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发包承包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定
颁布机构: |
邯郸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邯郸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13/05/01 |
颁布日期: |
2013/05/01 |
颁布机构: |
邯郸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邯郸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13/05/01 |
颁布日期: |
2013/05/01 |
邯郸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发包承包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邯政小头〔2013〕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发包承包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发包承包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对工矿商贸企业和水利、电力、交通运输部门的发包、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邯郸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矿商贸企业和水利、电力、交通运输等单位的发包和承包施工项目。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承包依照建设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贯彻落实本规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发包、承包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监管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包、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发包、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矿商贸企业和水利、电力、交通运输等单位的新建、扩建、改建、构筑物拆除等承包施工项目,实行备案制度。
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工矿商贸企业新建、扩建、改建、构筑物拆除(压力容器、起重设备除外)的承包单位备案工作;水利、电力、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的权限负责本行业内承包项目的备案工作。
第五条 发包单位的有关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承包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审查合格,经发包单位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同意并加盖发包单位公章后,由发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将审查资料按第四条的规定报请备案。
备案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安全资质证书和施工资质证书。
(二)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三)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证书。
(四)项目负责人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五)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六)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名单和安全生产相关制度等资料。
(七)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八)承包单位备案审查表一式三份。
第六条 发包单位作为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主体,必须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能一包了之,对本单位区域内所有承包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职业危害预防、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第七条 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明确部门分工、管理责任和监管程序,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八条 发包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对承包单位加强以下方面管理:
(一)承包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承包单位是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和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三)承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四)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五)承包单位是否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施工项目转包、分包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九条 发包单位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的建设工程和矿山井下工程项目,不得将工程项目承包给多家施工单位。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肢解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单位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并依照国家法律与分包单位签订专门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职责,分包单位不得再转包工程项目。
第十条 矿山井下工程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要严格限定分包单位数量,矿山井下限定分包单位数量:
非煤矿山生产能力在3万吨 /年以下的,分包单位不得超过1个;3万吨/年以上20万吨 /年以下的,分包单位不得超过2个;20万吨 /年以上的,分包单位不得超过3个。
煤矿井下回采准备工程不得对外承包。金属非金属地下开采矿山回采作业不得对外承包。
第十一条 承包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矿山工程项目建设的,应当根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2005〕37号)和有关规定,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风险抵押金的交纳和管理,依照《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邯郸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邯政〔2006〕2号)执行。
第十二条 承包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从业人员交纳工伤保险和提供必需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三条 承包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未经培训教育或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作业。培训教育的组织、考核和办证程序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承包单位的从业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必须持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上岗作业,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二)承包单位具备培训教育能力和条件的,由承包单位组织培训教育。不具备培训教育能力和条件的,在开工前向同级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从业人员培训教育计划申请,委托具备安全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工矿商贸行业建设项目承包单位的从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
第十四条 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费用从工程项目承包费中列支,发包单位不得截留。
第十五条 承包单位必须履行以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组织制定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落实。
(四)保证从业人员上岗前培训教育和持证上岗。
(五)保证每个工程项目配备与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技术人员,并对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六)保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安全监管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发包单位建立健全对承包单位安全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促使发包单位切实履行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对违规发包、承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承包单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印发的《邯郸市安全生产隐患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09〕96号)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调查与处理,依法追究承包单位、发包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凡承包单位在发包单位区域内施工建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发包单位必须承担连带责任。事故应急救援由发包单位组织实施,承包单位积极配合。承包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均纳入市政府对发包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包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市级网站、报纸等媒体上公布,两年内不得承揽政府投资项目工程:
(一)一年内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1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不接受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和发包单位监管的;
(三)工程安全质量不达标,造成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
(四)私自转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单位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邯郸市人民政府2009年12月21日印发的《关于加强对发包承包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9〕155号)同时废止。
附件:
承包单位备案审查表
承包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及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人姓名 安全资格证书编号
项目经理姓名姓名 安全资格证书编号
施工资质类别及等级类别及等级 发证机关及有效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许可证编号 发证机关及有效期
承包工程主要内容项目主要内容
职工人数 是否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特种作业人员数及持证情况
安全管理人员数及持证情况 其他从业人员数及培训情况
发包单位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邯郸市安全监管局审查人员意见 年 月 日 邯郸市安全监管局意见 主管领导签字: (公章)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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