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于100个城市综合体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若干事项的通知
颁布机构: |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贵州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3/05/06 |
颁布日期: |
2013/05/06 |
颁布机构: |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贵州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3/05/06 |
颁布日期: |
2013/05/06 |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100个城市综合体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若干事项的通知
(黔建科通〔2013〕237号)
各市(州)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完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100个城市综合体健康发展2013年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11号)所确定的100个城市综合体生态建设目标,促进城市综合体项目健康发展,现将100个城市综合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综合体规划设计条件应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控制项指标要求,同时应将绿色建筑建设目标作为城市综合体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提供给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条件之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两证一书”中应载明城市综合体项目绿色建筑建设目标。
(二)城市综合体项目建设单位在方案设计招标文件、委托设计合同中,应载明绿色建筑建设目标和设计要求。
(三)城市综合体项目设计单位在方案设计阶段应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项方案,该专项方案作为入选100城市综合体的必要条件之一。绿色建筑设计专项方案应包括建设目标、初步技术方案和效益分析等内容,且切合实际并具有可实施性。
(四)城市综合体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并符合绿色建筑设计专项方案内容。设计过程中,因受客观条件限制,修改和调整绿色建筑设计专项方案所确定设计内容的,应当及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同意并备案。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增加绿色建筑设计专项审查内容。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申请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的申报要求和程序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3年贵州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申报和评审的通知》(黔建科通[2013]45号)执行。对城市综合体项目设计标识工作,由省绿标办及时受理办结。
(六)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标准规范和经审查合格和标识定星级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任何单位未经原审查机构和标识机构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取消有关绿色建筑设计的实质性内容。
(七)施工过程应按照《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要求进行。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控制土壤、大气环境污染、污水排放和场界噪声控制方案,并认真履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大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进行监督。
(八)在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按照节地和室外环境、节水和水资源利用、节能和能源利用、节材和材料资源利用和室内环境五项内容组织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形成单位工程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报告,并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节能工作机构备案。单位工程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报告作为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城市综合体项目评定的审查依据之一。
(九)此通知下发后,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对城市综合体项目规划阶段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当及时补充完善或纠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积极指导和帮助城市综合体项目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将贯彻绿色建筑标准融入城市综合体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确保完成绿色建筑建设目标任务。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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