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综合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洛阳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洛阳市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日期: 2013/05/16 颁布日期: 2013/05/16
颁布机构: 洛阳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洛阳市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日期: 2013/05/16
颁布日期: 2013/05/16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综合管理的通知 (洛政〔2013〕65号) 洛阳新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做好全市尾矿库的综合管理,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尾矿库安全事故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确保尾矿库安全稳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切实加强和规范尾矿库的安全管理   (一)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是尾矿库安全管理和隐患整治的责任主体,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尾矿库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尾矿库的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保证隐患排查治理的资金投入,及时排查整治安全隐患;要严格落实尾矿库汛期安全评价、评估和闭库等规定。   (二)各级政府是本辖区内尾矿库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尾矿库安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领导责任。要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责任体系,根据尾矿库类型分别明确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督促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要适时组织开展尾矿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要加强对无主库的管理,按照规定实施无主尾矿库的闭库工作;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建设、非法排放、非法经营、私采滥挖等行为。   (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1.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尾矿库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对尾矿库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查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履行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 建设、规划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尾矿库下游控制区设置和库区下游建设规划及监督检查,依法提请县级政府清理库区下游控制区内非法建设的生产、生活设施。   3.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已闭库尾矿库资源的再利用管理,依法查处尾矿库区乱采滥挖行为;会同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尾矿库下游控制区设置和库区下游建设规划及监督检查;监督已闭库尾矿库用地单位完成土地复垦;负责对已闭库尾矿库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4. 水务部门:负责指导尾矿库汛前防汛检查、汛期防汛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存在防汛安全问题的尾矿库。   5. 环保部门:负责尾矿库建设运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依法查处尾矿库建设运营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   6. 司法机关:负责查处盗采国家矿产资源以及在尾矿库内私采滥挖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刑事责任。   7. 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尾矿库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行业管理。   8. 其他政府指定的无主尾矿库管理单位:负责对指定管理的尾矿库落实管理职责和安全维护。   9. 监察部门: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尾矿库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察,对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尾矿库设计、评价、施工、监理、检测检验等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执业准则进行设计、评价、施工、监理、检测检验,并对做出的结果负责。   二、完善措施,建立健全尾矿库审批管理机制   (一)新建非煤矿山企业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尾矿库,确需新建尾矿库的,应当依法办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审批手续。同时,必须保证尾矿库下游安全控制区内无生活、生产设施;无法保证控制区内生产、生活设施全部搬迁的,必须在尾矿库原设计等别基础上加高一个等别设计,防洪标准按照加高等别的上限取设。在尾矿库下游安全控制区内的生产、生活设施未全部搬迁完毕或未在尾矿库原设计等别基础上加高一个等别设计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批准其规划建设。   现有矿山企业因生产需要必须建设接替尾矿库的,在上报新尾矿库初步设计的同时,必须上报原有合法尾矿库的闭库设计;在申请新建尾矿库工程竣工安全验收的同时,申请原有合法尾矿库闭库工程竣工安全验收,否则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受理。企业拟新建尾矿库的库址下游安全控制区内不得存在居民、厂矿和重要公路、铁路等公共设施。   尾矿库初步设计涉及需要搬迁居民区、厂矿、重要公路、铁路等公共设施的,在企业完成搬迁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对规划建成的尾矿库,当地政府要组织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在库区下游设置安全控制区,在安全控制区内不得规划和建设任何生产、生活设施。在生产运行尾矿库库区和安全控制区范围内,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新批准设立探矿、采矿权等。   (二)对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或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各县政府必须完成该尾矿库下游安全控制区的划定,并严格落实对安全控制区的各项管理规定。对申请扩容的尾矿库,尾矿库下游安全控制区内不得存在任何生产、生活设施及探矿、采矿权等,新建排水系统必须在原设计基础上加高一个等别设计,防洪标准按照加高等别的上限取设。   (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8号)下发之后,在尾矿库下游划定控制区内规划建设的生产、生活设施,或未经规划审批擅自建设的生产、生活设施,当地政府必须立即予以拆除或者搬迁。同时,要严厉追究规划、审批单位、建设单位和县、乡(镇)相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尾矿库下游安全控制区范围内存在生产、生活设施的,当地政府必须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的意见》(洛政〔2011〕94号)要求,落实搬迁计划,按时完成搬迁任务。先有居民后有尾矿库的由企业负责筹资搬迁;先有尾矿库后有居民的由地方政府负责筹资搬迁;无主尾矿库下游安全控制区范围内生产、生活设施的搬迁由当地政府负责。   (五)尾矿库达到设计排放标高,生产经营单位要依照规定的时限和条件要求对其实施闭库,生产经营单位因停产、破产无力实施闭库的,由当地政府依法对其资产进行处置,处置资金用于闭库,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承担。   (六)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规定的标准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同时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财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企业安全费用的足额提取、专户储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县级政府要建立尾矿库安全预警机制,及时将恶劣天气信息通报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督促并监督其采取妥善应对措施。   (八)四等以上在用尾矿库要建立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未按规定建立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的不得批准投入使用;对已经验收合格且投入使用的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生产经营单位要确保其功能正常和安全运行。对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人为关闭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立市、县两级尾矿库安全监控中心,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市、县两级政府要保证监测中心运行的资金配套,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九)拟对尾矿库内尾矿回采再利用或者其它目的需要开挖尾矿库的,应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尾矿库进行私采滥挖。   (十)当地政府及环保部门要督促企业完善尾矿库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限期三个月内完成拦截坝建设。   三、分类管理,严格落实对尾矿库的监管整治   (一)对在建尾矿库,凡未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安全专篇进行建设,以及超出批复基建时限而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不能按期整改到位的,提请所在地县级政府依法进行整顿关闭。   (二)对生产运行尾矿库,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三)对暂时停止运行的暂停库,建设项目已通过安全设施验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因资源整合等原因暂时不能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企业必须向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尾矿库停止运行期间的安全管理责任人,以及保证尾矿库安全的管理措施,同时报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停库,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下达限期整改指令,逾期不整改的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予以关闭,由政府明确闭库实施单位,闭库验收合格后由国土资源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四)对已闭库治理的无主库和被依法关闭且经闭库验收合格的尾矿库,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整理闭库工作档案,由国土资源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五)对于停建或停用3年以上的废弃库,安全监管部门要调查其业主的基本情况,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确实不存在危险因素的,提请县级政府批准对其实施关闭,并予以销号。同时,由县级政府明确闭库实施单位,闭库验收合格后由国土资源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对存在危险因素的,提请县级政府对其关闭后,由县级政府明确闭库实施单位,闭库验收合格后由国土资源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六)严格闭库尾矿库的监督管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督促尾矿库企业严格履行尾矿库闭库手续,落实闭库尾矿库的管理责任,严把闭库工程安全、环保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关。   对已经解散及关闭破产生产经营单位的已关闭或者停用尾矿库,其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无主库及无上级主管单位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县级政府指定管理单位。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凡不对停用尾矿库进行闭库治理的尾矿库企业,应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有关部门不得为其新增项目办理核准备案,不得批准环保和安全手续。   尾矿库闭库后,土地复垦义务人应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完成土地复垦,并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验收。国土资源部门要监督用地单位及时将土地复垦为耕地、林地或园地等农用地,交还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同时,要加强对已闭库尾矿库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及尾矿资源回采利用的审批监督管理工作。   (七)尾矿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政府应当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治。   1. 新建、改建、扩建(含尾矿回采利用)尾矿库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组织施工的;   2. 生产运行尾矿库未依法持有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环保验收手续的,排水、排渗、泄洪系统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违规在尾矿库内采砂、二次回选、回水利用等的;   3. 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擅自改变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用途的,擅自关闭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的;   4. 未经批准,擅自对尾矿库内尾矿进行回采的,在尾矿库内私采滥挖的;   5. 逾期未完成尾矿库尾矿水泄漏拦截坝建设的。   (八)对存在重大隐患但生产经营单位拒不停产整治的尾矿库,当地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并按程序吊销有关证照。   四、协同配合,建立完善尾矿库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一)建立完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各县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安全监管、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政法、电力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和共同参与的尾矿库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大协调力度,加强联合执法、信息通报和资源共享,实施综合治理。对未取得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撤销、注销、吊销的采选矿企业,各县政府安委会应书面通知电力部门不得为其尾矿库生产提供用电。要推动建立尾矿库应急救援联动机制,督促尾矿库主管单位与周边居民、工厂、市场、学校及其他重要设施单位建立联防联动机制,进一步提升尾矿库安全、环保应急响应水平。   (二)县级政府要逐库制定应急疏散预案,实行包库制度,明确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分包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并在市级以上报纸上公示,确保尾矿库24小时处于政府监控之下。对辖区内的无主库要摸清底数,严格落实包库制度和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万无一失。   (三)尾矿库所在地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发现尾矿库非法建设、非法排放、非法经营等非法活动要及时制止,同时向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发现尾矿库私采滥挖等非法活动要及时制止,同时向县级以上国土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发现重大险情要及时报告,并做好人员的撤离和安置。要加强对尾矿库下游人员的宣传教育,在每年汛期到来前,要组织尾矿库下游人员进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四)针对我市尾矿库规模小、数量多等问题,要进一步研究制定尾矿库建设规划和整合政策,控制五等尾矿库建设,探索建设独立的尾矿库企业,专门从事尾矿库的经营管理,实现尾矿的集中排放、统一管理,有效减少土地占用,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积极探索一次性筑坝方式和尾矿再利用技术。   针对尾矿库下游居民搬迁问题,各县政府要积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针对当前存在的尾矿库闭库难问题,积极探索建立尾矿库闭库保证金提取制度,以排尾量为基数,在尾矿库生产运行过程中逐年按一定比例提留,并确保专账专款专用。   五、严格追究,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机关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对尾矿库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工作不力或者未落实相关规定和制度的,由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导致事故发生的,从重予以追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经批准,擅自对尾矿库进行私采滥挖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顶格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履行尾矿库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安全投入不到位或者未及时排查消除隐患的,或者存在尾矿库非法建设、非法排放、非法经营、私采滥挖等非法活动的,由相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顶格处罚”,同时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导致事故发生的从重予以追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设计、评价、施工、监理、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移交相应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依法处理,同时依法追究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导致事故发生的从重予以追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洛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16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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