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关于贯彻执行《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通知

颁布机构: 武汉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武汉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3/01/31 颁布日期: 2013/01/31
颁布机构: 武汉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武汉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3/01/31
颁布日期: 2013/01/31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通知 (武政办〔2013〕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12月3日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为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好《条例》,进一步加强全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我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领域的第一个地方性法规,对于有效解决实际工作中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保护措施不力、保护资金不足及公众保护意识不强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法制建设迈出了新的步伐,为做好此项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对此,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条例》是提升武汉历史文化名城的功能和品质、落实文化强市战略、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客观要求,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二、积极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培训等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培训等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平台,采取媒体专访、发放宣传资料、开辟报刊专栏、组织培训讲座等多种形式,多措并举,广泛深入宣传《条例》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各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区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实际情况,突出重点,采取主动上门宣传的方式,让广大优秀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其在保护工作中应当享受的权利、履行的义务、承担的责任。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多层次、多形式、多阶段的培训活动,对有关管理和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快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条例》赋予的工作职责,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加快制定部门配套规范性文件,并认真组织实施。市住房保障房管局要加快起草《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表彰和奖励办法》、《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评审管理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抓紧出台《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办法》、《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巡查监管办法》及《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书》等相关配套文件和示范文本,加大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日常保护工作力度。市国土规划局要加快起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体系保护规划的意见(送审稿)》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的意见(送审稿)》,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印发施行,以加强对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规划管理。市文化(文物)局要加快制订《武汉市工业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加强对全市工业遗址的保护管理。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公安、财政、城管、工商、旅游、档案等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加快制定配套实施意见,做好各自范围内的保护工作。   四、认真履行职责形成保护合力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履行各自职责、促进政策衔接、推动信息共享,紧密协作配合,形成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合力,确保实现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十二五”时期建设基本成形、“十三五”时期全面建成的工作目标。   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委员会要加强对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力度,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要严格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调整、撤销等有关事宜的论证和评审程序。   各区人民政府要将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纳入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范畴;会同市国土规划局组织编制本区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实施规划,并将保护资金纳入区级年度财政预算;加强对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做好保护宣传,完善保护制度,落实保护责任。   市住房保障房管局要认真组织开展优秀历史建筑评审工作;制定优秀历史建筑修缮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审查优秀历史建筑维修、装修的设计、施工方案;指导各区房屋主管部门做好优秀历史建筑日常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优秀历史建筑的具体情况逐幢编制保护图则,明确保护范围及其保护、修缮和使用的具体要求。   市国土规划局要做好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规划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实施规划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加强对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管理。   市文化(文物)局要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确定为文物的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公安、财政、城管、工商、旅游、档案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做好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有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制订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工作计划,精心组织落实,并于2013年2月底前将工作计划报送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将于2013年底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并将工作情况向全市通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31日 ------End------
相关法规解读 more+
  •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