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经营监管的通知 (鲁环函〔2013〕162号) 各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打击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中的各类违法行为,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编制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十二五”规划 各市环保局应依据国家“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本着“产处平衡、就近处置、循环利用、园区管理”的原则,组织编制本市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和经营企业发展规划。到2015年,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大、中城市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规划编制及相关要求见附件。 二、严格新增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准入 (一)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政府划定的保护区域内,禁止建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新设置的危险废物项目必须布局在各市、县(市、区)划定的工业园内。已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现有企业,经营项目所在区域处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1)中的一、二类功能区的, 3年内要迁入工业园区或工业区内。 (二)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应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初审、预审。要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环境保护部2009年55号、65号公告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领有关规定的通知》(鲁环发〔2005〕58号)要求,逐条审查申请企业的落实情况,在初审和预审意见中要提出明确结论。 (三)按照《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鲁环发〔2010〕42号)要求,2010年7月以后报批的设区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省环保厅审批,已由各市、县(市、区)审批的,应报请省环保厅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材料。 (四)环评批复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危险废物处置项目,企业申请许可证时须提供环境监理报告。未被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企业,应提供有固体废物处置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的技术评估报告。 (五)各市辖区内产废企业如不产生某类危险废物,原则上不得新建该类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各经营企业接收外省转移进入的危险废物量原则上不得超过许可经营能力的50%(环境保护部颁发许可证的项目除外)。 (六)危险废物经营企业若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应按程序重新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三、规范换证程序 (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要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并将申请同时抄报当地市、县(市、区)环保局。实际经营能力连续2年达不到许可能力50%的企业,市、县(市、区)环保局应在换证预审和初审意见中明确提出许可能力的调整意见。 (二)按照《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要求,换证企业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无环境风险评价专章或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的,应对项目现状补充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明确补救措施,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核。否则,各市、县(市、区)环保局不得出具同意许可的初审和预审意见。 (三)对未建立危险废物经营记录簿,无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事故情况等事项记载的企业,应限期整改。未完成整改的,市环保局不得出具同意许可的初审意见,我厅不予办理延期换证手续。 (四)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应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按规范开展特征污染物监测。焚烧设施应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和市级环保局联网,每年至少对二恶英排放情况进行1次监测。其他污染物的监测应符合环评批复和地方环保部门管理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我厅不予办理延期换证手续。 四、加强日常环境监管 (一)加强档案台帐管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应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终止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存档管理。我厅定期组织抽查经营企业档案管理情况,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暂停受理该地区新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事项。 (二)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必须在厂区出入口、卸货区、原料贮存区、生产加工区等主要位置安装实时视频监控系统,录像记录至少保存3个月。危险废物运输车辆必须按交通部门规定安装GPS卫星监控系统,严禁用一般运输车辆运输危险废物。 (三)各市环保局应加强对辖区内经营企业的监督性检查和监测,确保企业按许可规定处置危险废物。对检查和监测中发现的转借、倒卖许可证、签订虚假合同,伪造转移联单、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和污染物超标排放以及未按规定监测等行为,应立即限期整改。对不按要求整改的企业,应责令停止危险废物经营行为,并提出许可证吊销建议。 (四)各市环保局应及时组织对拟终止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经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对经营设施、场所提出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并妥善处置剩余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在采取以上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由原发证机关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五、其他要求 (一)经营企业超过范围经营危险废物的,要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发证机关将依法收回其许可证;若再次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需按程序重新办理申请。 (二)国家规划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环保局不得无故拒绝接收省内其他市转入的危险废物,确有原因不能接收的,应由市级环保局书面报我厅同意后方可不予接收。 (三)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检查或验收中,被环保部门判定为基本达标或不达标的经营企业,应按要求进行限期整改,经我厅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经营和申请办理延期换证。 (四)因违法被环保部门吊销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5年内不得申领经营许可证,由此再注册的企业,5年内不得申领经营许可证。 (五)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我厅上报上年度工作报告,由各市环保局督促执行。 本通知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5月31日。 附件:危险废物处置“十二五”发展规划编制要求(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