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关于《上海市青浦区水源保护区水域渔业捕捞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3/01/01 颁布日期: 2013/02/18
颁布机构: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3/01/01
颁布日期: 2013/02/18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关于《上海市青浦区水源保护区水域渔业捕捞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府办发〔2013〕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农委关于《上海市青浦区水源保护区水域渔业捕捞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区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2013年2月18日 上海市青浦区水源保护区水域渔业捕捞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上海市青浦区水源保护区水域渔业捕捞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水源保护区水域渔业捕捞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农委)是本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实施本细则。并应当与区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土地、水务、地方海事等部门,相互协作,共同维护渔业捕捞秩序,保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 第二章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条 本区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片分层分级管理。   第五条 本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为青浦区农业委员会执法大队渔政管理检查站(以下简称渔政站),渔政站下设渔政指挥中心、淀山湖渔政分站、青东渔政分站。保留练塘、金泽、朱家角镇渔政站,其余各镇(街道)设1名专职渔政检查员。   第六条 区农委执法大队渔政站主要职责如下   (一)做好对渔政分站、镇渔政站和渔政检查员的业务指导工作,加强对渔政检查员和渔政协管员的管理考核。   (二)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各类捕捞作业方式和捕捞强度。   (三)渔业船舶管理和渔港管理。   (四)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管理。   (五)渔业资源保护,包括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渔业资源的增殖放流和水域生态环境的改善,保护捕捞者合法权益。   (六)依法对各类渔业捕捞活动进行渔政执法检查,对各类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七)景观水域渔业活动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在景观河道内科学放流渔业资源,并参与日常管理,美化和保护水域生态环境。   (八)依法处理各类渔业污染事故、涉渔工程纠纷、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及对渔用药物进行监管等。   (九)配合本区水务部门、海事部门做好防汛泄洪、航道疏浚等工作。   第七条 渔政指挥中心职责   (一)渔政执法指挥及涉渔案件应急指挥。   (二)渔政管理中办证信息上网。   (三)处罚案件信息上网以及执法检查过程中的执法网络信息化管理。   第八条 渔政分站职责   (一)淀山湖渔政分站负责朱家角放生桥以西至淀山湖段,淀山湖和商榻河道水域的渔政管理。   (二)青东分站负责朱家角放生桥以东地区河道水域的渔政管理。   第九条 镇级渔政站、镇(街道)渔政检查员的职责   镇级渔政站和专职渔政检查员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各自辖区内的渔政监督管理工作,并协助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做好本区域范围内的渔政执法、信息沟通以及相关事务的联络工作。 第三章 渔业捕捞管理   第十条 青浦区水域捕捞作业方式和作业时限如下:   (一)作业方式:铁 钓,作业限额:30条船;   (二)作业方式:扒螺蚬,作业限额:20条船;   (三)作业方式:扒 蚌,作业限额:30条船;   (四)作业方式:船 笼,作业限额:50条船;   (五)作业方式:踏 网,作业时限:9月11日至12月31日,作业限额:50条船;   (六)作业方式:丝 网,作业时限:9月11日至次年2 月15日,作业限额:200条船;   (七)作业方式:虾 笼,作业时限:5月17日至次年2月15日,作业限额:20条船;   (八)作业方式:拖虾网,作业时限:5月17日至次年2月15日,作业限额:100条船;   (九)作业方式:扎 网,作业时限:5月17日至次年2月15日,作业限额:20条船;   (十)作业方式:麦 钓,作业时限:5月17日至次年2月15日,作业限额:30条船;   拖虾网、扎网、踏网、扒螺蚬和扒蚌等作业方式严禁夜间作业。 第四章 渔业资源保护   第十一条 凡在本区水源保护区水域内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依照《上海市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第十二条 区农委执法大队渔政站应当按照《上海市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并按规定管理、使用和上缴。   第十三条 为保护和增殖本区水域渔业资源,在本区水源保护区水域内禁止从事的渔业生产活动按《上海市青浦区水源保护区水域渔业捕捞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为保护渔业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将靠近水上运动场的淀山湖水域5000亩划定为常年禁渔区。   第十五条 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起捕标准,捕大留小,保护渔业资源。起捕标准为:青鱼、草鱼700克以上;鲢鱼、鳙鱼300克以上;鲤鱼250克以上;鳊鱼150克以上;鲫鱼50克以上;河蟹50克以上。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购、代销在禁渔期、禁渔区捕捞的和不符合起捕标准的违禁渔获物。发现违禁渔获物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为进一步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增加流动捕捞收益,促进渔业生产,保护青浦水域生态环境,每年在水源保护区水域组织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活动。   (一)区农委执法大队渔政站制定渔业资源增殖放流计划,并组织苗种放流;   (二)年放流苗种数不低于2000万尾(30万公斤);   (三)放流品种以花鲢、白鲢、鲤鱼和鲫鱼为主,鳜鱼、河蟹、季骨郎等特种水产品种为辅,放流的鱼种种质和规格要达到有关放流要求;   (四)为提高苗种成活率,放流时间由区农委执法大队渔政站根据市里要求和本区实际情况安排,以保证放流的效果;   (五)除市里每年安排的资金外,区财政每年拨出专款用于全区的渔业资源增殖放流。 第五章 渔业污染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 对排放污水(包括农田施用农药后的排水)、污染物,污染渔业水域而造成渔业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农委执法大队渔政站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区农委执法大队渔政站协同环保部门对渔业水域污染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区渔业环境监测站对渔业水域的水质进行监测,为处理污染渔业水域事故提供数据。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条 对违反渔业捕捞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农委执法大队渔政站依据《渔业法》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罚。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区农委执法大队渔政站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对一时无法履行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区农委执法大队渔政站对没收的渔获物和渔具、违法所得以及罚款等,均应当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进行登记,归入渔政档案。   对没收的渔获物,个人不得擅自处理,由区农委执法大队渔政站指定的部门收购。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三条 区农委执法大队渔政站对正在进行的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区农委执法大队渔政站及其渔政检查员的渔政执法行为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区农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青浦境内非水源保护区水域、精养鱼塘、一般内塘和公共绿地内景观湖等的渔业捕捞监督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8日下发的《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制定的<上海市青浦区水源保护区水域渔业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青府办发〔2005〕70号)同时废止。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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