实、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工作机制。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典型引路、分步推进、全面实施的基本原则,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现企业本质安全,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1.完善标准体系。到2011年,事故多发的行业(领域)关键急需的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基本建立,行业企业标准化建设标准和考评办法基本健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完善细化标准体系。
2.健全工作体系。确定安全生产标准化认定主体,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认定程序和制度;建立一批考评机构、技术支撑机构,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构建有效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和平台;大力提高工作信息化水平。
3.加强保障措施。强化两个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标准在市场准入方面的规范作用,研究制订有利于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保障措施,建立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4.推进达标建设。全面推进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金属、建材、机械制造、轻工和商贸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力争到2012年,基本完成全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实施安全许可制度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
(1)实施安全行政许可的行业(领域)
——非煤矿山:到2009年底,全省大中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示范单位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到2010年底,全省30%以上的金属非金属矿山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70%以上的大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到2011年底,全省70%以上的金属非金属矿山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大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100%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力争到2012年底,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100%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2009年底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2010年底前,使用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化学制药企业,涉及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等企业(以下统称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2012年底前,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2009年全部试点完成,2010年完成。
(2)未实施安全行政许可的行业(领域)
大型企业按照现行标准化的标准,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规模(限额)以上中小型企业,先行开展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后逐步达到安全技术与管理全面标准化。其中:
——冶金、有色金属、家具制造、陶瓷、商贸等5个行业企业:大型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逐年完成20%,力争2014年内完成;规模(限额)以上中小型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逐年完成10%,力争2019年内完成。
——地质行业企业,逐年完成50%,力争2011年内完成。
——机械制造行业企业,在已有完成数量的基础上,逐年完成数量递增30%-50%。
(3)已完成安全标准化建设的行业进一步规范提高
水泥、邮政通信行业等已基本完成安全标准建设的行业,每三年开展一次标准化建设效果的评估工作,不断巩固提高企业标准化建设成果,提高企业本质安全。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完善安全标准体系。一是加强关键的、急需的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岗位操作、作业场所等方面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标准的研究制定。重点围绕《2008-2010年全国安全生产(部分工业领域)标准化发展规划》(国标委工一联〔2008〕148号)的重点项目,组织开展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项目的研究和制(修)订工作。根据本省实际和发展需要,对尚未制定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领域,积极组织研究制定地方标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企业标准。二是完善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标准和考评办法。到2011年,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冶金、有色、修造船、轻工等事故多发的行业(领域)基本建立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标准和考评办法。对推行的属推荐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标准和考评办法,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并上升为强制性的安全标准、或经法制部门批准的规范文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法制保障。三是研究制定《中小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通用规范》。对于中小型企业,由于普遍安全基础条件差以及历史原因等问题,对其中一时还难以达到现行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企业,可给予适当的过渡期,按照“先管理规范化、后管理与技术全面标准化”的思路,从安全管理方面着手,制定适合中小型企业安全管理的规范化标准,规范和强化中小型企业安全管理,逐步改善生产安全设施设备,提高生产安全“硬件”水平,最终实现本质安全。
(二)全面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宣贯工作。一是把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培训工作列为各级政府安监部门、企业、各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基层安全监管人员,标准化考评机构人员,以及企业安全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人员的培训。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教材的编制工作,积极采取举办标准宣贯会、业务培训班、发放资料、媒体宣传、知识竞赛等多种措施,把安全标准学习、宣传、贯彻到基层、企业和员工,落实到各项安全监管工作之中,努力营造“人人学习标准,人人按标准行事”的良好氛围。二是指导企业对照标准,开展自查自纠。各有关企业要根据安全标准规定,结合企业实际,修订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企业标准,确保企业标准不低于相关行业标准要求。要广泛发动企业员工,认真对照安全标准规范,全面深入查找问题。及时完成不符合标准项的整治,确保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员工操作、工艺技术、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等全面达到标准要求。三是突出重点,加强监督检查。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执行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把对有关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纳入到日常安全监管、专项安全检查、专项执法整治等行动之中,确保安全生产标准落实到企业、基层。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工作体系。一是明确认定机构。省级及以下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分别为本级政府部门的标准化认定机构,按照各行业企业标准化考评办法规定的制度和程序,负责相应等级标准的企业申报受理、审核、认定、公告和颁发牌匾等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对标准化等级认定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要积极探索筹建省级安全生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并依托高校、科研机构、协会和龙头企业,筹建安全生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业组。安全生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业组将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专业机构和基础平台。二是健全企业标准化评级的申请、受理、考评、审核、认定、公告、牌匾证书的颁发等相关工作程序和制度。