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科技协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四川省建设科技协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四川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2/08/28 颁布日期: 2012/08/28
颁布机构: 四川省建设科技协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四川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2/08/28
颁布日期: 2012/08/28
四川省建设科技协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标识实验室的监督管理,规范其标识测评行为,依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川建勘设科发[2011]173号文件,即《四川省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我会制定了《四川省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实验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建设科技协会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四川省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四川省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加强对标识实验室监督管理,规范其标识测评行为,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建筑门窗标识实验室的申请、认定、监督管理。   第三条 申请标识实验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相应的办公场所、实验场所与设备等实验条件和其它必要的基础设施;必须具有足够的建筑门窗空气渗透率、传热系数和玻璃光学热工性能检测能力,并通过计量认证及实验室认可;   (三)承担过省、部级建筑节能科研课题或参加过建筑节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编制,并从事建筑节能研究或相关检测工作3年以上;   (四)从事实验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建筑热工、建筑材料、机械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6人;具备上岗资格的实验人员不少于6人,模拟计算人员不少于3人;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以上人员需经建筑门窗节能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五)具备完善的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运行规章制度,仪器设备管理规范;   (六)从事实验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了解国家建筑节能政策、熟悉相关标准、建筑门窗生产加工工艺和行业状况;   (七)不得同时从事建筑门窗生产、销售、监制或监销等。   第四条 申请标识实验室时,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四川省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实验室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申请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   (四)从事建筑门窗研究和检测工作业绩。   第五条 标识实验室的申请和认定程序:   (一)申请单位按统一格式向四川省建设科技协会提交《四川省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实验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二)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对现场进行技术评定,提出评审意见;   (三)四川省建设科技协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认定通过的实验室,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15个工作日内没有异议的,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并将获得标识实验室的单位及时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上公布,由省住建厅颁发《四川省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实验室证书》。   第六条 标识实验室的职责:   (一)会同四川省建设科技协会对申请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现场调查;   (二)负责见证样品现场制作过程和封样;   (三)负责样品的节能性能指标检测与模拟计算,并出具《四川省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   (四)承担受委托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七条 标识实验室应本着科学、公正的原则从事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保证样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真实性。保守受检产品及企业的相关信息和商业秘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标识实验室应确定实验室负责人和测评报告批准人,并报四川省建设科技协会备案。实验室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建筑节能研究、检测与组织管理能力。   第九条 标识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质量管理。注重检测设备仪器的维护、保养及标定工作,不断提高实验室测评能力、模拟计算能力,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确保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条 标识实验室应当建立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技术档案,并保证档案的完整、真实和有效。   第十一条 标识实验室应接受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在从事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有关标准要求和方法进行现场调查、检测或模拟计算等工作;   (二)伪造检测或模拟计算结论或者出具虚假报告;   (三)从事建筑门窗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监制或监销建筑门窗;   (四)不按标准收取检测费用;   (五)违反自愿原则,强行要求企业送样检测;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   (七)凡有上列情况之一者,标识实验室不得继续承担标识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标识实验室应参加实验室能力验证或评估。达不到要求的实验室,应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达到要求。整改期间,不得继续受理标识相关业务。   第十三条 标识实验室的仪器检测能力和模拟计算能力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上报省建设科技协会。   第十四条 标识实验室开展的各项服务工作的收费标准,应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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