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保护规划技术大纲
颁布机构: |
浙江省水利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3/03/27 |
颁布日期: |
2013/03/27 |
颁布机构: |
浙江省水利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3/03/27 |
颁布日期: |
2013/03/27 |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资源保护规划技术大纲》的通知
(浙水保〔2013〕13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统一我省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的技术要求,规范和指导各地规划编制工作,现将《浙江省水资源保护规划技术大纲(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水资源水保处。
联系人:姚水萍; 联系电话:0571-87826640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3年3月27日
浙江省水资源保护规划技术大纲
(下发稿)
(浙江省水文局 二〇一三年三月)
目录
一、总则
(一)目标与任务
(二)规划思路
(三)规划范围
(四)基本规定
二、现状调查与评价
(一)基本要求
(二)水质现状评价
(三)入河排污口调查评价
(四)内源与面源调查评价
(五)生态需水满足程度评价
(六)水生态状况评价
(七)地下水开发利用现状调查评价
(八)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评价
(九)水资源保护监测现状评价
(十)水资源保护管理现状评价
三、总体规划
(一)基本要求
(二)总体规划构架
(三)功能区划分与调整
(四)规划控制指标
(五)总体布局及对策
四、污染物入河量控制方案
(一)基本要求
(二)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复核
(三)水功能区达标分析
(四)污染物入河量控制方案
五、入河排污口布局与整治
(一)基本要求
(二)入河排污口设置布局方案
(三)入河排污口整治
六、内源治理与面源控制
(一)基本要求
(二)污染调查与估算
(三)控制措施
七、生态基流及敏感生态需水
(一)基本要求
(二)控制断面选取
(三)计算方法
(四)生态用水配置
八、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一)基本要求
(二)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总体布局
(三)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措施
九、地下水资源保护
(一)基本要求
(二)浅层地下水污染脆弱性评价
(三)浅层地下水功能区划分
(四)地下水各规划分区现状及保护目标
(五)地下水保护总体方案
(六)地下水超采治理与修复方案
(七)地下水资源保护方案
(八)地下水保护工程措施
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一)基本要求
(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案
十一、重点流域(区域)水资源保护与综合治理
(一)基本要求
(二)重点流域(区域)选取
(三)重点流域综合治理方案措施的主要技术要求
十二、水资源保护监测规划
(一)基本要求
(二)水资源保护监测系统和能力建设方案
(三)水资源保护监控管理系统建设
十三、水资源保护综合管理
(一)基本要求
(二)法规与制度建设
(三)监督管理体制与机制
(四)考核评估
(五)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
十四、规划实施意见与效果分析
(一)基本要求
(二)水资源保护规划项目
(三)近期工程实施安排
(四)投资需求
(五)实施效果分析
十五、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一)基本要求
(二)组织保障
(三)资金保障
(四)监督考核
(五)技术保障
(六)协作机制
(七)社会参与
附表
附录
附录1 部分规划控制指标计算方法
附录2 水生态状况评价主要指标计算方法与标准
附录3 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附录4 全省水资源分区
一、总则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水资源是事关国计民生的基础性自然资源和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经济资源,也是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中的重要控制性要素。水资源保护是为维护水域水量、水质、水生态的功能与资源属性,防止水源枯竭、水污染和水生态系统恶化所采取的技术、经济、法律、行政等措施的总和。当前我省水资源保护面临的形势较为严峻,水域占用、水污染严重、水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会议、2011年中央1号文件及《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及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等精神,扎实推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努力建设生态浙江和美丽浙江,构建我省水资源保护与河湖健康保障体系,加强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顶层设计,保护水资源和水生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水利部《关于开展全国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水规计[2012]195号)、《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浙水计[2012]110号)与《全国水资源保护规划技术大纲》要求,为统一我省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的技术要求,指导各地规划编制工作,编制《浙江省水资源保护规划技术大纲》(简称《技术大纲》)。
本规划是落实我省水资源综合规划的重要专项规划之一,是水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本次水资源保护规划坚持水量、水质和水生态统一规划,关于水量、水质和水生态的内涵界定如下:
本规划所述水量是指为维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属性的基本生态水量和水位,即维持水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所需的河道内生态需水量和湖泊湿地生态水位以及适宜的地下水水位。为满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农业、工业、生活等方面的水量不在本规划水量定义范畴内。本规划所述水质是指用类别和浓度指标表征的江河湖库等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资源质量属性及其优劣状况。 本规划所述水生态是指由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滨河、滨湖湿地,以及地下水系统组成的生态子系统。
(一)目标与任务
1、规划目标
