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执行MARPOL附则II修正案有毒液体物质新分类体系的补充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海事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7/03/26 |
颁布日期: |
2007/03/26 |
颁布机构: |
上海海事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7/03/26 |
颁布日期: |
2007/03/26 |
上海海事局关于执行MARPOL附则II修正案有毒液体物质新分类体系的补充通知
(沪海危防〔2007〕142号)
各有关单位:
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于2004年通过了《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下称《73/78防污公约》)修正案,已于2007年1月1日正式生效,该修正案件对化学品的污染分类体系进行了较大修正,由原先的A、B、C、D修正为X、Y、Z、OS。我局已发布《关于转发<关于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I和附则II2004修正案的通知>的通知》(沪海危防〔2006〕824号)。为进一步做好有毒有害物质新分类体系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即日起,办理有关散装液态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以及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其货物污染分类应按修正后的新分类体系填写污染类别。
二、载运散装液态危险货物船舶,其载货舱室应满足《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结构与设备规则》(IBC规则)2004年修正案中相应污染类别货物的船型防护要求。
三、装载需要强制预洗物质的船舶,应切实按沪海危防〔2001〕225号文规定落实洗舱及污水接收处置等各项防污染控制措施。根据《73/78防污公约》附则II修正案新分类体系要求,强制预洗物质由原先的A类物质、高粘度或凝固性B、C类物质以及不能满足有效扫舱要求的非高粘度或凝固性B、C类物质修正为X类物质、高粘度或凝固性Y类物质以及不能满足有效扫舱要求的非高粘度或凝固性Y、Z类物质。
四、载运Y类散装液态化学品进港卸货,在办理预申报时,应参照X类物质预洗要求,向市环保局认可的船舶废弃物处置单位办妥船舶洗舱污水接受处置手续。如需免除强制预洗要求的,须出具该物质“温度-粘度对照表”、经船岸双方确认的卸货温度值、免于强制预洗声明等材料,经审核符合免除要求的,可按非强制预洗化学品申报。
五、载运需强制预洗液态化学品进港卸货,办理预申报时,须同时出具载货液货舱舱容信息,如实报告船舶预洗污水数量。
六、船舶在洗舱、排放污水作业时,应严格按照《程序与布置手册》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操作情况应及时在《货物记录簿》、《航海日志》上如实记录。配备AIS的船舶,应保证相关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接受海事部门的监督。
七、各相关单位要认真落实上述要求,妥善保管好所有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确实做好预洗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置工作,海事部门将适时对各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