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关于实行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太原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太原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12/11/08 |
颁布日期: |
2012/11/08 |
颁布机构: |
太原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太原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12/11/08 |
颁布日期: |
2012/11/08 |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的通知
(并政发〔2012〕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市政府决定对煤矿、尾矿库、危险化学品之外的其他行业重点企业(单位)、重点项目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单位)和区域(以下简称挂牌单位)实行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挂牌责任人
挂牌单位责任人应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比照煤矿、尾矿库、危险化学品企业挂牌形式,落实挂牌责任。
(一)市级挂牌责任人。市级监管挂牌单位责任人为:市政府分管领导,市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企业(单位)或项目、区域所属主体企业(单位)董事长、总经理,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等负责人。
(二)县(市、区)、开发(园)区挂牌责任人。县(市、区)、开发(园)区监管挂牌单位责任人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企业(单位)或项目、区域所属主体企业(单位)董事长、总经理,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等负责人。
二、挂牌责任人职责
(一)市、县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挂牌责任人职责
1.督促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挂牌单位责任;
2.定期检查挂牌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二)市直有关部门挂牌责任人职责
监督指导挂牌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检查其安全生产情况。
(三)挂牌单位责任人职责
1.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和建设;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4.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5.日常安全检查与定期隐患排查相结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制定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7.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8.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监管指令。
三、挂牌责任制方案制定
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委、市安监局、市经信委、市城乡管委、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市旅游局、市文广新局、市文物局、市供销社、市农机局、市卫生局、市粮食局、市国土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等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相关规定和职责范围(与年度执法计划或检查计划相对应)制定,明确挂牌单位及挂牌责任人,经同级政府或开发(园)区管委会批准后,由市安委办收集汇总,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相关责任
(一)凡不按规定挂牌的,由市安委会对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市有关部门对相关企业董事长、总经理进行约谈。并在全年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中扣除相应分值。
(二)挂牌单位未认真履行挂牌责任,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挂牌责任人依法问责。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将挂牌责任制具体实施方案报市安委办。
联系人:赵伟屈国龙
联系电话:72323307240119(传真)
电子邮箱:13623412226@163.com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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