本次规划属于我省水资源保护顶层设计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今后一定时期我省流域和区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应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八大会议与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依据新时期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对水资源保护的要求,以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水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为目标,以已有相关规划为基础,坚持水量、水质和水生态统一规划,统筹考虑地表与地下、保护与修复、点源与非点源等方面的关系,同时,结合各级政府2013-2017水利改革发展总体思路,科学制定水资源保护规划方案,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
规划近期(2020年)目标:到2020年,我省主要江河湖库水功能区水质明显改善,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78%以上;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主要平原区地下水全面禁采,山丘区地下水开采得到有效管理,区域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的态势基本得到遏制;主要江河湖泊水生态系统得到基本保护,河湖生态水量得到基本保证;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和湿地得到有效保护;受损的重要地表水和地下水生态系统得到初步修复,水生态恶化的趋势得到遏制;水域水面率下降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基本建成水资源保护和河湖健康保障体系。
规划远期(2030年)目标:到2030年,我省江河湖库水功能区基本实现达标,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的范围之内,水库、湖泊等水体富营养化状况得到显著改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进一步改善,实现全面达标;地下水得到有效保护;主要江河湖泊水生态系统得到全面保护,河湖生态水量得到全面保证;受损的重要地表水和地下水生态系统基本得到修复;水域水面率保持稳定态势,建立完善的水资源保护和河湖健康保障体系,保障水资源和水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规划任务
(1)总体规划-依据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水资源保护面临的新形势,以保障流域(区域)水资源与水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目标,统筹协调相关规划,进行水资源保护规划顶层设计。开展地表水功能区划复核;完善浅层地下水功能区;结合分区功能定位,统筹考虑水量、水质、水生态,提出规划方案整体设计和各类保护措施总体布局;建立水资源保护工程和非工程措施体系;提出规划实施意见和保障措施。
(2)水量保障-明确生态需水量保障目标,提出河道内生态基流、敏感区生态需水、湖泊湿地适宜生态水位等要求,并制定生态需水保障方案。开展地下水功能区开发现状调查评价,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合理确定地下水功能区水量及水位控制目标,制定地下水水位及水量控制方案与措施。
(3)水质保护-开展水功能区现状水质达标分析,协调确定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目标;在核定水功能区纳污能力的基础上,确定污染物入河控制量,并提出分解技术方案;制定入河排污口布局与整治措施;提出内源治理与面源控制要求;统筹提出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措施及应急备用方案;合理确定地下水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制定地下水水质保护方案与措施。
(4)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明确水生态各类型保护和修复的目标和重点,确定不同类型水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的措施定位,提出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总体布局。提出重要生态环境维护、重要湿地保护、生态敏感区保护与修复及水生态监测等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
(二)规划思路
1、本规划应满足全国水资源保护规划、流域规划编制要求,进度与编制技术要求应与全国层面和流域层面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相协调,在完成全国规划(浙江部分)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细化和编制针对性较强的我省水资源保护规划。各地应按照省水利厅统一部署和《技术大纲》的具体要求,提供全国规划和流域规划编制所需基本资料、编制完成本市水资源保护规划报告;我省在各地规划内容基础上,上报规划附表与浙江部分规划报告,并编制完成浙江省水资源保护规划报告。
2、针对规划近、远期目标,统筹协调相关规划,进行水资源保护规划顶层设计。复核地表水功能区划,完善浅层地下水功能区,统筹考虑水量保障、水质保护、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提出规划方案整体设计和各类保护措施总体布局,建立水资源保护工程和非工程措施体系,提出规划实施意见和保障措施。
3、在相关规划的基础上,补充收集近年来水资源保护的相关资料,通过现状评价,分析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在规划方案整体设计和各类保护措施总体布局基础上,以省、市两级上下联动、协调平衡的方式开展规划工作,制定污染物入河量分阶段控制方案,提出包括入河排污口布局与整治、内源治理与面源控制、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资源保护、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重点流域(区域)水资源保护与综合治理、水资源保护监测与综合管理等规划措施和方案,对措施进行合理配置与安排,并提出规划保障措施。
(三)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为我省11个设区市。具体规划范围(或规划范围确定原则)如下:
1、“污染物入河量控制方案” 省级规划范围为省政府批复的《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中全部1133个水功能区,其中国务院批复的《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和《太湖流域水功能区划(2010-2030)》中的水功能区为规划重点。
2、“入河排污口布局与整治” 规划范围规模以上废污水排放口,重点为《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和《太湖流域水功能区划(2010-2030)》中水功能区内的排污口。
3、“内源治理与面源控制”规划范围以《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和《太湖流域水功能区划》中的水功能区水域为基础,结合限制排污总量控制要求,省级规划初步选取金兰水库、长潭水库、黄坛口水库、汤浦水库、白溪水库、虹桥水库、珊溪水库、玉溪水库、老虎潭水库、新安江水库、东钱湖等典型区域作为内源和面源的治理区域。
4、“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范围为全省所有建制市和县级城镇(含县城和其他县镇)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5、“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范围为开发利用程度较高的平原区、金衢盆地和和有保护意义的山丘区。
6、“生态基流和敏感生态需水”省级规划范围按照如下原则确定:
(1)已列入《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和《太湖流域水功能区划》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
