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加强上海港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与防污染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海事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7/12/26 |
颁布日期: |
2007/12/26 |
颁布机构: |
上海海事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7/12/26 |
颁布日期: |
2007/12/26 |
上海海事局关于加强上海港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与防污染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海危防〔2007〕814号)
各有关单位:
2007年,我局不断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与防污染管理,建立并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取得了明显的管理成效。目前,绝大部分船公司与作业单位都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我局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认真落实船载危险货物作业安全与船舶防污染措施,上海港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与防污染形势总体稳定。然而,部分船公司疏于船载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与船舶防污染管理,甚至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要求于不顾,船载危险货物未按规定申报、未按规定正确积载、隔离、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作业未按规定申报、相关防污染措施未落实等违章案件和船舶污染事故仍时有发生,对上海港的安全和稳定构成威胁。针对2007年上海港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与防污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为加强上海港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与防污染管理,做好上海港水上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保障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贯彻实施国际新规则
第33套《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对我国生效,各单位要主动加强对该规则的学习,严格执行新规则的相关要求,规范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行为,避免危险货物包装、标识、装箱、积载隔离不正确和资料不齐全等违章行为的发生。
二、严格执行单壳油轮淘汰规定
按照《73/78防污公约》第13H条及交通部海事局“海船舶字〔2005〕123号文”的要求,大于600载重吨但小于5000载重吨载运重油的国际航行单壳油船,应于2008年交船周年日前淘汰。我局将于该淘汰日期后拒绝此类油船进港。各有关单位应认真贯彻实施,船东应严格执行淘汰规定,不得在淘汰日期后继续将此类船舶投入运营;货主应租用符合标准的船舶,避免由于船型不符合要求造成损失。
三、规范船载危险货物申报
自2007年12月1日起,船舶载运外贸危险货物进出上海港已实行EDI远程无纸化申报。各散装液态危险货物码头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完毕后24小时内,将危险货物品名、作业量以及强制预洗、医疗监护、围油栏布设等相关信息通过EDI申报系统如实报送我局。
对于载运过境危险货物船舶、老龄船等存在受控情况的散装液态危险货物船舶的申报,有关单位应事前向我局提交相关材料,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对存在安全与防污染隐患的船舶,我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管理,直至禁止其进出港。
装运下列包装类危险货物出港,需事先提供有关资料,经我局危防处审核确认后按EDI方式办理申报:
(一)使用进口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须提交包装容器生产国主管机关认可的包装性能合格证明与有效的国内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
(二)限量危险货物须提交托运人出具的《限量危险货物证明》;
(三)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进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出运的危险货物,须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加强危险货物申报审验
各船公司应进一步健全船载危险货物安全监控机制,加强对拟装船危险货物申报情况的审验,做好谎报、瞒报危险货物的防范工作。在接受订舱时,应严格审验托运单证资料,对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与《危险货物品名表》,明确货物是否具备危险性质,对于危险性质不明确的货物,应审验技术检测部门出具的有效检验证明,以确保所接受的危险货物已按照规定申报。各船公司和码头作业单位应积极配合海事部门做好开箱检查工作,加大对谎报、瞒报危险货物行为的打击力度。
各码头作业单位发现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存在未向海事部门申报、标志标记不符合要求、货物包装有泄漏等情形时,应不予装卸,并立即向海事部门报告。
五、保障危险货物积载与隔离安全
各船公司与船舶应对承载的危险货物进行正确的积载与隔离,严格按照相应危险货物规则的要求运输,避免船载危险货物积载、隔离不符合要求等违章行为的发生。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发现危险货物存在安全与泄漏隐患的,应及时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并按规定向海事部门报告。
六、完善船舶防污染作业网上申报
(一)残油、油污水接收与清舱作业申报
我局已于2007年12月1日起正式启用“船舶防污染管理系统”,实行船舶防污染作业网上申报,系统运行半个月来基本正常,但仍有部分残油、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单位未向我局提交委托接收船舶的详细资料,导致无法通过“船舶管理系统”进行上述船舶的作业申报。对此,各相关单位必须于2008年1月10日之前,将尚未在“船舶管理系统”中登记的委托接收船舶的详细资料报告我局,逾期未报的我局将不再受理,并视为取消备案,如作业须重新递交书面备案申请。
(二)压载水排放、油漆作业申报
对于首次靠泊上海港的外国籍船舶,因“船舶防污染管理系统”中无该船资料而导致无法通过“船舶防污染管理系统”进行压载水排放与油漆作业网上预申报的,申请单位可直接持申请材料向辖区海事处进行书面申报,但必须在船舶排放压载水作业或油漆作业完成后24小时内通过“船舶防污染管理系统”进行补充申报。对于未按要求在作业完成后24小时内进行补充申报的申报单位,不再享受免除网上预申报的便利。
七、规范残油、油污水接收与清舱作业备案
为维护上海港船舶残油、油污水接收与清舱作业的良好秩序,规范残油、油污水接收与清舱作业的备案管理,各残油、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单位必须与国外船公司设在上海的分公司、办事处或代表处签订委托接收协议,对于直接与国外船公司签订的委托接收协议,我局将不予备案。国外船公司在上海未设立分公司、办事处或代表处的除外。
八、防控水上交通事故造成水域污染
针对船舶水上交通事故可能造成的水域污染风险,船舶应积极采取防控措施,按照《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要求加强相关应急措施的演练,航行中应将各油舱、柜中可关闭的阀门与透气管有效关闭,一旦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将所有油舱、柜的阀门、透气管关闭,以防止燃油泄漏造成水域污染。船公司要加强对船舶的指导与监控,确保上述要求的落实。
九、配合做好污染事故损害赔偿工作
近年来上海港国际航行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时有发生,给上海港水域环境和人身健康造成损害。为了确保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后船舶的保险人或保赔协会能及时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妥善处理事后的相关损害赔偿工作,自2008年1月1日起,船公司或船舶代理在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查验手续时,应提供船舶的油污保险证明(保险公司保单或保赔协会入会证明)复印件。
十、认真做好诚信管理工作
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我局相关规定的要求,遵守各项承诺,诚实守信,按规定时限如实办理船载危险货物EDI申报与船舶防污染作业网上申报。对于存在不诚信行为的单位及人员,一经查实,我局将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并取消网上申报等便利待遇。
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各项要求,落实船载危险货物作业安全与船舶防污染措施,对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谎报瞒报、未按规定积载隔离、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作业未按规定申报、相关防污染措施未落实等违法违章行为,我局将加强查处与打击力度,依法予以严惩。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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