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洛政办〔2013〕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修订后的《洛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印发的《洛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洛政办〔2008〕52号)同时废止。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0日 洛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全市突发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行为,合理配置救灾资源,迅速、有序、高效地处置突发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洛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编制。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洪涝、冰雹、大风、沙尘、雪灾和严重干旱等气象灾害,地震或受邻区涉及影响的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及其他突发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4.1 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1.4.2 政府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1.4.3 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1.4.4 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市减灾委,由主管副市长任主任。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为: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商务局、卫生局、审计局、地税局、扶贫办、粮食局、气象局、地震局、红十字会、洛阳供电公司,洛阳军分区、武警支队。 2.2 市减灾委职责 2.2.1 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减灾救灾工作的政策和规划; 2.2.2 组织、领导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活动和全市的减灾活动; 2.2.3 负责发布自然灾害信息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信息; 2.2.4 审议批准市减灾委办公室提请的重要事项; 2.2.5 向市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报告救灾工作情况。 2.3 市减灾委办公室职责 2.3.1 负责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减灾救灾支持措施; 2.3.2 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和减灾宣传工作; 2.3.3 负责收集、上报灾害信息; 2.3.4 完成市减灾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4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2.4.1 市委宣传部:按照指挥部要求,及时向社会发布灾情等有关信息。积极开展救灾宣传工作,把握舆论导向。 2.4.2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防灾救灾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救灾款物的筹措、使用和管理;做好灾情信息统计、上报和灾情核查工作;指导灾民转移安置工作;检查督促救灾措施落实情况;负责灾后救助和因灾倒损房屋建设工作;开展救灾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活动。 2.4.3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特、重大救灾基建项目规划实施要求,编制下达市本级项目建设资金投资计划。 2.4.4 市教育局:负责转移安置受灾学生;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灾后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 2.4.5 市科技局:负责重大抗灾救灾科研项目。 2.4.6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督促通信运营商做好灾区应急通信的安全保障工作。 2.4.7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防范,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维护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维护灾区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2.4.8 市监察局:负责对救灾款物使用情况的纪律监督。对在救灾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党员干部和公务员进行责任追究;及时查处妨碍救灾工作正常进行的违规违纪问题。 2.4.9 市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预算。市、县、乡三级财政要严格执行《预算法》,按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本级救灾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自然灾害救助以及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负责救灾资金拨付,监督救灾资金使用管理。 2.4.10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灾区群众劳务输出,维护灾区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灾区群众的经济收入。 2.4.11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灾区重建用地的规划、审批工作。 2.4.12 市环保局:负责灾区的环境监测,掌握突发自然灾害和疫情期间灾区的生态、生活环境情况。 2.4.13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设计、施工和质量监督等工作。 2.4.14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救灾应急交通运输工作,保障救灾运输车辆免费通行;灾区被毁道路的抢修,保证道路畅通;灾后道路的恢复重建等工作。 2.4.15 市水务局: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防汛、抢险工作;做好水情、汛情、旱情的预报和监测;做好主要河流、水库的水资源调度;负责指导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协调农村饮水安全相关工作。 2.4.16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灾民开展生产自救;指导灾民搞好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做好灾区农用物资的供应、农作物病虫害的防治工作。 2.4.17 市林业局: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检疫、防治工作;负责指导帮助灾后林业生产自救和恢复工作。 2.4.18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救援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负责协调应急物品生产基地,紧急安排应急物品的加工和生产;负责落实市减灾委办公室下达的救灾抢险物品代储和筹集调运工作。 2.4.19 市卫生局:负责灾区伤病员的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组织抢救伤病员,并对重症伤员进行紧急医学处置;负责组织对灾区进行消杀,并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疫情传播、蔓延;负责对本级自然灾害主管部门报告疫情信息,并按《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申请有权限发布疫情的上级部门发布疫情;负责防治经费的管理使用。 2.4.20 市审计局:负责对救灾款物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对违规违纪问题进行纠正,保证救灾款专款专用。 2.4.21 市地税局:做好灾区群众倒房重建和开展生产自救活动的税收减免工作,对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落实“税费减免、手续从简从快、特事特办”等优惠政策。 2.4.22 市扶贫办: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市灾后对口扶贫情况,加大对灾区扶贫开发项目的资金投入,负责组织全市各界对灾区开展社会帮扶工作。 2.4.23 市粮食局:负责灾区所需粮油的调拨和供应工作。 2.4.24 市气象局:负责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及时通报灾害性天气实况资料。针对干旱、森林火灾和冰雹等灾害,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防灾减灾提供气象保障服务。 2.4.25 市地震局:负责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震情监测预报、震情趋势判定、震情通报;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地震灾区灾害调查、损失评估,及时报告灾害信息;开展地震科学和减轻地震灾害的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工作。 2.4.26 市红十字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积极开展社会募捐,组织接收、发放救灾款物,并处理相应国际援助事宜;负责组织、建设红十字会应急救援队伍,管理与调配红十字会会员和红十字志愿者;参与对灾民的救助、救护及心理疏导等工作。 