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太原市燃煤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太原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0/04/30 |
颁布日期: |
2010/04/30 |
颁布机构: |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太原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0/04/30 |
颁布日期: |
2010/04/30 |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太原市燃煤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的通知
(并环发[2010]41号)
各县(市、区),三区管委会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控制燃煤污染,努力推进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环境保护工作安排,现将《太原市燃煤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太原市燃煤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
为进一步控制燃煤污染,努力推进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国家、省市的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制定本技术政策。
一、制定政策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2005年12月2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40 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2005年12月4日。
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457号),2006年7月25日。
5.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发布2002年国家重点环境保护使用技术推广项目的通知(环发[2002]11号),2001年1月23日。
6.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关于山西省推广应用新型高效节能环保煤粉锅炉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55号),2009年9月21日。
7.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经济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采用新型高效节能环保煤粉锅炉更新替代低效锅炉有关问题的通知》(晋环发[2008]124号),2008年3月14日。
8.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太原市燃煤污染防治规定》,2004年11月7日。
9.《工业锅炉及炉窑烟气湿法脱硫技术规范》HJ462-2009。
10《太原市锅炉用洁净型煤》(DB14/133-2005)标准。
二、适用范围
以市区外环高速路为基准,北至北环高速,东到东环高速以东的司土、岗底村、西岗、牛驼村、杨家峪、新沟村、岗头村一线;西至西外环高速以西的上兰、庄头、下水峪、大岩、西铭、西峪、晋祠一线及西山矿务局所辖各矿区;南到南环高速以南的小站营、北瓦窑、大村、化章堡、西温庄(见附图)以及高新区、经济区、民营区、不锈钢园区、晋祠风景名胜区、天龙山自然保护区。
三、总体原则
1.总量控制的原则。严格控制太原市燃煤总量,通过调整能源结构,采用高效低污染燃烧技术以及污染综合防治相结合的措施,减少燃煤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2. 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优先的原则。餐饮娱乐服务业全部使用清洁和可再生能源。在集中供热管网未覆盖的区域新建采暖设施优先推广使用清洁燃料和可再生能源。
3.集中供热优先的原则。在集中供热管网已覆盖的区域禁止建设任何燃煤采暖设施。
4.“建大并小”的原则。对现有燃煤采暖设施通过合理规划和热源整合,采取建设先进大型供热设施取缔现有小型落后燃煤供暖设施,提高热效率、节约能源、进一步减少污染排放。
5.从严控制的原则。对符合规定新建的燃煤设施,提高污染防治水平,从严控制排放标准。对现有燃煤设施采取逐步淘汰或升级改造等措施,进一步降低污染排放。
四、燃煤设施
燃煤设施政策分为“禁止类”、“鼓励类”、“严格控制类”、“淘汰类”“改造类”等五个方面。
㈠禁止类
1.禁止在大气功能区一类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空气监测点周围一公里范围内、城市主要街道两侧100米范围内新建燃煤设施。
-燃煤设施是指以原煤、洗煤、焦炭、型煤、水煤浆、煤粉等为燃料的燃烧设施。
2.禁止新建10吨(7MW)以下各类燃煤锅炉、茶炉等。
-燃煤锅炉、茶炉包括:以原煤、洗煤、焦炭、型煤、水煤浆、煤粉等为燃料的锅炉、茶炉。
3.在集中供热管网已覆盖区域禁止新建任何燃煤采暖设施。
4.餐饮娱乐服务业禁止新建任何燃煤设施。现有燃煤设施限期改造,使用清洁能源。