(2)已列入国家与省级重要湿地名录的河流、湖泊或河口。
7、“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省级规划范围按照如下原则确定:
(1)已列入《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和《太湖流域水功能区划》的重要敏感区水域;初步选取钱塘江、甬江、曹娥江、椒江、瓯江、飞云江、鳌江等水系的重要保护区和重要饮用水水源区以及太湖重要入湖河道(东西苕溪)、京杭大运河、頔塘、红旗塘、上海塘等。
(2)《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明确的国家级或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涉水的重要敏感区水域。如南江(西溪)大盘山自然保护区、富春江-新安江-千岛湖风景名胜区等。
各地可根据《浙江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规定、涉水情况与本地实际确定涉水的重要敏感区水域。
8、各地在确保以上范围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实际与经济社会发展、水资源水环境保护的需求,酌情增加规划范围与规划重点,合理确定本地区的内源和面源治理重点区域、生态基流和敏感水域范围、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范围。
(四)规划重点
本次省级规划以污染物入河量控制方案、入河排污口布局与整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生态保护修复为重点。各市根据自身水域(平原、河网、山区)特点研究确定各自规划的重点,重视对污染较重区域的保护和治理研究。
(五)基本规定
1、本规划应与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省与各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钱塘江河口水资源配置规划、地下水保护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钱塘江河口环境容量及排污口布局专题研究成果、全省水利普查成果以及各市、县的相关规划与专题研究相衔接,注重各类规划成果的协调性。
2、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各地水利部门应与发改、环保、农业、国土、林业等相关部门做好沟通与协调,确保本规划与相关行业规划在资料、数据与措施上的衔接。
3、应充分认识水资源的资源属性,统筹水量安全、水质安全和水生态安全,协调水资源保护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发挥水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功能和对水生态安全的保障作用,坚持水量、水质、水生态统一规划,突出规划的支撑性和可操作性。
4、本次规划水平年:现状(基准)年为2010年,近期水平年为2020年,远期水平年为2030年;规划重点为2020年。
5、各市可在本大纲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基础上,根据本地水资源保护特点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增加规划控制指标。
6、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规划数据与成果的审核,确保基础数据可靠、真实,确保规划措施方案科学、合理并切实可行。
二、现状调查与评价
本次规划现状调查评价包括水质现状评价、入河排污口调查评价、内源与面源调查评价、生态需水满足程度评价、水生态状况评价、地下水开发利用现状调查评价、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评价、水资源保护监测现状评价、水资源保护管理现状评价等内容,需填报完成附表 2-1-1~2-6-1。
在各地开展的现状调查与评价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基础资料补充收集和调查,开展全省现状调查与评价工作。
(一)基本要求
1、本次规划要求采用2010年基准年数据进行现状调查评价;对于缺少2010年基准年数据的地区,可采用近三年调查资料;对资料缺乏的地区应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查或监测。
2、现状调查评价以收集和利用现有资料为主,应充分利用水利普查、排污口普查、污染源普查、水资源公报、水资源质量通报、排污口常规监测资料,收集各地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等,收集各地社会经济、城市发展状况及总体规划资料等相关资料。
3、在现状调查评价中,应对本区域水资源基本情况进行说明,对现有水资源规划中水资源保护措施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二)水质现状评价
1、工作内容
对浙江省1133个水功能区的基准年水质,分全年、汛期和非汛期进行水质现状评价,并开展水功能区达标评价;对于湖库,还应进行营养状态评价。按照市级行政区、水资源分区、全省三个层面,统计分析水功能区达标率。根据水功能区现状水质评价成果,统计基准年已达标水功能区和未达标水功能区的数量和具体水功能区,结合入河排污口普查情况,按照现状污染物入河量与纳污能力之比,进行水功能区污染程度分析。
2、评价方法
评价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评价方法:按照《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SL395-2007),在水质(或营养状态)评价的基础上,对水功能区进行达标评价。水功能区达标评价参照水功能区管理目标(水质目标或营养状态目标)进行,水质类别(或营养状态)符合或优于该目标的为达标,劣于该目标的为不达标。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分别按照水功能区的长度和个数进行评价。
对于缺少监测数据的水功能区,应进行补充监测;确实无法按规程规定的频次要求开展评价工作的,应结合上下游水质资料收集以及现场调研工作,经综合分析后确定水功能区的达标率。
水功能区水质代表值确定方法,按照以下几种情况确定:
(1)具有一个代表断面的水功能区,以该断面的水质监测数据作为该水功能区的水质评价代表值;
(2)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代表断面的水功能区,采用各代表断面水质评价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水功能区水质评价代表值;
(3)缓冲区有多个水质监测代表断面时,采用该区省界、市界、县界控制断面监测数据作为水质评价代表值;
(4)饮用水源区采用水质最差的断面监测数据作为该功能区的水质评价代表值;
(5)对于左右岸水功能区不同、而有全断面监测资料时,分别以左、右测点监测结果代表不同水功能区水质,分别进行统计;
(6)排污控制区达标情况根据下游相邻水功能区达标情况确定。
3、评价指标
(1)分别采用全指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常规监测项目)和双指标(COD或高锰酸盐指数、氨氮)进行评价;
(2)对于湖库,可适当增加对富营养化指标的评价;
(3)对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适当增加针对饮用水源的特定指标的评价;
(4)对于由于天然背景值偏高而导致水质不达标的源头保护区等水功能区,可不评价背景值超标的指标,并按照水功能区达标进行处理。
4、提交成果
主要包括水功能区水质评价基本信息表、水质基础评价表、水质达标评价统计表等(详见附表2-1-1、2-1-2),以及水质监测断面分布图、水功能区水质现状评价图等。
(三)入河排污口调查评价
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排入水功能区水域的排污口。由入河排污口排入水功能区水域的废污水量和污染物量,简称废污水入河量和污染物入河量。对污染严重的较小支流,可按入河排污口处理;对汇入水功能区的较大支流,需考虑支流上的污染源。
1、入河排污口调查
