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关于落实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实施细则

颁布机构: 邯郸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邯郸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3/06/04 颁布日期: 2013/06/04
颁布机构: 邯郸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邯郸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3/06/04
颁布日期: 2013/06/04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邯郸市关于落实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邯郸市关于落实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4日   邯郸市关于落实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避免和减轻暴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河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等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暴雨灾害防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暴雨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将暴雨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防御工作的需要逐步增加投入。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 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当健全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暴雨灾害防御的日常工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暴雨灾害防御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宣传暴雨灾害防御知识,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全社会避险、避灾、自救、互救能力。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暴雨灾害防御宣传工作,在暴雨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和互救。教育部门应当把暴雨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教育内容,组织开展暴雨灾害防御教育活动,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暴雨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章 预警发布与传播   第七条 暴雨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暴雨预警信息的发布、解除与传播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气象台按照发布权限发布暴雨预警信息。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暴雨预警信息。   第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应当严密监视天气变化,适时增加会商频次,提高暴雨预报、预警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及时调整和解除暴雨预警。   第九条 根据降雨强度、降雨总量和持续时间,暴雨预警划分为四级:   (一)蓝色预警(Ⅳ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雨总量达到五十毫米以上,或者其中1小时降雨量达到四十毫米以上;   (二)黄色预警(Ⅲ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雨总量达到一百毫米以上,或者其中1小时降雨量达到六十毫米以上;   (三)橙色预警(Ⅱ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雨总量达到一百五十毫米以上,或者其中1小时降雨量达到八十毫米以上;   (四)红色预警(Ⅰ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雨总量达到二百毫米以上,或者其中1小时降雨量达到一百毫米以上。   第十条 各级媒体单位根据暴雨预警级别,按照下列规定传播预警信息:   (一)蓝色和黄色预警:电台、电视台、政府门户网站和新闻网站,通过应急广播直播、滚动字幕、网页新闻等多种方式进行传播,直至解除预警;   (二)橙色和红色预警:电台、电视台、政府门户网站、新闻网站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通过应急广播直播、滚动字幕、网页新闻、网络推送和手机短信群发等多种方式进行传播,直至解除预警。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和乡(镇)、村,以及社区、学校、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机场、车站、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配备电子显示屏或大喇叭等预警信息接收、传播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转,及时获取气象信息。要设定气象灾害防御信息联络人员,收到暴雨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受影响的公众传播,形成县-乡-村(社区)-户直通的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渠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将暴雨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影响人员,迅速组织群众采取防灾避险措施。 第三章 应急响应   第十二条 市和县(市、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报告暴雨预警信息,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当根据本级发布的暴雨预警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会商,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由指挥长签发应急响应命令,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报告。   第十四条 蓝色预警响应: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并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居住在低洼地带、各类危旧住房、厂房、工棚和临时建筑物内的人员注意可能出现的房屋漏雨、水浸等情况,并组织排查安全隐患。   教育部门及时将暴雨预警信息通报辖区各幼儿园和学校,暂停室外教学活动。   公安部门组织警力,加强对城市地道桥、下凹式立交桥、低洼路段等重点路段的实时监控,协调高速交警加强对高速公路的实时监控;根据道路积水状况,及时疏导交通;实行24小时备勤,应急队伍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   公用事业部门组织检查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积水情况,做好管理的市政管网清淤,检修维护泵站,抢修损坏的市政设施、设备。   