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转发《关于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I和附则II2004修正案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海事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6/12/31 |
颁布日期: |
2006/12/31 |
颁布机构: |
上海海事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6/12/31 |
颁布日期: |
2006/12/31 |
上海海事局关于转发《关于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I和附则II2004修正案的通知》的通知
(沪海危防〔2006〕824号)
各有关单位: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简称《73/78防污公约》)附则I和附则II的2004年修正案将于2007年1月1日生效。为了做好修正案的执行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下发了《关于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I和附则II2004年修正案的通知》(海船舶〔2006〕629号)。现将该文转发你们,望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持有的《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以及《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的格式内容应按照《73/78防污公约》附则I和附则II2004年修正案(简称2004修正案)的要求进行修正或更新,并经船检部门认可。其中《国际防止油污证书》最迟应在2004修正案生效后的第一次检验前完成修正或更新。
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应按照国际海事组织颁布的修改指南(MEPC.137<53>)要求,对所持有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或《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中的相关编制依据进行修改,并在更改记录中注明。对于5000载重吨以上的油船,应重新编制《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增加岸基的破损稳性和剩余结构强度计算程序的计算机化提示程序。重新编制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应经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三、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应按照2004修正案的要求,对持有的《程序和布置手册》的格式、洗舱程序以及化学品分类等内容进行修正。业已修正的《程序和布置手册》应经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四、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应按照2004修正案的要求,对目前船上正在使用的《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的内容进行修正。现用的记录簿用完后,应全部使用统一格式的新版记录簿。
五、上海港从事散装液态化学品作业的码头,其从事的化学品品种及相应的防污染设备、接收设施、安全和防污染作业程序应符合2004修正案的要求。如不符合的,应对化学品的污染类别重新进行评估,通过评估的化学品品种应报我局备案。
我局将按照2004修正案以及国际海事组织有关通函的要求,对国际航行船舶所持有的防污染证书、文书以及相关码头单位从事的化学品品种及相应的设备、接收设施、作业程序开展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2004修正案要求的船舶,将采取滞留措施;对于不具备条件或措施的码头,将禁止船舶靠泊作业。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I和附则II2004年修正案的通知(略)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