调查规划范围内各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的废污水入河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并进行合理性分析;判别对饮用水源构成直接或潜在威胁的排污口;识别入河污染物主要来源;根据水功能区类别、达标状况、现状入河排污口设置及入河量状况等,分析提出需进行入河排污口整治的水域,确定需整治的入河排污口。
如没有基准年入河排污口和入河量数据,可采用流域入河排污口普查工作年的数据代替(2011年至2012年开展)。普查资料仍不能满足要求的,可进行补充监测,具体监测应按照《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98)的要求开展。无监测资料的地区可采用估算方法获得,也可以采用实测水质浓度及相应水文条件,结合不同污染物衰减特性推算,但应注意成果的复核与验证。主要污染物包括COD、氨氮,有条件的可开展TN、TP或其他特征指标的调查。
2、调查与统计方法
现状污染物入河量可采用实测法、调查统计法或者估算法确定,具体方法参照GB/T25173-2010的规定,或者参考《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地表水资源保护补充技术细则》的相关规定。
其中,对有水质水量监测资料的入河排污口,根据废污水排放量和水质监测资料,按下式估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W排=Q排×C排
式中:W排-污染物入河量;
Q排-废污水入河量;
C排-污染物的入河浓度。
对于有污染源排污资料而无入河排污口资料的排污口,其污染物入河量用入河系数法确定:
污染物入河量=入河系数×污染物排放量
3、提交成果
主要包括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表、入河污染物统计表等(详见附表2-2),以及入河排污口分布图等。
(四)内源与面源调查评价
仅针对问题突出的典型区域开展内源与面源调查评价工作,详见“内源治理与面源控制”章节。
(五)生态需水满足程度评价
应根据规划范围内水域生态需水特点,分别进行生态基流和敏感生态需水满足程度评价。生态基流和敏感生态需水概念内涵见第九章“生态基流和敏感生态需水”,计算方法和对应评价标准参见附录1。
生态需水满足程度评价成果填附表2-3。
(六)水生态状况评价
1、评价指标
参照《全国主要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水生态状况评价指标开展水生态状况评价工作。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水文水资源、水环境状况、物理形态、生物状况及社会服务功能五个方面的12项指标,见表2-1。
表2-1 水生态状况评价指份水体总面积的比值
序号 指标名称 准则层 概要说明
1 水资源开发利用率* 水文水
资源 流域内各类生产与生活用水及河道外生态用水的总量占流域内生态安全可开发利用水资源量的比例关系
2 流量变异程度 评估河段内实测月径流过程与天然月径流过程的差异
3 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水环境
状况
水功能区水质达到其水质目标的数量(河长、面积)占水功能区总数(总河长、总面积)的比例
4 湖库富营养化指数 评价湖泊、水库水体富营养化程度
5 水库泄水水温 水工程建成后水库下泄水体的温度及其温度年内月变化过程
6 纵向连通性 物理
形态 河流系统内生态元素在空间结构上的纵向联系
7 重要湿地保留率 生物
状况
规划区域内重要湿地在不同水平年的总面积与上世纪80年代前代表年份水体总面积的比值
8 鱼类生境状况 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的、土著的、特有的、重要经济价值的鱼类种群生存繁衍的栖息地状况
9 水能生态安全开发利用程度* 社会服
务功能 指流域或区域内保证生态安全的水能开发利用程度
10 景观保护程度 定性评价各类涉水景观保护程度
表中*为可选指标,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是否采用。各市可结合近年开展的重要江河湖泊健康评估试点工作,以及本地区特点和生态保护要求酌情增加评价指标。
2、调查评价方法
水生态状况10项评价指标的定义内涵、计算方法与评价标准等见附录2。水生态状况综合评价成果见附表2-3。
(七)地下水开发利用现状调查评价
1、补充调查收集2000 年后至2010 年全省地下水资源状况,分析地下水资源数量最新变化情况,在没有较大变化的情况下,沿用水资源综合规划及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中的相关成果。
2、补充调查水资源三级区套市级行政区2010 年地下水开发利用现状。
3、补充收集2010 年浅层地下水和深层承压水监测资料,分析2001 年以来水位变化情况,绘制2010 年地下水水位(埋深)等值线图。
4、补充收集深层地下水禁限采后,深层承压水超采区变化情况及超采区分布图。
5、补充收集因深层承压水超采引发的环境地质问题。
6、补充收集2010 年地下水水质,绘制地下水矿化度分布图、水质类别分布图。
7、收集整理有关地下水污染源调查资料,分析污染源种类、物质组成和地理分布特征,结合地下水水质状况分析成果,综合分析地下水污染状况,圈定地下水污染范围。
8、调查集中式地下水供水水源地。
9、各市提交浅层地下水年均可开采量和2010 年开发利用状况(附表2-4-1)、深层承压水开发利用状况(附表2-4-2)、地下水现状超采及生态与环境恶化状况(附表2-4-3)、地下水集中式供水水源地统计(附表2-4-4)、平原区地下水可开采量模数分区图。并根据水资源三级区套市级行政区2010 年实际开采量、现状水质和矿化度等填写到浅层地下水功能区划中。
(八)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评价
1、工作内容
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评价主要包括规划范围内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现状评价和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保护情况调查等。
(1)水质安全状况评价
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状况评价主要针对水源地水质状况和变化趋势,根据《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评价技术细则》确定的水质指标和相应的安全标准,在进行水质状况评价的基础上进行城市饮用水水源水质变化趋势分析,评判水源地水质的安全状况,开展县级及以上城市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建设情况调查。结合污染源调查,研究安全状况主要原因,定性分析未来水源地水质面临的主要风险。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状况评价调查填报附表2-5-1和2-5-2。
(2)水源地保护情况
水源地管理状况调查分析,包括水源地的管理体制和保护状况两个部分。水源地管理情况调查分为水源地保护地方法规制度、应急预案、运行状况等。水源地保护情况调查,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法制建设、水质水量监测及信息发布、已实施的保障饮用水安全措施等。
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体制和水资源保护情况调查数据填报附表2-5-3。
2、评价方法
根据《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评价技术细则》确定的水质指标和相应的安全标准,评判水源地水质的安全状况。
3、提交成果
主要包括城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基本信息表、城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评价成果汇总表、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地调查表、水源地保护情况表等(详见附表2-5),以及水源地分布图、水源地安全评价图等。
(九)水资源保护监测现状评价
水资源保护监测现状评价应包括监测工作现状评价和监测管理现状评价。监测工作现状评价主要包括监测站网布设(监测断面覆盖率)、监测中心及监测能力、监测频次及监测项目、监测方法及监测成果检验等评价内容。
1、监测站网布设评价
