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汕府办〔2013〕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7日 汕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汕头市减灾工作委员会 2.2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2.3 区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3 运行机制 3.1 应急响应 3.1.1 信息报告 3.1.2 响应启动 3.1.3 响应措施 3.1.3.1 Ⅰ与Ⅱ级响应措施 3.1.3.2 Ⅲ与Ⅳ级响应措施 3.1.4 响应终止 3.2 灾后救助 3.2.1 过渡性生活救助 3.2.2 冬春救助 3.3 恢复重建 3.4 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 资金保障 4.2 物资保障 4.3 通信保障 4.4 设施保障 4.5 人力资源 4.6 社会动员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宣教培训 5.2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7 附件 7.1 Ⅰ级响应 7.2 Ⅱ级响应 7.3 Ⅲ级响应 7.4 Ⅳ级响应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联动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 1.3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及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实施的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全面履行职能,把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救助的首要任务,确保受灾地区人员的基本生活。 (2)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汕头市减灾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的指导、指挥、协调作用,加强有关单位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协作和配合,形成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协调有序、配合密切、运转高效的应急救助机制。 (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实现灾民自救、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体系 2.1 汕头市减灾工作委员会 汕头市减灾工作委员会为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灾救助活动,指导灾区重建家园工作。减灾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减灾委有关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的日常工作。 2.2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救灾工作宣传报道以及协调工作。 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局):负责安排重大防灾及灾后重建基建项目,协调落实建设资金;做好救灾粮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灾区煤电油及重要原材料、重要消费品的供需衔接和猪肉市级储备的应急调度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指挥做好灾后学校、幼儿园教育和教学工作,协调有关地区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组织、指导各地对学校学生、幼儿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的宣传、教育、演练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落地查处网络上散布谣言、制造恐慌的人员。 市民政局:承担市减灾委办公室相关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核定和报告全市灾情;指导做好灾民安置、慰问工作;督促指导困难灾民吃、穿、住等生活救助;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确保救灾款物专款专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储备市级救助物资;指导做好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 市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会同市民政局联合向民政厅、财政厅申请救灾补助资金;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救灾资金迅速到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指导灾区做好灾后技校复学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组织、指导各地对技校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的宣传、教育、演练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编制市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开展重大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治理责任;建立完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群防群测体系;协助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按规定对灾后重建有关用地审批手续给予优先办理。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灾害多发的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牵头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重大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和发布相关环境信息;会同市卫生局做好灾区饮用水环境的监测监督,指导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指导和协调灾民建房的选址和规划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灾后工程建设管理,监督实施各类房屋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建设的抗震设防标准,以及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设计施工等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的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为运送救灾应急物资车辆办理免费通行手续;提供转移灾民所需交通工具,组织被毁公路抢修。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防汛、防旱、防风及水利工程抢险工作,在抗御特大洪水期间实施水库联合调度,负责组织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储备防汛抢险物资。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火灾扑救,储备应急物资;组织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发展以及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市卫生局:负责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做好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应急救助工作。 市地震局:负责组织协调地震现场强余震监测,分析地震发展趋势,提出强余震防范对策;协调震区与邻市的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现场地震灾害调查,确定地震烈度,负责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并提出救灾意见,组织协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参与制定震区恢复重建规划。 市气象局:负责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发布及宣传工作。 市海洋渔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风暴潮(灾害性海浪)、赤潮和海啸等海洋环境的观测预报工作,并组织海洋防灾减灾工作;组织开展海洋捕捞渔船、渔港、港湾设施、沿海水域水产养殖设施以及水产品抢险救灾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配合宣传部门对抢险救灾、防灾减灾工作进行报道。 市物价局: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管,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组织实施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市红十字会:负责在救灾救助中组织志愿者和社会力量,依法开展救灾募捐和灾害救助活动;参与救灾和伤病员的救治(含灾民、伤员的心理救援);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汕头供电局:负责对损坏电力设施的恢复及电力调度工作,以确保灾区电力供应。 汕头北站:负责救灾物资的铁路运输工作。 汕头警备区:根据市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驻汕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协助运输救灾物资;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武警汕头支队:负责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参加疫区封控;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市公安部门的组织协调下,参与处置因灾害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3 区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救助工作。 3 运行机制 3.1应急响应 3.1.1 信息报告 (1)灾害预警预报 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水务局的汛情预警信息,市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警信息,市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海洋渔业局的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市林业局的森林火灾信息,市农业局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市和有关区县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2)灾情信息报告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信息,要按规定和程序及时报告市政府。 各级民政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自然灾害情况的统计报送工作。 3.1.2 响应启动 根据一次自然灾害过程造成影响的危害程度,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Ш级、Ⅳ级四个等级。 Ⅰ级响应。接到重大灾情报告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灾情,报请市减灾委主任启动Ⅰ级响应。Ⅰ级响应由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统一组织、领导。 Ⅱ级响应。接到重大灾情报告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灾情,报请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启动Ⅱ级响应。Ⅱ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统一组织、领导。 Ш级响应。接到重大灾情报告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灾情,报请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启动Ш级响应。Ш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统一组织、领导。 Ⅳ级响应。接到重大灾情报告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灾情,报请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启动Ⅳ级响应。Ⅳ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统一组织、协调。 3.1.3 响应措施 3.1.3.1 Ⅰ(Ⅱ)级响应措施 第Ⅰ(Ⅱ)级响应启动后,在减灾委主任(副主任)统一领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1)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各自的职能启动应急预案。 (2)有关单位要密切关注天气趋势和灾情发展状况,与灾区保持24小时专线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随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灾情。 (3)市减灾委办公室在灾情发生后及时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政府及省减灾委上报灾情。 (4)市减灾委召开救灾综合协调会,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5)开展紧急救助。 ①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灾民,了解灾区救灾情况及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②开放全市各级灾害救助临时庇护中心。 ③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 ④下拨灾害救助应急资金。 ⑤根据灾情程度,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 ⑥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提出请款要求。 ⑦必要时,由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 (6)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及时落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关于救灾的指示。 响应的终止。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市减灾委主任(副主任)确定终止响应。 3.1.3.2 Ⅲ(Ⅳ)级响应措施 第Ⅲ(Ⅳ)级响应启动后,在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统一领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1)市民政局密切关注天气趋势和灾情发展状况,与灾区保持24小时专线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2)市减灾委办公室在灾情发生后及时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政府和省减灾委上报灾情。 (3)开展紧急救助。 ①督促受灾地方启动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指导受灾地方做好救援和群众生活安排工作。市民政局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了解灾区救灾情况及需求,指导受灾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②受灾地区开放辖区内各级灾害救助临时庇护中心。 ③根据灾区政府申请,在灾情发生后及时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④根据受灾地区县政府的报告,结合灾情程度向市政府申请紧急救灾资金,并及时下拨到灾区。 (4)有关部门及时落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对救灾救助的工作指示。 响应的终止。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市民政局局长(副局长)确定终止响应。 3.2 灾后救助 3.2.1 过渡性生活救助 (1)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市民政局、财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市民政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性生活救助人员的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 (4)市减灾委办公室要在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及时组织人员对救助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3.2.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各区县民政部门要在每年9月下旬开始启动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评估,并核实有关情况。 (2)受灾地区县级民政部门要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订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3)根据区县人民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民政局、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省、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用于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4)市民政局组织有关单位评估全市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 3.3 恢复重建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因灾倒损住房的恢复重建。恢复重建要充分尊重灾区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合理减灾避灾。 (1)市民政局根据区县民政部门对倒损住房的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2)市民政局收到受灾区县民政部门关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要根据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市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报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 (3)倒损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民政部门要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上一级民政部门。 (4)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3.4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主要新闻媒体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 应急保障 4.1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市和区县监察、审计部门要对捐赠救灾款物的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察和审计,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察和审计结果。 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提供保险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4.2 物资保障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全市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建设,整合现有的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对所储备的救灾物资和储备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市设立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各区县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和社会捐赠接收站(点)。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并及时补充救灾储备物资。 各区县要建立救灾物资代储制度和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紧急调拨、运输制度。 各区县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自然灾害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4.3 通信保障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的信息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确保灾害信息管理系统通畅,各级政府能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以市气象局信息发布中心为依托,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4.4 设施保障 市和区县政府要根据辖区人口密度、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护场所,在应急避护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储备必要的物资,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要加强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管理,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运输保障系统,实现全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交通运输统一指挥调度。铁路、公路、水运确保自然灾害救助人员和受到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救助物资、救助设备优先运输。 4.5 人力资源 各级各部门应根据市政府救灾工作的统一部署,及时组织救灾救助队伍,发挥救灾联动作用。 完善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区(县)、镇(街)、村(居)的灾害信息员队伍。 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培育、发展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4.6 社会动员保障 制订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的工作。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灾害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5 监督管理 5.1 宣教培训 各区县、各有关单位要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及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组织开展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5.2 责任与奖惩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以及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政府组织制订,预案实施后,各区县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6.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6.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1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汕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即日起废止。 7 附件 根据一次自然灾害过程造成影响的危害程度,设定市自然灾害救助Ⅰ级、Ⅱ级、Ш级、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7.1 Ⅰ级响应 (1)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a.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 b.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90万人以上。 (2)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级响应。 (3)市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7.2 Ⅱ级响应 (1)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a.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b.死亡(含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5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60万人以上,90万人以下。 (2)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级响应。 (3)市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7.3 Ⅲ级响应 (1)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a.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在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b.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上,0.5万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0万人以上,60万人以下。 (2)其他突发事件造成较多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级响应。 (3)市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7.4 Ⅳ级响应 (1)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a.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b.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1万间以上,0.3万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或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2)其他突发事件造成较多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级响应。 (3)市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