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全面推进本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环保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8/11/08 |
颁布日期: |
2008/11/08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环保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8/11/08 |
颁布日期: |
2008/11/08 |
上 海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沪环保科〔 2008 〕441 号
关于全面推进本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 2008 〕 60 号)要求,为充分发挥清洁生产在本市污染减排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结合第四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本市将全面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合“十一五”污染物减排等要求,突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推进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 2008 〕 60 号)的要求, 2009 — 2011 年本市将在火电、钢铁、有色、电镀、造纸、建材、石化、化工、制药、食品、酿造、印染等重污染行业,以及太湖流域、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敏感区域等重点区域,以“双有双超”企业和 SO2 、 COD 减排企业为重点,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为主体,通过政府引导推动,中介机构参与服务等方式,全面推进本市重点企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二、市、区县环保部门上下联动,有序实施本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按照《上海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若干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共同开展相关工作:
(一)准备阶段:市环保局组织区县环保部门按照《上海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若干规定(试行)》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进行排摸,梳理重点企业情况。请各区县环保局在 2008 年 12 月 15 日前,将辖区内重点企业梳理情况报市环保局汇总。
(二)实施阶段: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 2009 — 2011 年,市环保局将组织区县环保部门实施本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制定并实施年度审核计划,加强强制性审核的日常管理,并做好评估、验收、年度总结等工作。具体实施要求见《上海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若干规定(试行)》。评估和验收过程中,市区两级环保部门不得向企业和审核咨询机构收取费用。
三、强化环境监管,建立奖惩制度,充分发挥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作用。
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将进一步结合日常环境监管,不断加强清洁生产审核与现有环境管理制度的结合,从项目审批、执法监管、污染减排核查等不同层面,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工作。
市环保局与市经济信息化委将进一步加大清洁生产宣传工作,共同建立激励机制,对积极实施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予以表彰;同时,对拒不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不申请评估、验收或评估、验收“不通过”的企业,按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强化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管理,完善清洁生产专家库,形成有力的技术支撑。
市环保局将与市经济信息化委共同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管理工作,建立本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备案管理制度,加强对相关机构日常管理和年度考评工作,不断提高审核和咨询服务质量。同时,市环保局将与市经济信息化委共同完善本市清洁生产专家库,不断强化清洁生产技术支撑。
特此通知。
附件: 1 .《上海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若干规定(试行)》
2 .《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 2008 〕 60 号)
二 OO 八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