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关于森林草原重点区域实行戒严防火的命令(2013)

颁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13/04/25 颁布日期: 2013/04/24
颁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13/04/25
颁布日期: 2013/04/2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重点区域实行戒严防火的命令 (内政发电〔2013〕6号 2013年4月24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目前,我区气温迅速升高,风干物燥,森林草原火险等级居高不下,部分地区火灾频繁发生。为进一步做好关键时期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森林草原重点区域实行戒严防火。   一、2013年4月25日至5月31日为今年春季我区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各盟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提前进入或推迟结束防火戒严期,科学划定防火戒严区,提出具体戒严措施和要求,并付诸实施。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落实防火责任制,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和检查落实防火工作,随时掌握防火动态,及时解决防火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出现火情时,主要领导必须亲临现场指挥扑救。要组织武警森林部队、林业公安、防火、林政等方面人员,反复进行武装清山、清沟、清河套,排除一切火险隐患。   三、防火戒严期间,戒严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防火戒严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旗县级以上防火指挥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并接受防火安全教育、签订防火责任书、领取防火通行证;机动车辆必须安装有效的防火装置,自觉接受防火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铁路部门要做好旅客的防火安全教育和管理,蒸汽机车要定点清炉、凉瓦;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生产用火和居民生活用火,必须进行严格管理。   四、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火”的原则,切实落实扑火预案,将各类扑火队伍主要作战力量部署到第一线,时刻保持临战状态,做好扑救火灾的各项准备。一旦发现火情,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依法办事,对违反上述要求和有关防火法律法规及制度者,严肃追究肇事者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严格按照森林草原火灾报告制度和归口管理制度,统一程序、统一口径,及时准确上报火情,确保防扑火信息高效畅通。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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