2.4.27 洛阳供电公司:负责组织灾区电力、通讯设施的抢修工作。 2.4.28 洛阳军分区:积极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灾区抢险、救援,并协调驻洛部队参加救灾工作。 2.4.29 洛阳武警支队:积极参加灾区抢险、救援。 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市救灾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认真履行职责,听从指挥,全力救灾。 3 应急保障 3.1 信息保障 市减灾委办公室要建立应急通信联络机制,确保成员单位之间联络通畅。建立市级涉灾部门间灾情信息共享平台,完善灾情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灾情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全市灾情信息网络,确保灾情信息及时、准确传递。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应急通讯保障工作,督促市内电信运营企业通信工作的落实。 3.2 人力资源保障 3.2.1 完善民政救灾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覆盖市、县(市、区)、乡镇(办事处)、村(社区、居委会)的救灾信息员队伍,提高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的能力和应急救助工作水平。 3.2.2 建立健全与驻军、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3.2.3 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3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3.1 市、县各级政府根据灾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民政部门依据灾情立即启用本级救灾预备资金,向本级政府提出用款申请及分配方案,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将救灾款下拨灾区,并对救灾款进行跟踪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使灾民得到及时救助。 3.3.2 争取上级拨款。视灾情的严重程度和灾害的发展情况,向上级提出增拨救灾款的申请。 3.3.3 开展社会捐赠活动。根据灾区情况,动员社会各界为灾区捐赠款物。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分别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待灾情结束后,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 3.4 物资准备保障 市民政局、发改委要根据国家《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制定全市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规划,加大全市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力度,对自然灾害多发、易发的县(市、区)要根据自然灾害特点、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形成市、县、乡三级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确保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县、乡各级政府可在4小时内使受灾群众得到必需的生活救助。 3.4.1 食品保障:市、县两级政府要与食品和饮用水生产厂家签订灾后食品和饮用水供应协议。应急响应启动后,市、县两级政府要启用本级救灾预备资金,并设置相对固定的食品供应点,供应灾民。灾后4小时内,原则上对无自救能力的灾民每人每天按0.5千克主食(馒头、大米饭、方便面、饼干等)、1.5千克饮用水(开水、纯净水、矿泉水)和部分副食(1瓶罐头、1袋咸菜等)等必需品提供救助。乡、村两级对救助对象要登记造册,发放款物时认真填写《灾民救助卡》,待灾民能够自行解决饮食问题后,各食品供应点及时到县级民政部门结算所用资金。 3.4.2 衣被和救生物品保障:市、县两级政府要用本级救灾资金,购置、储备一定的救灾物资,如棉被、棉衣、帐篷、救生器材等,为应急救助提供保障。应急响应启动后,对因灾无家可归、缺衣少被的灾民,灾后24小时内,原则上按照每户1条棉被、1顶帐篷,每人1套衣物(含捐助物资)的标准进行救助。日常急需物品视灾情而定。乡、村两级要在灾后迅速、准确地统计出救助户和救助物资的数量,并对救助对象登记造册,发放时,认真填写《灾民救助卡》。 3.4.3 粮食保障:市、县两级政府每年要在指定的粮食仓库存储一定数量的可用粮食。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灾区所需,将粮食发往灾区。对因灾缺粮且无自救能力的灾民,灾后24小时内,原则上按照缺粮人口每人每天0.5千克贸易粮计算,扣除现有口粮后,维持到下一个收获季节的粮食短缺数量进行救助。乡、村两级要在灾后迅速、准确地统计出口粮救助人数和救助粮数量,并对救助对象登记造册,发放时,认真填写《灾民救助卡》。 3.4.4 建立救助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3.4.5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调拨制度。 3.5 救灾装备保障 为了有效地处置应急灾害,各级民政部门和各减灾委成员单位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包括救灾车辆、通讯设备、计算机、照相和摄像器材等。 3.6 宣传和培训 3.6.1 积极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和推进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组织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如:组织开展“国家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意识,增强全民防灾减灾能力。 3.6.2 市减灾委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级民政干部减灾防灾知识业务培训。 3.6.3 市红十字会要建立常态化的自救互救知识进社区和培训经费保障机制,每年免费为社区群众进行自救互救和防灾避险知识培训。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管理 4.1.1 市气象局的突发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市水利局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市地震局的地震监测、预警信息,市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农业局的农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市林业局的森林火灾信息、生物灾害预警信息,要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4.1.2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做出灾情预警,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通报。 4.1.3 与相关单位互通信息,资源共享。 4.2 灾情信息管理 市、县(市、区)民政局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4.2.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4.2.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市、区)民政局要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到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对造成死亡失踪10人以上或房屋大面积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县(市、区)民政局要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民政部。 (2)灾情续报。本预案应急响应启动后到灾情稳定前,市、县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日上午9时前向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市民政局每天上午10时之前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灾情,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 (3)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要在接到灾情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省民政厅报告。 对干旱灾害,县(市、区)民政局要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灾情补报,市民政局汇总后上报省民政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灾情核报。 4.2.3 灾情核定 灾情评估小组针对灾情,进行综合分析、评估、核定。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并写出灾情总结评估报告,上报市政府。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减灾委设定四个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Ⅳ级为最低响应等级,Ⅰ级为最高响应等级。Ⅳ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组织协调,Ⅲ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Ⅱ级和Ⅰ级响均由市减灾委主任(主管副市长)统一组织、领导。