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及燃气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颁布机构: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山东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13/04/28 | 颁布日期: | 2013/04/28 | 
            
          
         
        
          
            
              
                | 颁布机构: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山东省 |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13/04/28 | 
              
              	| 颁布日期: | 2013/04/28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及燃气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3〕5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及燃气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5年2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山东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鲁政发〔2005〕15号)中的《山东省工程建设及燃气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停止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28日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及燃气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工作原则
  1.3编制依据
  1.4适用范围
  2 应急指挥机构与体系
  2.1指挥机构
  2.2办事机构
  2.3工作机构
  3 危险目标的确定及评估
  3.1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
  3.2燃气
  4 应急体系及演练
  4.1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及演练
  4.2燃气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及演练
  5 应急响应
  5.1事故报告
  5.2现场保护
  5.3启动预案响应
  5.4应急救援
  5.5新闻发布
  5.6善后处理
  6 应急结束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增强应对、防范能力,及时有效地处置我省境内发生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及燃气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经济社会正常秩序。
  1.2 工作原则
  1.2.1 统一领导。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1.2.2 快速反应。有关部门要与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密切协作,保证事故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
  1.2.3 属地负责。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是事故应急处置主体,要动员社会力量,有组织地参与事故的处置活动。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1.4 适用范围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以及燃气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响应。
2 应急指挥机构与体系
  2.1 指挥机构
  设立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及燃气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事故发生地设区市人
  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省委宣传部和省公安厅、卫生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2.2 办事机构
  指挥部分别设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和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委宣传部有关负责同志担
  任,具体承办指挥部交办的事宜、应急工作组织协调和对外信息发布工作。
  2.3 工作机构
  指挥部下设5个组:
  (1)警戒保卫组。由省公安厅牵头,负责事故现场警戒保卫、维持交通和治安秩序。
  (2)抢险救灾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公安消防总队、当地建设部门、事故单位和有关质量、安全、燃气专家参加,主要负责制定救援和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专家对救援工作进行专业技术指导。
  (3)医疗救护组。由省卫生厅牵头,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开展伤员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疏导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牵头,负责抢险物资、装备的供应和生活后勤保障工作。
  (5)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牵头,省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3 危险目标的确定及评估
  3.1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
  可能发生工程建设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目标为深基坑、大跨度建筑物(构筑物),脚手架、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房屋拆除。
  3.2 燃气
  人工煤气泄漏易发生中毒、爆炸和爆燃事故;液化气和天然气泄漏易发生爆炸和爆燃事故。
4 应急体系及演练
  4.1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及演练
  4.1.1 应急救援体系
  (1)施工现场事故以该施工单位为主要救援队伍;
  (2)各市成建制的一级施工企业作为事故应急救援的后备队伍;
  (3)使用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倒塌事故,以当地公安消防部队和后备救援队伍为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
  4.1.2 应急救援演练。救援演练由企业结合日常施工作业自行组织实施,内容包括熟悉掌握各类建设项目承重体系特点,安全拆除和清理现场的方式方法,大型机械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等。
  4.2 燃气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及演练
  4.2.1 应急救援组织体系
  (1)各市燃气公司及其他燃气经营企业的专业抢险抢修队伍;
  (2)省及各市公安消防队伍;
  (3)其他临时抢险队伍由当地政府协调组织,可请求当地驻军、武警支援。
  4.2.2 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防火服、呼吸器、防毒面具、堵漏工具、橡胶锤、铜锤、检漏仪、发电照明车、消防器材等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存储于各燃气经营企业专业抢险抢修队伍;挖掘机、吊车、推土机等建筑施工机械由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燃气中毒应急监测设备、医疗救治防护设备和急救药品(器械)由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配备。
  4.2.3 应急救援演练
  (1)各专业抢险抢修队伍的日常训练由各燃气经营企业自行安排,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自行演习。
  (2)各市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习,演习方案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5 应急响应
  5.1 事故报告
  5.1.1 报告程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事故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报警(119、110、120);燃气事故报当地燃气主管部门或报警(119、110、120),当地住房城乡建设(燃气)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值班室(电话:0531-87935571,夜间及节假日值班电话:0531-87910740)。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省政府及省安监局值班室(电话:0531-81792255)。
  5.1.2 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
  (2)伤亡人数;
  (3)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简要经过;
  (4)已经采取的救助措施和救助要求;
  (5)事故报告单位、人员、通信方法。
  5.2 现场保护
  当地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公安部门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做好现场保护,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因排除险情、抢救伤员和减少财产损失等原因,确需移动现场物品的,需做出标记和详细记录,并拍照录像,最大限度地保护
  现场、保留痕迹和物证。
  5.3 启动预案响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指挥部,由指挥部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确需启动本预案响应的,立即按本预案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事故抢险救援的需要,指挥部可调用有关救
  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5.4 应急救援
  5.4.1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事故
  (1)抢救受害人员。事故发生后,及时、有序、有效地清理事故现场,搜寻、急救与安全转送伤员,降低伤亡率、减少事故损失。
  (2)监控潜在险情并及时消除。对发生在人口稠密地区的事故,应尽快组织工程抢险队与技术专家及时救援,控制事故继续扩大。
  (3)指导和组织群众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自身防护和互救工作,并迅速撤离出危险区域。
  (4)及时切断现场电力和燃气,防止引发火灾和爆炸。对可能造成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等危害的物品,应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并由环保、卫生等部门进行监测、处置。
  5.4.2 燃气事故
  (1)紧急处置。立即关断就近的相关气源控制阀门,熄灭一切火种,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确定警戒区域。
  (2)人员疏散。根据警戒区域,迅速撤离警戒区内无关人员至安全地带,并根据进一步发生的危险程度逐步扩大外撤范围。
  (3)工程抢险。根据可能的危险目标,按照专业救援方案实施抢险救援。
  ①泄漏。如液化气站内储罐泄漏,有注水保护系统的,立即进行注水,否则应进行紧急倒罐(或倒罐外运),同时对泄漏点进行封堵;市区输气管道泄漏,迅速确定泄漏点,对其进行封堵。
  ②中毒、火灾或爆炸。除对泄漏进行紧急处置外,对现场进行保护和清理,救助伤员。
  ③其他由专业队伍按照燃气企业详细的单项事故处理预案进行救援。
  5.5 新闻发布
  按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的有关法规,指挥部根据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地发布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6 善后处理
  指挥部要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6 应急结束
  担任应急救援任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由指挥部做出撤离现场、结束救援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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