省级部门负责的标准化考评工作基本程序为:企业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和第三方考评机构的考评报告)-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初审-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受理、审核、认定、公告、颁发牌匾。对于企业不能保持安全生产条件,应降级或撤销级别的情况,按照如下程序办理:企业或监管部门提出降级或撤销申请,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组织复评-告知企业和下一级地方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复评审定结果:属可以保持原级别的,维持原级别认定;属降级或撤销的,应注销原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各地级市安全监管部门参照省级部门制定的安全标准化考评程序制定相应的考评工作程序。三是积极探索依托有专业技术力量的科研院校、社会团体、中介组织,建立一批标准化考评、咨询服务机构,以及若干专业指导组和技术支撑机构,规范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四)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基地。引导和鼓励企业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基地,作为行业内企业学习标准化建设典型,作为科研部门研究制订行业标准的实践场所,作为企业间相互交流的沟通平台,作为政府部门推动行业标准创新发展的基地。力争到2011年,全省要实现每个地级以上市,建设若干个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示范基地。
(五)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信息化工程。积极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信息化水平,规范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化工作效率与质量。开发建设全省企业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搭建面向政府、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信息平台,以信息化技术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逐步建立全省企业标准化信息数据库。实现一企业一份电子档案、自动统计和分析、网络信息报送、各级政府与企业间的实时动态的网络联动机制。
(六)构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产学研工作平台。加强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企业、专家等有关方面的联系,探索以签署安全生产标准化合作协议和合作框架的模式,将有关方面的人力资源整合。加强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推进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研究制订,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研究工作系统化、资金和人才有机化,努力提高安全生产标准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四、保障措施
为加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推进力度,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现建立并实施如下工作措施。
(一)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机制
建立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责任考核制度,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目标任务列为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定期考核通报制度。省安委办研究制订下达全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目标任务,并层层分解落实到市、县(区)基层,逐级、定期考核通报,推动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促进标准化建设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完善与安全许可制度相衔措施
在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等实施安全许可制度的行业,逐步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安全许可工作结合起来。逐步把标准化最低等级作为首次申请安全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一是非煤矿山行业。全省到2012年底前凡未达到最低标准化等级的,一律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关闭;2010年底以后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年换证)的矿山企业,必须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五级以上等级。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在提出延期申请之前半年之内,经考评合格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提交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可不提交现状安全评价报告。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的,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可直接办理延期手续。二是危险化学品行业。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如果严格遵守了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并接受了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确认加强了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可直接办理延期手续。对未按期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原则上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延期换证手续。
(三)完善监督检查制度
一是逐步建立完善检查制度,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掌握企业标准化建设完成、保持以及持续改进情况。建立企业标准化建设验收工作制度,做好企业标准化建设的考评验收工作。在考评验收工作中要结合安全隐患治理与执法检查工作,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从事安全标准化咨询、考评、验收的中介机构应据实将发现的企业安全隐患报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对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的企业,要以相应的标准化考评标准要求查找企业安全隐患,以责令企业整改的手段,促进企业落实安全标准。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的企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发证机构应加强对取证企业巡检抽查工作,动态掌握企业安全标准化的实施情况,确保企业保持不降低标准。二是加强对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各地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过程中,要善于加强对实施情况的定期评估、绩效考核,注重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掌握标准化建设过程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认真研究提出对策。同时要定期全面评估标准的科学性、完整性和可行性,为进一步修订完善标准提供科学依据。三是建立全省企业标准化建设情况的信息告知制度。各安全生产标准化认定机构按职责负责统一公告企业安全标准化认证信息。各级各地负责统计本辖区企业数量和标准化认证信息,填报统计报表,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逐级报送至省安全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每季度将各地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全省。四是探索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分类监管办法。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监管方面可以从监管主体、监管频次、市场准入、优惠扶持、评优推荐等方面,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四)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扶持措施
进一步调整完善安全费用提取、安全风险抵押金和保险投保制度等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积极探索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在安全费用提取比例、安全风险抵押金缴存比例和保险投保费率等方面实行浮动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高的企业,按照相应等级下浮一定比例提取或缴付费率;事故多发的行业(领域)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探索强制推行商业保险(责任保险)投保制度。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评优活动,表彰在开展标准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企业、先进个人。要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作为企业参评各级各类安全生产评优推荐活动的必备资格条件。
(五)完善投融资保障体系