监测站网布设评价主要对全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饮用水水源区、重要入河排污口等监测覆盖率进行评价。
2、监测中心及监测能力评价
监测中心及监测能力评价应对现有监测中心分布及覆盖范围、实验室基础设施、数据传输、实验仪器设备配备、交通采样工具、自动监测站布设、监测人员素质等方面进行评述。
3、监测频次及监测项目
根据国家相关监测规范及管理要求,对水资源质量监测、省界水体监测、入河排污口监测、水源地监测的监测频次和监测项目与规范要求进行对比分析,评价目前监测频次及监测项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能否满足管理之需求。
4、监测方法及监测成果检验
评述各监测中心及实验室按照计量认证要求监测成果及质量的可靠性。
5、监测管理现状评价
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水质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文[2010]169号),水利部水文局颁发了监测管理的七项制度,按照七项制度要求对重点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实验室能力、实验室质量控制考核、人员岗位技术培训和考核、仪器设备监督、质量管理监督检查、水质自动监测站质量监督检查等七项监测管理进行评价。
6、提交成果
主要成果包括监测站网现状评价表、监测中心及监测能力现状评价表等(填报附表2-6)。
(十)水资源保护管理现状评价
各市应对水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能力的现状进行评价,并对水资源保护监督管理制度体系的现状及执行情况进行评价。管理能力包括人力资源、资金保障及监控中心建设等,制度体系包括法规体系、监督管理制度体系、监督执法体系等。
1、水资源保护管理能力评价
水资源保护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组成的现状及评价:监督管理和具体工作机构体系的职能划分、管理职责分工、行政级别和归属管理、单位属性和人员数量及组成结构、管理具体任务和存在问题等。
资金保障的现状评价:水资源保护单位或部门的人头经费来源、事业经费来源渠道、额外承担工作内容和经费来源状况、经济收入和支出状况、存在问题等。
监控中心体系建设的现状评价:包括体系组建的构成框架、目前现状和已完成建设内容、拟建设内容和计划安排,体系建设存在问题和成效评估等。
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的现状评价:包括科研方向、重点研究领域、已完成科研任务情况和取得的成效、正在完成的科研专项和进展情况、科技成效应用情况、信息化程度、体系建设存在问题和成效评估。
2、水资源保护管理制度体系评价
水资源保护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应包括法律法规体系、监督管理制度体系、考核评估、应急预测预报工作机制、监督执法体系、监测技术经费保障体系等内容。其中,监督管理制度包括水功能区监控和达标评价、重要水功能区目标任务分解和考核、入河排污口监督审批、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方案、生态水量保障、饮用水源地监控等管理制度等。应对上述体系内容现状、建设状况、实施效果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
3、提交成果
主要成果包括水资源保护管理能力、水资源保护管理制度体系现状评价表等。
三、总体规划
(一)基本要求
1、在功能区划分与调整的基础上,建立水资源保护规划控制指标,提出规划方案总体设计和各类保护措施总体布局,构建水资源保护工程与非工程措施体系。
2、功能区划分与调整应包括地表水功能区划复核与调整、浅层地下水功能区划分等内容。
3、水资源保护规划控制指标主要根据规划目标,并结合我省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现状、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目标等加以确定。
4、按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要求,根据规划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结合水资源条件和产业布局与经济发展状况,提出水资源保护规划总体布局的原则。
(二)总体规划构架
根据水资源保护现状及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地表水、地下水功能区划及水生态保护的要求,提出规划水平年水质、水量和水生态控制指标,按照水功能区划、水质现状、规划目标、经济发展水平,综合确定总体布局的原则和要求,提出重点规划区域,并提出水资源保护规划的时空布局,制定水质保护、水量保障、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及非工程措施体系。
基于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水生态协同控制的水资源保护总体规划构架见图3-1。
(三)功能区划分与调整
1、地表水功能区划复核与调整
(1)对于国务院批复的《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和《太湖流域水功能区划(2010-2030)》成果,原则上不做调整。
(2)对于省政府批复的《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原则上不作修改调整。根据我省水资源保护管理实际,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需对个别水功能区作修改调整的,提出复核修改调整的建议方案。
2、浅层地下水功能区划分
(1)浅层地下水水资源保护应以地下水功能区为单元,根据其功能状况,提出分区分类保护与修复规划方案。
(2)浅层地下水功能区按二级划分,其中一级功能区划分为开发区、保护区、保留区3类;在一级功能区框架内,划分6种地下水二级功能区,开发区划分为集中开发区和分散开发区,保护区划分为地下水源涵养区和环境地质敏感区,保留区划分为不宜开采区和应急储备区。
(3)应根据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区域生态与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进一步完善地下水功能区划分成果。地下水功能区划分参照《全国地下水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地下水功能区划分技术大纲》要求及方法执行。
(四)规划控制指标
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水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的角度出发,初步提出控制断面水质目标、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生态基流、敏感生态需水、纵向连通性、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指数、地下水开采率、地下水功能区水位达标率、地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水面率等水资源保护规划控制指标,各市也可根据本地实际,酌情增加规划控制指标。这些规划控制指标可以分为地表水水资源保护、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和地下水保护三类,需在规划期内进行达标考核。
1、地表水水资源保护控制指标
(1)水量保障
本规划主要以流域及区域内重要干支流控制断面与省政府确定的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生态基流和敏感生态需水满足程度作为水量保障控制指标。
生态基流和敏感生态需水具体计算方法见附录1。
(2)水质保护
本次规划主要以控制断面水质目标和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作为水质保护控制指标。
控制断面水质目标--控制断面应选取主要市、县边界控制断面及缓冲区控制断面,各地可根据需求拟定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控制断面。