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 5.1 Ⅳ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1)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冰雹、大风、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或受邻区涉及影响的地震灾害、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失踪1人以上、5人以下;或受伤10人以上、30人以下; ②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③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间以上、300间以下。 (2)发生严重干旱出现下列情况: 旱灾造成饮水困难或缺粮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占农业人口1%以上、5%以下或2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 5.1.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委办公室进入24小时值守,保持通讯畅通。市减灾委办公室2小时内,汇总灾情向市减灾委和省民政厅报告。从灾害发生开始,灾区县级救灾部门每日上午9时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市减灾委办公室每日上午10时前,向市减灾委和省民政厅报告灾情和工作措施。 (3)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带领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4)根据受灾县(市、区)政府和救灾工作灾情核定情况,建议启用市级年度救灾预算资金,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5)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1.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5.2 Ⅲ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冰雹、大风、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或受邻区涉及影响的地震灾害、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或受伤超过30人以上、100人以下; ②因灾紧急转移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30000人以下; ③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2)发生严重干旱出现下列情况: 旱灾造成饮水困难或缺粮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占农业5%以上、10%以下或2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启动本预案。 (4)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并向市减灾委主任(主管副市长)报告。 5.2.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委办公室进入24小时值守,保持通讯畅通。市减灾委办公室在2小时内,汇总灾情向市减灾委和省民政厅报告。从灾害发生开始,灾区县级救灾部门每日上午9时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市减灾委办公室每日上午10时前,向市减灾委和省民政厅报告灾情和工作措施。必要时,市减灾办公室可直接与灾区乡镇政府联系了解灾情。 (3)派出由市民政局领导带队、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救灾工作。 (4)市减灾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信息。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 (5)根据受灾县(市、区)政府和救灾工作灾情核定情况,建议启用市级年度救灾预算资金,并视情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或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向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市民政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视情向省民政厅申请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市交通运输局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市卫生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 (6)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县(市、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并报告市减灾委主任。 5.3 Ⅱ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冰雹、大风、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或受邻区涉及影响的地震灾害、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受伤100人以上、500人以下; ②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③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10000间以下。 (2)发生严重干旱出现下列情况: 旱灾造成饮水困难或缺粮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占农业10%以上、15%以下或8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并向市长报告。 5.3.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必要时请受灾县(市、区)、乡镇政府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救灾工作措施。 (2)市减灾委办公室进入24小时值守,保持通讯畅通。市减灾委办公室2小时内,汇总灾情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每隔6小时统计上报一次灾情。从灾害发生开始,灾区县级救灾部门每日上午9时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市减灾委办公室每日上午10时前,向市减灾委和省民政厅报告灾情和工作措施。 (3)派出由市减灾委领导带队、有关成员单位人员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4)市减灾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 (5)根据受灾县(市、区)政府和救灾工作灾情核定情况,启用市级年度救灾预算资金,并视情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或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向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市民政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视情向民政厅申请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市交通运输局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6)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 (7)市发展改革委、农业局、商务局、粮食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做好应急通信的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设施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市卫生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8)市减灾委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9)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必要时,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5.4 Ⅰ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1)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冰雹、大风、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或受邻区涉及影响的地震灾害、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失踪30人以上,或受伤超过500人; ②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③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 (2)发生严重干旱出现下列情况: 旱灾造成饮水困难或缺粮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占农业15%以上或100万人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启动本预案。 (4)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进入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Ⅰ级响应状态。 5.4.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主任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必要时请受灾县(市、区)、乡镇政府参加,对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减灾委办公室进入24小时值守,保持通讯畅通。