探索研究制订鼓励企业标准化建设的相关政策。现有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加大支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力度。已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的,要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项目。加大企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支持力度,融资贷款可享受下浮10%的优惠利率。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要积极用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政府引导、信贷优惠相结合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投融资体系,促进我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发展。
(六)加强税收政策扶持
积极利用增值税转型的政策措施,引导企业加快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安全技术装备等国定资产投资建设,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全面贯彻《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的有关政策,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企业为开发安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者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安全生产不达标企业,列为重点稽查对象,加大税收稽查力度。
(七)加强产业政策引导
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要统筹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之中。一是将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作为产业调整、产业指导目录、市场准入的重要条件或要素之一。积极发展有利于安全的产业及产业结构。对产业目录中限制类的产业,其中的保留企业和新设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在正式投入运营前要完成标准化建设,并达到相应最低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要求。二是建立淘汰机制。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关于“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的规定,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作为淘汰企业的指标之一。要与节能减排和淘汰产能工作相结合,对高能耗、高污染、落后产能等属淘汰类产业,其中的安全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不达标及等级低的企业,要坚决予以淘汰。三是紧密结合《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实施,在产业调整及转移工作中,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最大程度地消除并防止安全风险转移。产业转出地、承接地应明确将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作为本地保留企业、接收企业的门槛条件之一。切实从源头上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升整个产业和地区的安全度。
(八)促进技术装备改造升级
依靠安全科技进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大安全科技攻关,及时把优秀成熟的、先进实用的安全科技成果,以安全标准形式予以推行。省技改资金和科技资金支持企业安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研发和应用,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本质化水平。
(九)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社会化服务支撑体系,引导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一是引导中介机构参与标准化建设。积极培育建设一批诚信守法、运营规范、技术力量过硬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服务等社会中介机构,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支持和技术服务作用。要加强中介机构管理,规范中介机构的服务收费、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服务质量等。二是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库。组建一支专业技术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的安全专家队伍,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指导服务工作。三是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行业协会是政府与企业间的纽带,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各级政府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相关行业协会沟通联系,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政策法规通过行业协会,传达落实到企业。积极指导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建设,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十)积极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品牌战略
努力提高安全标准化认证工作的公信力,促使市场参与各方对安全标准化认证的认可度,引导企业加强安全标准化品牌建设,提升企业形象和竞争力。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品牌的树立和培育工作力度,在组织开展的有关市场准入、政府采购、优惠扶持、品牌建设、信用信贷等工作,应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作为资格条件之一。已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较好、等级高的企业,应优先考虑和予以支持;未完成标准化建设或等级低的企业,应采取严格限制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政策的完善和相互衔接配合工作,努力建立有利于安全标准化品牌战略实施的市场环境和机制。
(十一)开展对外交流合作
加强与兄弟省市和国外地区的交流与合作,跟踪国内外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前沿动态,把握趋势,与时俱进。积极构建交流与合作平台,建立常态化交流机制,开发合作项目,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多方位、多层面的交流机会。充分借鉴、引进、吸收消化国内外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先进经验、先进成果,不断提升我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水平。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地要加强本辖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具体牵头协调部门,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提出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和部门工作方案,精心部署,周密安排,科学实施。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各地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因地制宜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要认真搞好调查研究,摸清标准化工作现状,明确工作重点和任务。要区分轻重缓急,选择薄弱和关键环节争取有新的突破。比如优先在事故多发的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点加强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有色金属、冶金、机制制造、轻工、商贸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已有标准化建设标准的重点行业(领域),要按照有关要求,强力推进;尚未制订标准的,又属本地企业多、事故频发的重点行业(领域),要主动研究制订适合本地标准化建设的标准,先行先试,力求取得实效。
(三)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按照“先行先试,以点带面,逐步推进,全面实施”的思路,可选择在基础条件较好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抓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试点工作。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基地创建工作,重点培育一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较好的典型企业。在抓好试点企业和典型企业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做法,通过典型示范引导带动,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加大推广力度,全面组织实施好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确保目标任务完成。
(四)加强督查,确保落实。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及时掌握目标任务进展情况,以及保障措施建立实施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信息交流和通报工作,弘扬先进,鞭策落后、督促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