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危房安全管理,对房屋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排查,督导告知各类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对危旧房屋进行维修。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危旧房屋居民撤离转移工作,确保安全度汛。   城管执法部门充分利用数字监控平台,做好城区路段积水情况巡查和信息搜集上报工作。   建设部门加强对在建城市道路、桥梁等设施的巡查和检修,及时排除故障和隐患,确保道路安全畅通;督导建筑施工单位及时调整施工计划。   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巡查、预警和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准备。   交通运输部门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配合公安部门划定应急交通管制线路。   水利部门密切关注雨情,加强防汛值守,做好适时启动防汛应急响应的准备。   商务部门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和供求信息。   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旅游部门组织对旅游景区(点)进行隐患排查,监督各旅行社、旅游宾馆(饭店)和旅游景区(点)做好暴雨灾害防御工作。   人防部门组织对人防工程进行排查,筹集防汛物资器材,对人防工程重点部位进行防护。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线路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文物部门对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实时监控、巡查,做好应急抢险准备。   机场向进出港航班通报暴雨预警信息。   第十五条 黄色预警响应:   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市政府的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   教育部门安排危险区域的学校停课,组织师生转移。   公安部门对城区道路中心区域积水深度超过二十五厘米的路段,组织人员疏导交通,提示机动车驾驶员慢速行驶,积水深度超过三十五厘米时施行交通管制,限制车辆通行;对水毁、严重积水路段及时制定绕行路线,各路段警力应当疏导车辆绕行积水路段,及时组织拖离涉水熄火的机动车辆;协调高速公路交警对辖区高速公路进行巡查。   民政部门做好危险区域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的准备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通知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安全责任人员,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巡查和预警,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   公用事业部门对城市立交桥下市政道路及其排水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   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危房安全管理,对房屋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排查,督导告知各类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对危旧房屋进行维修。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危旧房屋居民撤离转移工作,确保安全度汛。   城管执法部门充分利用数字监控平台,做好城区路段积水情况巡查和情况搜集上报工作。   建设部门检查必要的物资和器材储备,做好应急抢险准备;督导建筑施工单位做好预防坑壁坍塌和基坑排水工作准备,暂停户外作业。   交通运输部门做好转移危险区域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准备。   水利部门及时组织防汛会商,部署巡堤查险,做好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和抗洪抢险等相关准备工作。   商务部门启动生活必需品日监测、日报告制度。指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备足货源。   农业部门组织农户抢收成熟作物,及时清理田内排水沟,保证泵站正常运行,鱼池水位较高的适当排水。   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人员对地质勘探、油气井场、尾矿库等场所进行巡视排查。   旅游部门发布关闭山地、湖泊等暴雨灾害风险较大的旅游景区(点)的紧急通告,组织旅游景区(点)经营管理单位安全转移、疏散游客。   人防部门组织人防工程权属及使用单位定时巡查,重点部位防汛物资器材到位。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线路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文物部门组织人员对存在隐患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进行重点巡查,做好应急抢险准备。   铁道部门密切关注路轨安全,监视列车运行。   机场加强对进出港航班运行的监控。   供电、供水和供气等单位做好暴雨灾害的应急准备。   武警部队加强执勤目标警戒,做好抢险救灾的准备,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秩序。   当地同级军事机关组织民兵应急分队收拢人员,24小时备勤,做好出动准备;通报驻地现役、预备役部队,做好备勤准备。   第十六条 橙色预警响应:   市政府按照省政府的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   教育部门安排辖区各幼儿园和小学停课,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随时做好停课准备,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公安部门对城区道路中心区域积水深度超过三十五厘米的路段施行交通管制,禁止车辆及人员通行;协调高速公路交警及时关闭水毁和积水严重的高速公路路段;协助危险区域人员撤离或者转移;取消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疏散与会人员。   民政部门组织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   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人员重点巡查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分析地质灾害风险,适时提高地质灾害预警等级,采取防护措施,及时撤离危险区域人员。   公用事业部门在城市道路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并安排专人负责警戒。   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危房安全管理,对房屋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排查,督导告知各类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对危旧房屋进行维修。