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产业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3/06/01 |
颁布日期: |
2013/02/28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3/06/01 |
颁布日期: |
2013/02/28 |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产业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13〕35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促进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技术进步,引导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地方产业发展,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和《重庆市“十二五”建筑节能规划》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重庆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产业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产业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2月28日
重庆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产业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技术进步,引导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地方产业发展,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和《重庆市“十二五”建筑节能规划》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产业化示范基地,是指经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自主创新能力强,生产管理水平高,设备工艺先进,产品质量可靠,具备规模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的生产条件,为本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程提供产业支撑保障的生产制造基地。
第三条 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技术先进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产业化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产业化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
第二章 设立产业化示范基地的范围和任务
第六条 本市设立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产业化示范基地的主要技术和产品范围为:
(一) 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建筑保温隔热技术体系;
(二) 新型节能墙体材料及辅助砌块;
(三) 高效节能门窗及关键部品;
(四) 建筑遮阳技术与产品;
(五) 建筑通风技术与产品;
(六) 空调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 建筑配电及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及设备设施;
(九) 建筑节水技术与产品;
(十) 其他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第七条 本市设立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产业化示范基地的主要目标任务为:
(一) 整合社会技术资源,提升行业自主创新能力,开展关键技术科研攻关与工程示范,推动全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技术进步;
(二) 引导全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产业走集约化、规模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发展道路,加强资源能源综合利用,减少生产应用环节废物排放,降低绿色建材及建筑节能材料与产品的生产成本;
(三) 提升全市绿色建材及建筑节能材料与产品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和生产管理技术水平,提高绿色建材及建筑节能材料与产品的质量;
(四) 提升全市绿色建材及建筑节能材料与产品的工程应用服务水平,保障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程实施质量。
第三章 产业化示范基地认定
第八条 重庆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产业化示范基地认定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和自愿申报的原则。
第九条 申请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产业化示范基地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申报单位应取得企业独立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 申报单位具有规模化、标准化和规范化的生产场地,且用地、用电、用水、用气以及废水、废气和固定废弃物排放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管理规定。
(三) 申报单位的生产设备与工艺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所生产的主要材料和产品符合国家及本市技术产业政策规定,满足本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程应用需要。
(四) 申报单位具有开展绿色建筑或建筑节能技术的研发机构和相应试验设备。
(五) 申报单位近两年内无相关建筑节能违法、违规行为处理记录。
第十条 申请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产业化示范基地认定应提供以下主要资料:
(一) 重庆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产业化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
(二) 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情况报告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 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产业化示范基地所生产材料和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
(四) 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产业化示范基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五) 认定评审需要的其他相关技术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重庆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产业化示范基地认定的主要程序:
(一)申请。申报单位通过设在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www.ccc.gov.cn)上的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产业化示范基地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管理平台”)提交认定申报资料,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
(二)评审。申报资料形式要件齐全后,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召开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产业化示范基地认定专家评审会,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三)公示。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在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www.ccc.gov.cn)上对评审意见及结果予以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授牌。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授予“重庆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产业化示范基地”标牌。
第十二条 认定评审专家组应由5至9名(单数)取得副高级及上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和轮换制度。
第十三条 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产业化示范基地认定不收取费用。
第四章 产业化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四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研究建立支持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产业化示范基地发展的具体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产业发展需要,研究制定全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布局规划,科学引导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产业发展,避免盲目重复建设和产品结构失衡。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的帮扶指导,引导辖区内民用建筑工程推广应用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产业化示范基地生产供应的材料和产品。
第十六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产业化示范基地动态监管机制,加强对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产业化示范基地所生产供应的材料和产品质量动态抽查。
第十七条 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产业化示范基地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予以通报,收回标牌:
(一) 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
(二) 生产供应的材料与产品已不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技术产业政策的;
(二) 在材料与产品供应过程中存在以次充好和假冒伪劣等违规行为的;
(三) 生产或供应不合格材料和产品的;
(四) 生产的材料和产品存在严重技术缺陷的;
(五) 因使用其生产的材料和产品而导致质量事故的。
第十八条 参与认定评审工作的专家应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规定,不得泄露申报单位的相关技术资料和信息,不得有其他不正当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担任评审专家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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