控制断面水质标准的确定,主要根据断面所在水功能区的水质目标确定,选择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作为指标,重要湖泊及水库断面增加总磷、总氮指标。
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规划范围内全部水功能区中水质达到其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个数(或河长、面积)的比例,宏观反映区域河湖水质满足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总体状况。
流域或区域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的计算方法见附录2。
(3)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根据水生态系统保护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本次规划选取纵向连通性作为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控制指标。
纵向连通性指标具体计算方法见附录2。
2、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控制指标
根据《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有关技术大纲及技术细则,将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指数作为控制指标。
水源地安全状况指数具体计算方法见附录1。
3、地下水保护控制指标
选取地下水开采率、地下水功能区水位达标率和地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控制指标。
(1)地下水开采率是一定区域地下水的实际开采量与地下水可开采量(允许开采量)的比值。地下水开采率指标具体计算方法见附录1。
(2)地下水功能区水位达标率是一定区域内地下水功能区监测控制点实测水位值达到功能区水位控制目标的地下水功能区数量占区内所有地下水功能区数量的比率,采用百分数表示。
(3)地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是一定区域内地下水功能区监测控制点实测水质达到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的地下水功能区数量占区内所有地下水功能区数量的比率,采用百分数表示。
(五)总体布局及对策
1、布局原则
(1)按地表水功能区、地下水功能区等不同类型规划单元,提出各流域、区域的水资源保护规划总体布局,干支流应统筹考虑措施布局。
(2)对影响全局的战略措施应重点研究;战略措施的布局应在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河湖健康保障体系构建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3)流域水资源保护总体方案应尽可能满足流域保护治理开发任务的基本要求,并做到技术上可行、又具有较大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效益。
(4)应根据环境现状、规划目标和经济发展水平,提出重点规划区域及其水资源保护工程措施布局。
(5)水资源保护规划总体布局应与水资源综合规划等相关规划成果相协调。
2、地表水保护布局与对策
(1)水量保护布局与方案
在明确生态水量保障需求目标基础上,针对重要控制断面提出河道内生态基流、敏感生态需水、湖泊湿地适宜生态水位要求,并制定生态需水保障方案;合理确定地下水功能区水量及水位控制目标,制定地下水水位及水量保护方案与措施。
(2)水质保护布局与对策
根据流域水资源保护的条件与特点,按照统筹协调和突出重点的原则,协调各行业、区域规划,针对江河源头、重要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重要城市河段、重要支流、重要湖库、河口等地区,提出水质保护措施布局。在拟定污染物入河量控制方案的基础上,依据入河排污口布局方案,针对需整治的入河排污口及相应的水域,拟定优化整治措施方案;加强主要河流、湖泊的水污染综合治理,在问题突出的重要湖库、饮用水源地及重要农业生产区域提出面源及内源污染控制工程方案;开展水资源保护监测,包括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入河排污口监测、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等;建立健全水资源保护法规与制度建设、监督管理体制与机制建设、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应用。
(3)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布局与对策
明确水生态保护和修复的方向和重点,结合水质保护和生态需水保障,确定不同类型水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的措施定位,提出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总体布局;提出重要控制断面的生态需水保障、生态补水、水质改善、生境保护与修复、河湖滨缓冲带修复等工程与非工程措施。
(4)优化调整建议
根据水功能区划及水域纳污能力和限排总量控制要求,在满足流域水资源承载力和水环境承载力的基础上,从水资源保护和河湖健康保障的角度,提出流域或区域经济结构、产业布局及城市发展规模优化调整的建议。
3、地下水保护布局与对策
在对地下水功能区划分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区域和不同类型地下水的功能特点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求,针对其利用与保护状况,制定不同地下水功能区利用与保护的目标,提出分区分类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修复的对策措施。
对地下水超采的区域,要通过节约用水、水资源合理配置和联合调度等措施,逐步压缩地下水开采量,实现地下水的补排平衡,修复与保护地下水;对地下水遭到污染的区域,要控制污染源,加强保护与治理修复,根据水质状况和用水户的使用要求,合理安排开发利用;对有一定开采潜力和开发利用需求的区域,要合理开采地下水,科学确定地下水开发利用规模;深层承压水主要作为战略储备水源和部分分散的生活用水水源,规划期内不能新增开采量,已开采且造成环境地质问题或导致地下水状况发生恶化的区域,要压缩开采量。
图3-1 水资源保护总体规划构架图 (略)
四、污染物入河量控制方案
(一)基本要求
1、参照《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和分阶段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方案技术大纲》的要求,分不同规划水平年提出污染物入河量控制方案。
2、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污染物入河量控制方案等成果原则上应与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等成果相衔接。
(二)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复核
1、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分为现状纳污能力和规划(2020年、2030年)纳污能力。根据省政府批复的《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对于划分河段、水质目标、设计流量(水量)未发生变化的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可采用现有成果;对水质目标调整和设计流量(水量)变化较大的部分水功能区,需重新计算其规划水平年(2020年、2030年)的纳污能力。
2、纳污能力确定的原则和方法按照《水域纳污能力计算规程》(GB/T25173-2010)和《水资源综合规划地表水资源保护补充技术细则》执行。
纳污能力复核成果填报附表4。
(三)水功能区达标分析
