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辽宁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3/04/11 颁布日期: 2013/04/11
颁布机构: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辽宁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3/04/11
颁布日期: 2013/04/11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辽国土资发〔2013〕122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绥中、昌图县国土资源局:   自《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和《辽宁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经〔2007〕98号)实施以来,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步入了法制轨道,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资金基本得到了保障。但到目前为止,尚有部分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和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导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受到影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强化采矿权人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的责任,使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恢复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要高度重视《方案》和保证金的管理,明确分管领导亲自抓,安排专人负责,认真做好《方案》编制审查、监督检查、验收和保证金核算、收缴、返还等管理工作。对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的、保证金应收未收的,将依法依规处理相关责任人。   二、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监督管理,要以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简称“矿山年检”)、采矿权审批为抓手,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未编制《方案》、未缴纳保证金以及应分期续交保证金但当年未按要求缴纳保证金的矿山,不能通过采矿权年检。矿山企业延续登记申请需按《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采矿权行政审批要件目录的公告》(2012年第3号)提交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要件不齐全的,省厅一律不予受理,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下达补正通知书,要求矿山企业限期补正,补正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附件2所列矿山除外)。凡报件不符合规定,又不按要求补正的,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三、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管理,要督促各矿山企业尽快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编制和审查工作,并认真填报保证金缴存情况统计表(附件1),每月5日前上报省厅电子版文件(含未缴保证金矿山名称及原因)。在《方案》中要明确矿山的分年度治理恢复计划,已编《方案》中没有年度治理恢复计划的要补充编制。未开展《方案》编制和未缴纳保证金的矿山要在今年9月底前完成,对列入今年省“青山工程”治理任务的生产矿山要在今年5月底前完成《方案》编制和保证金催缴工作,确保今年的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任务如期完成(各市欠缴保证金矿山企业名单详见附件2)。   四、为确保我省“青山工程”的实施,各市国土资源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与所在地财政、环保等部门沟通,制定保证金分期返还实施方案,做好保证金返还工作。对于采矿权人未按照《方案》要求治理恢复矿山的,或者未达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要求的,不得返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已经返还的保证金要依法追缴。   附件   1、保证金缴存情况统计表(略)   2、各市欠缴保证金矿山企业名单(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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