-清洁能源是指电、太阳能、城市煤气、天然气、煤层气、清洁燃料油、液化石油气、轻烃气等。
5.食堂大灶、茶炉以及临街门面房等禁止新建和使用燃煤设施。
㈡鼓励类
1.以清洁能源为燃料的供热和制冷设施。
2.以可再生能源为主的供热和制冷设施。
-可再生能源包括:水源热泵、地源热泵、空气热源泵、太阳能、能够解决燃烧污染技术的生物质成型燃料等。
㈢控制类
1.新建单台在10吨(7MW)-50吨(35MW)以下锅炉,鼓励使用清洁能源。不具备使用条件的优先推广节能、高效和燃料便于控制的煤粉或水煤浆锅炉。
2.新建单台在50吨及以上锅炉,在执行前款要求的基础上,也可选择高效层燃锅炉或硫化床锅炉。
㈣淘汰类
1.在集中供热管网已覆盖区域或通过“建大并小”措施的区域彻底取缔燃煤锅炉。
2.通过使用清洁和可再生能源,逐步淘汰现有单台在4吨和4吨以下落后燃煤锅炉。
㈤改造类
单台在6吨(4.2MW)及以上燃煤锅炉,按照限期要求逐步改造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或更新使用水煤浆和煤粉锅炉。
五、污染防治
㈠锅炉房布局及建设要求
1.锅炉房位置布局合理,锅炉房锅炉与相邻建筑物的净距应符合《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要求。锅炉房建设按照《太原市环保模范锅炉房标准》执行。
2.新建锅炉房只能设置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满足《太原市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102-2003的要求,锅炉烟道应禁止设置烟气旁路,烟囱尽可能美化。
3. 锅炉房煤、灰、渣的储存、输送、转运等全部使用封闭设备。煤粉锅炉、水煤浆锅炉的“除尘灰”应采用气力输送、密封罐车拉运。
㈡脱硫除尘技术要求
1.新建高效煤粉锅炉、水煤浆锅炉和层燃锅炉必须配备独立的布袋除尘器和高效脱硫装置,布袋除尘器的除尘效率稳定达到99.9%,脱硫装置的脱硫效率稳定达到90%以上,投运率达到100%。不得建设脱硫除尘一体化的脱硫除尘装置。
2.新建循环硫化床锅炉必须采取布袋除尘,脱硫在采用炉内脱硫基础上必须配备炉外高效脱硫装置,除尘效率应稳定保证在99.9%以上,脱硫率应保证在90%以上,投运率应保证100%。
3.现有型煤锅炉必须加装脱硫装置,脱硫效率应达到85%以上。
4.现有普通燃煤锅炉(层燃炉)脱硫除尘器改造,推广使用独立的布袋除尘器和高效脱硫装置。现采用的湿式除尘脱硫一体化装置应配备灰水快速分离装置。改造后的脱硫除尘设施除尘效率达到99.9%,脱硫效率达到85%以上。
5.所有脱硫装置必须配备自动加碱装置,自动加碱装置应设置自动报警和数据传输系统。脱硫除尘水必须实现闭路循环不外排。
㈢灰渣处置要求
鼓励对锅炉房灰、渣和脱硫产物进行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应按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要求合理处置;煤粉锅炉、水煤浆锅炉产生的除尘灰,因其产生量大、灰粒细,应严格按照要求设置专用处置场,并做好防尘处理;锅炉房灰渣应及时清运。
㈣废水、噪声防治要求
1.锅炉房锅炉排污水、循环水排水应综合利用。
2.锅炉房风机、水泵、油气燃烧器和煤电装卸、破碎、筛分等设备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室内布置方式并采取降噪和减震措施,鼓风机吸风口设置消声器。
六、排放标准
1.新建燃煤设施烟尘排放达到30毫克/立方米以下,二氧化硫达到100毫克/立方米以下。现有燃煤设施通过脱硫除尘器改造,烟尘排放浓度达到50毫克/立方米以下,二氧化硫达到150毫克/立方米以下。
2.锅炉房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3.锅炉房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七、燃料要求
1.型煤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要稳定达到《太原市锅炉用洁净型煤》(DB14/133-2005)标准要求,禁止不合格型煤进入市场流通销售。型煤用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合格的型煤,否则将依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2.洗选动力煤和配煤煤质含硫量不超过0.8%。
3.水煤浆执行《水煤浆技术条件》GB/T18855-2002,水煤浆硫分应小于0.65%(Ⅱ级)。煤粉质量标准另行制定,煤粉中含硫量不得超过0.65%。
4.制定用电优惠政策,对用电供热实施峰谷电价(政策另行制定)。
5.鼓励使用水源热泵、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或移动式蓄热体等进行供热或制冷。使用地下水源进行供热或制冷的,要严格执行有关审批程序。
八、其它规定和要求
1.新建燃煤锅炉和现有中小型锅炉房推广专业化运营模式,专业化运营公司须持有相关专业化运营资质,在实际操作中将节能和环保等列入运营管理的主要内容。
2.10吨以上锅炉(含10吨)必须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监控设施与环保部门联网。新建锅炉房必须按规范要求设置烟气监测孔,监测孔应按照《锅炉烟尘测定方法》GB5468-91要求设置。
3.农村、“城中村”及三县一市参照本政策执行。
4.工业锅炉、窑炉暂参照本政策执行,电站锅炉政策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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