1、结合“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和分阶段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方案”编制工作的要求,各市、县(市、区)应根据水功能区分布情况以及水体功能属性、现状达标率、污染程度等,复核本市、县(市、区)各规划水平年(2020年、2030年)水功能区达标目标,并将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目标要求分解到具体水功能区。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应严格按照省市县协调确定的水功能区达标率目标执行,本级行政区目标高于上级要求的,可采用本级行政区成果。水功能区达标目标分解的具体原则如下:
(1)对于现状已达标的水功能区,在各规划水平年应保持或提高其水质目标要求。
(2)饮用水水源区、市县界缓冲区、保护区和保留区应优先达标。
(3)对于控制污染物入河量任务较轻、污染治理经济技术可行区域的水功能区,原则上应在近期规划水平年达到水质目标要求。
(4)对于水质现状较差、控制污染物入河量任务较重的区域,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污染治理需求,综合确定阶段性污染物控制量,并保证规划水平年水功能区达标目标逐步提高。
2、分析各市、县(市、区)各规划水平年水功能区达标目标及可行性。综合协调并确定各市、县(市、区)各规划水平年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目标。
按照不同行政区、水资源区填报各规划水平年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目标成果及分解表(附表4)。
(四)污染物入河量控制方案
1、应在核定水域纳污能力的基础上,结合水资源综合规划和各流域综合规划成果、区域经济技术水平、河流水资源配置等因素,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综合确定水功能区各规划水平年污染物入河量控制方案,并分解到县级行政单元,有条件的可分配到水功能区内各入河排污口。
2、污染物入河量控制方案应依据现状水平年和规划水平年的污染物入河量和水域纳污能力制定,并按照“省-市-县”不同行政单元进行统计。
对于现状水质达到管理目标的水功能区,应根据现状污染物入河量和水域纳污能力,合理确定污染物入河控制量。保护区、保留区、饮用水源区和缓冲区确定的污染物入河控制量应不大于现状污染物入河量;其余水功能区确定的污染物入河控制量应不大于水域纳污能力。
对于现状污染物入河量超过水域纳污能力的水功能区,应根据水域纳污能力和水污染治理状况,以小于现状污染物入河量的某一控制量或水域纳污能力作为污染物入河控制量,并结合流域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资源利用与保护、水污染防治等特点分析其合理性。
3、根据水功能区污染物入河控制量拟定各规划水平年污染物入河量的空间分解方案。根据水功能区对应的行政区,将限制排污总量按照“省-市-县”不同行政单元分解,其分解原则如下:
(1)对于水功能区对应的陆域范围属于同一行政区内的,根据水功能区与行政单元对应关系按照“省-市-县”行政单元进行分解;
(2)对于水功能区对应的陆域范围属于不同行政区内的,原则上按照水功能区所在行政区的长度比例进行分解,或者按照不同行政区对于水功能区污染贡献程度划定权重进行分解。可采用直接分解法和间接分解法。
直接分解法:调查各入河排污口的污染物入河量,按排污口分布及其对水功能区污染物贡献大小进行分解。
间接分解法:一般来说,污染物多少与人口数量(生活污染)、耕地面积(农业面源污染)、工业生产总值(工业污染)成正相关,可以各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对应陆域人口数量、耕地面积、GDP总量(或工业生产总值)等社会经济指标,拟定不同的权重系数,对限排总量进行间接分解。
(3)除按上述水功能区所属行政区域进行分解,有条件的水功能区可分解到入河排污口,其分解原则如下:
水功能区内没有入河排污口的,溯源分析上游水功能区污染及控制状况。
水功能区内仅有1个排污口的,对入河排污口按照限制排污总量进行控制。
水功能区内有2个及以上的排污口,原则上根据入河排污口的排污贡献程度及排污口所属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划定权重,将限制排污总量按照权重分解到入河排污口,或者按排污口对应的河流长度或陆上面积进行分解。
4、开展水功能区达标率与污染物入河控制量方案的协调性与可达性分析。各市、县(市、区)在确定水功能区达标率和污染物入河控制量方案的过程中,应根据各类水功能区达标目标要求,注意从流域上下游综合平衡的角度,协调污染物入河量控制成果和达标率之间的关系,并通过反馈调整,不断优化污染物入河量控制方案。
污染物入河量控制方案填报附表4。
五、入河排污口布局与整治
(一)基本要求
1、应在入河排污口调查评价的基础上,结合地方经济、产业布局及城镇规划,确定入河排污口禁止区、限制区的位置及范围。
2、应以入河排污口优化布局为基础,对入河排污口整治进行统一规划,按照回用优先、集中处理、搬迁归并、调整入河方式等分类制定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
(二)入河排污口设置布局方案
1、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水域的划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要求,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水域包括但不仅限于:
(1)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2)跨流域调水水源地及其输水干线;
(3)区域供水水源地及其输水通道;
(4)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水域;
(5)其他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水域。
2、限制设置入河排污口水域的划定
除了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水域之外,其他水域均为限制设置入河排污口水域。对于与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水域联系比较密切的一级支流及部分二级支流,应严格限制排污行为;一些当前没有向城镇供水任务、但是从长远考虑仍具有保护意义的湖泊、水库等水域,以及省、市、县界缓冲区等也应严格限制对其的排污行为;上述水域划为严格限制设置入河排污口水域。对于其他水域,应根据排污控制总量要求,对排污行为进行一般控制,划为一般限制设置入河排污口水域。
严格限制设置入河排污口水域:对于污染物入河量已经削减到纳污能力范围内或者现状污染物入河量小于纳污能力的水域,原则上可在不新增污染物入河量的控制目标前提下,采取“以新带老、削老增新”等手段,严格限制设置新的入河排污口。在现状污染物入河量未削减到水域纳污能力范围内之前,该水域原则上不得新建、扩建入河排污口。
一般限制设置入河排污口水域:对于污染物入河量已经削减到纳污能力范围内或者现状污染物入河量小于纳污能力的水域,原则上可在水体纳污能力容许的条件下,采取“以新带老、削老增新”等手段,有度地限制设置新的入河排污口。在现状污染物入河量未削减到水域纳污能力范围内之前,该水域原则上不得新建、扩建入河排污口。
(三)入河排污口整治
1、整治措施
(1)生态净化工程
排污口生态净化工程是针对经处理达到相应排放标准的废污水,或合流制截流式排水系统的排水,为进一步改善其水质、满足水功能区水质要求而采取的各种生态工程措施,包括生态沟渠、净水塘坑、跌水复氧、人工湿地等。
应结合当地自然地理条件,废污水特性,防洪排涝要求及景观需求等,综合考虑选择排污口生态净化工程措施。
(2)排污口合并与调整工程
应根据水功能区水质目标,结合当地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情况和规划要求,对入河排污口进行必要的合并与调整。
对于城区内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水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应重点考虑污水集中入管网,并与城市的污水截流系统相协调;截污导流一般采取将入河排污口延伸至下游水功能区,或延伸至下游与其它入河排污口归并等形式。对于无法实施集中入管网或截污导流的入河排污口,如果具备合适的条件,可以考虑调整排放。调整排放的水域必须符合水功能区管理的要求。