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危旧房屋居民撤离转移工作,确保安全度汛。   城管执法部门充分利用数字监控平台,做好城区路段积水情况巡查和情况搜集上报工作。   建设部门监督建筑施工单位停工;在负责的城市基础设施、危险路段和危险建筑物附近设立警示标志,并加强警戒。   交通运输部门协助做好人员、设备、物资运送,做好抢修水毁公路交通设施的准备。   水利部门坚守防洪工程重点部位,及时组织查险排险,确保标准内洪水堤防、水库安全,及时做好水库泄洪、河道分洪和蓄滞洪区运用等相关准备工作。   商务部门组织商贸流通企业动用商业库存保障市场供应。   农业部门指导组织农户对畜禽圈舍加固,对蔬菜、食用菌棚室墙体使用塑料布进行苫盖。   卫生部门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实行24小时备勤,随时开展抢救伤员工作。   安全监管部门责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烟花爆竹等企业视情停产;冶金、有色金属、建材等其它行业视情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应急抢险准备工作。尾矿库停止排尾,抽干库内积水,包库领导住库督查,应急分队全天候值守。   旅游部门责令关闭各旅游景区(点),安全转移或者妥善安置旅游景区(点)游客。   人防部门停止使用受到暴雨灾害威胁的人防工程,将人防工程内的人员疏散转移至安全区域。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线路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文物部门对发生轻度险情、局部损坏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采取抢险保护紧急措施,防止险情扩大。   铁道部门增加巡查力量,加强隧道口、长大路堑、路堤、桥头、涵洞等防洪薄弱地段的检查监控,提前部署抢险准备和险情排查。   机场及时调整或者取消航班,做好滞留旅客的安置准备。   供电、供水和供气等单位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设施、设备损坏,对危险区域的设施、设备进行防护加固。   武警部队加强执勤目标警戒,做好抢险救灾的准备,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秩序。   邯郸军分区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协调现役部队应急专业力量备勤,做好出动准备。   第十七条 红色预警响应:   市政府按照省政府的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   教育部门安排辖区学校停课,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公安部门适时封闭危险路段,禁止车辆及人员通行;组织涉水熄火的机动车辆驾驶员和乘客迅速撤离积水区域。   民政部门紧急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开放紧急避难场所,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国土资源部门密切关注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公用事业部门在城市道路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并安排专人负责警戒。   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危房安全管理,对房屋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排查,督导告知各类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对危旧房屋进行维修。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危旧房屋居民撤离转移工作,确保安全度汛。   城管执法部门充分利用数字监控平台,做好城区路段积水情况巡查和情况搜集上报工作。   建设部门组织建筑施工单位撤离施工人员,转移施工物资、设备。   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人员、设备、物资运送,抢修水毁公路交通设施。   水利部门及时部署抢险、转移、救援行动,动员相应社会力量积极开展抗洪抢险救灾。   商务部门组织商贸流通企业从周边未发生市场波动的地区紧急调运商品,进行异地商品余缺调剂。   农业部门组织农户转移处于危险区域的大牲畜、鱼苗和养殖设施,对河流、水库等自然水体中布设的养殖设施进行加固。   卫生部门做好医疗救护、疫情防治等准备。   安全监管部门责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烟花爆竹等企业立即停产;冶金、有色金属、建材等其它行业视情停产;将受到暴雨灾害威胁的地质勘探、油气井场、尾矿库等场所周边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域,同时对矿(库)区、厂区进行巡查,发现事故立即上报。   旅游部门监督检查各旅游景区(点)关闭及游客转移或者安置情况,维护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人防部门停止使用所有人防工程,抢修出现险情的人防工程。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线路维护工作,抢修受损通信线路,保障通信畅通。   文物部门对发生严重损坏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采取抢救保护措施。   铁道部门适时调整列车运行调度计划,监护列车运行,抢修受损路轨,确保旅客安全。   机场封闭,做好滞留旅客的安置工作。   供电、供水和供气等单位迅速调集力量,投入抢修抢险。   武警部队加强执勤目标警戒,做好抢险救灾的准备,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秩序。   邯郸军分区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协助地方专业分队做好防汛工作,协调驻邯现役部队备勤。   第十八条 工矿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工程施工计划,采取措施,严防暴雨灾害,如有险情,立即停产和组织人员迅速撤离。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线路,保障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第十九条 暴雨灾害发生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受到暴雨危害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暴雨灾害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当地人民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二十条 公众应当注意收听、收看暴雨预警信息,随时了解暴雨动态,避免到暴雨发生的区域活动,尽量减少外出,户外人员应当寻找安全地带避雨。   公共场所、沿街店铺等应当积极为公众提供避雨场所。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按照《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第二十一至第二十三条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操作规范,并报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邯郸市暴雨灾害防御实施细则》(〔2012〕242号)同时废止。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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