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关于加强“青山工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辽宁省财政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辽宁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3/05/06 颁布日期: 2013/05/06
颁布机构: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辽宁省财政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辽宁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3/05/06
颁布日期: 2013/05/06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青山工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不含盘锦)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财政局,绥中、昌图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青山工程”矿山地质环境闭坑及生产矿山治理工作,加快推进项目实施,规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履行项目审核论证程序   各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对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实施方案及项目设计进行评审。各市财政部门要对项目预算进行预审。审核程序应当包括现场实地勘察,对项目实施前的闭坑矿山整体状况详细记录并建立项目档案。   二、切实落实项目配套资金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配套资金,优先安排使用同级财政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价款及使用费等)用于项目资金配套,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调剂其他资金解决,确保项目建设资金足额及时到位。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依据项目投资标准、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年度预算和全省闭坑矿山年度治理任务等因素,逐年确定省级补助项目补助资金标准。原则上,省补助资金(不含大连)额度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45%。2013年省补助项目资金标准为23元/平方米。   三、加强生产矿山治理的监督管理   生产矿山治理的责任主体是矿山企业,矿山复绿由采矿权人负责,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各市可结合本地区生产矿山治理工作实际,提前返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但返还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矿山企业所缴保证金的80%,具体返还方案由各市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确定。对未按要求治理恢复矿山的,各级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不得返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已经返还的保证金要依法追缴。   四、认真执行项目招投标制度   闭坑矿山治理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必须经过公开招标,招标程序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招投标管理法律法规履行。今年,原则上要按照工程类项目实行政府采购或进入各市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系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招标中心等)实施操作。明年,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或进入各市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系统实施操作。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评标、开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五、严格规范项目实施管理   项目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80号)等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实施管理。项目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执行施工设计,认真填报施工日志,确保项目的工期及质量。监理单位要认真开展监理工作,完整记录监理日记、认真撰写监理月报和监理总结报告。如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将纳入黑名单,3年内不得承担省内其他矿山环境治理工程。对于涉及项目区、治理面积等项目重大变更事项,必须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批准后实施。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将聘请专业的监理和工程造价人员对项目实施进行经常性实地巡查。   六、及时开展项目验收和清算工作   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要立即编制和提交竣工报告、结算报告等基础档案,各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出具竣工验收意见;各市财政部门要认真开展决算评审工作,准确核定项目造价。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将通过实地检查,并依据项目公开招标有关手续和各类监理报告,开展资金清算工作,按省定补助标准和实际完成工程量核定省级补贴额度。清算工作结束后,下拨全部补助资金。   生产矿山环境治理项目结束后,由采矿权人编制和提交竣工报告、资金结算报告等基础档案,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治理工程进行验收,并及时返还保证金。   “青山工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1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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