对于远离城市的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水域,由于不具备污水入管网的条件,整治方案应重点考虑污水处理后回用、调整(改道)、截污导流等措施。
(3)污水经处理后回用
污水经处理后回用包括厂内循环回用和厂外回用两个部分。对于工业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达标尾水主要考虑企业内部循环回用;对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的尾水主要考虑深度处理后的厂外中水回用;本规划重点考虑厂外中水回用部分。
应按有关政策要求积极开展中水回用,制定明确的回用方案。对于城区以外的入河排污口,回用方案包括农田灌溉、绿化用水等,但农田灌溉、绿化等回用水不应回流入原水域。对于未按有关要求建设中水处理回用系统、中水回用率达不到要求的城市区域,应提出包括限制新设入河排污口等限制措施。
对于排污量大、对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具有显著影响的排污企业,若采取上述整治措施仍无法满足水功能区水质目标要求,应提出关闭或搬迁企业的整治要求。
2、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方案
应在入河排污口优化布局的基础上,根据污染物入河总量控制分解方案,综合考虑河道管理、岸线规划等要求,研究提出包括排污口净化生态工程、排污口合并与调整工程、污水经处理后回用等措施的主要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方案。
一般情况下,位于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水域范围内的排污口和排污规模及对水质影响较大的入河排污口均应纳入综合整治范围。原则上,位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调(供)水水源地及其输水沿线的排污口应列入近期重点整治项目中。
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方案填报附表5。
六、内源治理与面源控制
(一)基本要求
1、范围
选取内源和面源问题突出的重要湖库、饮用水源区及农业生产区等典型区域开展内源治理与面源控制相关规划工作,主要包括污染源的调查评估和拟定治污工程措施等。我省初步选取金兰水库、长潭水库、黄坛口水库、汤浦水库、白溪水库、虹桥水库、珊溪水库、玉溪水库、老虎潭水库、东钱湖、新安江水库等典型区域作为省级规划内源和面源治理的重点区域;各地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确定本地的内源和面源治理重点区域。
2、方法
内源污染调查中,底泥污染估算可直接采用相关专项规划、科研成果,必要时也可采取补充监测。水产养殖、航运污染可采用典型调查法推算,统计范围到水功能区。面源污染可通过建立流域污染负荷模型计算,也可采用当量法直接估算。面源与内源调查技术方法可参照《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地表水水质评价及污染物排放量调查估算工作补充技术细则》中的面源污染调查评价部分内容。
(二)污染调查与估算
1、内源污染调查与估算
内源污染调查的对象包括底泥污染、水产养殖污染、航运污染三项。根据相关规划成果或补充调查的情况,估算内源污染排放量。
对于底泥污染,根据各地区底泥治理相关规划研究成果或通过底泥调查,分析评价污染底泥性质、空间分布状况、物理化学特征,以及营养盐释放情况、对湖泊水质影响等。
对于水产养殖污染,调查典型湖泊养殖现状,估算残饵、代谢物、药物产生的污染负荷量,分析评估水产养殖带入水体的污染物量。
对于航运污染,通过调研水域现状航运量,分析船舶污水量和港口污水量,然后估算污染物排放量。
2、面源污染调查与估算
面源污染调查的对象包括农村生活污水与固体废弃物、化肥农药使用情况、畜禽养殖和城镇地表径流四项。以现状水平年(2010年)各地区统计年鉴为基础,结合补充调研,估算各地区面源污染负荷量,确定面源污染重点区及代表因子;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数学模型,将面源污染负荷分配到各水功能区,与点源污染物一起形成各规划水平年污染负荷量控制方案,并针对面源污染严重区,提出污染控制的对策和措施。
对于农村生活污染和固体废弃物,采用当量模式计算其污染负荷。
对于农药、化肥污染,主要调查统计化肥(需要折算为有效成分以氮、磷计量)和农药(需要折算为有效成分以有机氯、有机磷计量)施用量。采用化肥、农药流失参数估算当地的化肥、农药流失量。对于资料缺乏地区可参考有关资料估算流失量。
对于禽畜养殖污染,按行政区结合流域界线调查畜禽养殖种类和数量,根据典型调查资料或经验系数估算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泄量。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应按点源进行处理。
对于城镇地表径流负荷,根据城镇地表不透水面积和年降雨量,结合典型调查,采用产污系数法进行污染负荷估算。对特大城市和地级市采用地表污染物累积和降雨径流冲刷模型计算随降雨径流进入受纳水体的污染负荷;对面积相对较小,但数量众多的城镇,可采用平均浓度法计算降雨径流污染负荷。
(三)控制措施
1、内源控制措施
根据内源调查分析成果,对于流域重要河段进行综合整治,实施河道、湖泊生态清淤工程,促进区域水系畅通,减轻内源污染,同时开展污泥处理利用研究,防止二次污染。
对于围网养殖污染严重的水域,实施围网养殖清理工程,逐步拆除围网养殖;实施池塘循环水养殖技术示范工程,对现有养殖池塘进行合理布局,构建养殖池塘-湿地系统,实现养殖小区内水的循环利用。
对于航运污染严重水域,实施船舶防污、建设和完善船舶污染物岸上接收设施、建立和完善船舶污染应急基地、码头应急配备。
2、面源控制措施
根据面源调查分析成果,针对不同典型区域,有针对性地制定面源污染控制措施。
重点实施农村河道综合治理工程,提出资源化利用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和人畜粪便等废弃物、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农村河道综合治理规划方案。主要治理措施包括河道清淤、河道生态净化、生活污水厌氧净化池、生活垃圾发酵池、田间垃圾收集池和乡村物业服务站等。
积极推广农田氮磷流失生态拦截工程。主要通过实行灌排分离,将排水渠改造为生态沟渠,针对不同灌区的排水特点,合理设计生态沟渠的规模与形式,根据沟渠中设置的不同植物和水生生物的特性,充分利用其能够吸收径流中养分的特点,对农田损失的氮磷养分进行有效拦截,以控制入河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结合面源综合防治要求,提出农药和化肥减施、农村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场废弃物处理利用、农业面源污染监测体系建设等对策措施建议。
内源治理与面源控制成果填报附表6-1至附表6-3。
七、生态基流及敏感生态需水
(一)基本要求
1、本次规划计算的生态需水包括河道内生态基流和敏感生态需水;对于湖泊湿地,还应提出适宜生态水位要求。其中山丘区以提出生态基流为主,平原河网以提出生态水位为主,入海河口以提出敏感区生态需水为主。
2、本次规划生态基流是指为维持河流基本形态和基本生态功能的河道内最小流量。河流基本生态功能主要为防止河道断流、避免河流水生生物群落遭受到无法恢复的破坏等。
生态基流与河流生态系统的演进过程与水生生物的生活史阶段有关。河流水生生物的生长与水、热同期,在汛期及非汛期对水量的要求不同,因此生态基流有汛期和非汛期之分。由于汛期生态基流多能得到满足,通常生态基流指非汛期生态基流。
3、生态基流一般应针对规划河段的重要控制断面提出,在基础数据满足的情况下,应采用尽可能多的方法计算生态基流,结合生态需水对象,对比分析各计算结果,选择符合流域实际的计算方法和结果。
4、本次规划敏感生态需水是指维持河湖生态敏感区正常生态功能的需水量及过程,主要包括河流湿地及河谷林草生态需水、湖泊生态需水、河口生态需水、重要水生生物生态需水、输沙需水等;在多沙河流,要同时考虑输沙水量。敏感生态需水应分析生态敏感期,非敏感期主要考虑生态基流。
5、敏感生态需水应主要针对规划范围内的生态敏感区及其敏感期提出,当涉及两种以上生态需水敏感区时,应分别计算敏感生态需水量及过程,取各生态需水过程线的外包线确定总的生态需水量及过程。
6、生态需水保障方案应包括生态基流保障、敏感生态需水保障等。河湖生态需水保障措施一般结合重要控制断面提出。生态需水保障主要包括生态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