市减灾委办公室在2小时内,汇总灾情向市减灾委和省民政厅报告,每隔4小时统计上报一次灾情。从灾害发生开始,灾区县级救灾部门每日上午9时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市减灾委办公室每日上午10时前,向市减灾委和省民政厅报告灾情和工作措施。 (3)市减灾委领导率有关部门负责人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4)市减灾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 (5)根据受灾县(市、区)政府和救灾工作灾情核定情况,及时启用市级年度救灾预算资金,并视情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或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向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市民政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视情向省民政厅申请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市交通运输局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6)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 (7)市发展改革委、农业局、商务局、粮食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做好应急通信的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设施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市卫生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8)市民政局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灾民救助、伤员救治等工作。 (9)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必要时,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5.5 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灾情稳定前,市、县(市、区)减灾委(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协调机构)或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况。 5.6 其他情况 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6 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 6.1 过渡性生活救助 6.1.1 启动本预案Ⅳ级以上应急响应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根据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市财政局、民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市民政局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市民政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要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市民政局组织各县(市、区)民政局于每年10月初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受灾县(市、区)民政局要在每年11月上旬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情况,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并以县政府名义或以县民政局、财政局名义向市政府或市民政局、财政局提出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补助资金申请。 6.2.2 市民政局根据各县(市、区)上报的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要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以市政府名义或以市民政局、财政局名义向省政府或省民政厅、财政厅提出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补助资金申请。 6.2.3 市民政局根据各县(市、区)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民政局确定冬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市财政局依据方案及时下拨冬春救助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受灾群众冬春期间的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受灾县(市、区)民政局根据救助工作方案和冬春救助对象,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乡镇民政部门根据县级民政局救助工作方案,建立《灾民救助花名册》。受灾群众凭《灾民救助卡》,在《灾民救助花名册》上签字盖章后,领取救助款物。 6.2.5 救助款物发放要公开、公平、公正。在村务公开栏中,及时公开救助人员名单和救助款物数额,接受群众监督。 6.2.6 在政府救助外,可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灾后倒房恢复重建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6.3.1 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立即组织对核定灾情,对需要政府帮助重建的灾民房屋,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并上报市民政局。 6.3.2 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市灾情,制定恢复重建作方案,明确重建组织、帮建对象、建筑面积、资金补助标准、重建措施、完成时限和优惠政策等内容和要求。 6.3.3 及时下拨重建资金。市民政局根据国家、省、市各级倒房重建政策和补助资金数量,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市财政局及时下拨中央、省、市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4 市恢复重建小组派出督查组深入县、乡、村灾区,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确保倒房重建工作按时完成。 6.3.5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6 重建工作结束后,市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检查验收,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全市倒房恢复重建工作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报省民政厅。市政府组织召开全市倒房恢复重建工作总结表彰大会。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大风、冰雹、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或受邻区涉及影响的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由监察、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鉴定协调机制。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3 奖励与责任 7.3.1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或主管部门予以奖励: (1)及时提供灾害前兆信息,灾害预报及时、准确,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2)参加抢险救灾,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财物,表现突出的; (3)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出色完成任务的; (4)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的; (5)在减灾、防灾、救灾工作方面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者虚报、瞒报、假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2)故意发布虚假灾害预报信息造成损失和影响社会稳定的; (3)在抢险救灾中,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4)负责救灾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 (5)对如实反映灾情和揭发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6)截留、挪用、贪污救灾款物的; (7)在救灾工作中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7.4 预案演练 市减灾办公室协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7.5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洛阳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做出解释。本预案的修改由市减灾委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进行会商,做出相应修订后,报市政府审批备案,予以生效。各县(市、区)政府的减灾委(自然灾害救助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和修订本地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