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吉林省林业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吉林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8/17 颁布日期: 2012/08/17
颁布机构: 吉林省林业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吉林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8/17
颁布日期: 2012/08/17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吉林保〔2012〕406号)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管)局,吉林森工集团,省直各国有林业局,各森林经营局,各森林公园:   森林公园是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森林生态旅游的重要阵地。为了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开发建设管理,正确处理保护与开发关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森林公园保护和建设的认识。森林公园建设是我省生态环境和自然保护事业建设的重要部分。保护和建设好森林公园,是加强生态保护,确保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重要途径,是调整产业结构,带动农民致富,实现林业经济强省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省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各森林公园和有关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大力支持发展森林生态旅游,在生态建设和发展森林生态旅游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目前尚有一些森林公园由于基础设施不全,经营管理不善,影响了其作用发挥,亟待改善。因此,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级林业部门要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护园、依法建园的意识,始终把森林公园的资源和环境保护工作放在森林公园各项工作的首位,认真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实行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保护和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的森林公园,促进森林风景资源和森林生态旅游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严格森林公园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要遵循“以人为本、重在自然、贵在和谐、精在特色”的建设理念,坚持以保护自然景观为主的建设方向。凡2010年之前批建尚未编制总体规划的森林公园,必须在2013年底前完成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2010年之后设立的森林公园必须按批复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已编制总体规划但审批时间超过10年的,应根据建设管理的实际需要,进行修编或重新编制总体规划,并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由省林业厅评审后报国家林业局备案,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由省林业厅审批后执行。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变更,确须调整变更的,必须按相应批准程序办理。   三、严格规范旅游开发建设项目的管理。森林生态旅游开发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建设,没有规划不能建设”的原则,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要求。在未编制规划或规划未经批准前,不得兴建任何永久性建设项目。森林公园内,严禁开矿、挖沙、采石、取土以及建设无文化背景的大型文化设施等破坏自然生态和森林风景资源的行为,禁止开发房地产、建设开发区、修建坟墓等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行为,杜绝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公路、索道、漂流、度假村等重大项目,必须经过专家论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省林业厅同意且履行征占用林地、采伐林木审核审批手续后才能开工建设。对于不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生态旅游规划的在建、已建项目,要认真治理,限期改造、搬迁或拆除。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森林公园森林生态旅游规划和建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各种违规行为,坚决取缔造成森林风景资源破坏的开发建设项目,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林地、滥伐林木、破坏自然资源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各级林业部门切实加强对森林公园建设和经营的管理,积极引导和鼓励吸纳社会资金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森林公园建设,严格执行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办法,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及时上报。经营主体发生变动的,国家级森林公园应依法向国家林业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省级森林公园应依法向省林业厅申报变更手续。凡不及时履行报批手续擅自改变森林公园经营主体的将予以撤销处理。   四、切实加强对森林公园建设的投入。 要坚持“国家、地方、部门、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坚持“谁投资、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筹集资金,加快推进森林公园建设步伐。要积极争取把森林公园纳入国家重点公益林保护及天然林保护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生态效益补偿费。要积极争取计划、财政、交通、电力、电信、水利、建设等部门的支持,把森林公园纳入相关建设发展规划,解决道路、通电、通信、供水等问题。要积极争取财政专项资金、财政政策性贴息贷款及贴息资金,加大对森林公园基础设施和旅游项目建设的投入,支持森林公园建设。要从森林公园门票收入和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森林公园的管护、改造、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争取把森林公园纳入事业单位管理,由当地编委核定编制,所需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给予定项或定额补贴,确保森林公园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努力提高森林公园管理和服务水平。要切实加强森林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凡是经批准建立的森林公园,都必须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有专门编制和管理人员。在一个林场基础上建立的森林公园,可以与林场合署办公,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以多个林场为基础建立的森林公园,要成立专门机构进行管理。对于无管理机构、无管理人员、无旅游活动的“三无”森林公园,经核查无误,将取消其森林公园资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要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制度建设,使森林公园管理工作尽快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要建立健全旅游服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导游、餐饮、住宿、物价、安全保卫、环境卫生等各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努力提高旅游服务管理水平。认真执行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和旅游景区各项标准,规范森林旅游市场和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维护森林公园经营单位和旅客的合法权益。做好各类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健全员工持证上岗制度。   六、积极发展森林公园生态旅游事业。充分发挥森林公园在森林生态旅游、休闲度假、攀岩探险、森林氧吧等方面的独特旅游功能,不断完善服务设施,创造良好的生态和旅游环境。要实施品牌战略,争取每个森林公园推出一个代表本地特色的过硬的森林生态旅游品牌,力争把每个森林公园建设发展成为引人入胜、特色鲜明的游憩场所。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扩大知名度和影响力。要保持森林公园原始风貌,避免人工化、城市化现象发生。要采取封山育林、景观改造等办法,保护、培育森林景观资源,增强森林景观的观赏性。要充分挖掘森林公园旅游资源的文化内涵,把森林文化、生态文化、休闲文化有机结合起来,提高森林生态旅游的品味和档次。深入开展创建“文明森林公园”活动,力争每个森林公园都能成为AAA级以上旅游区。努力扩大和完善“吃、住、行、游、购、娱”六大服务体系,努力促进森林生态旅游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吉林省林业厅 2012年8月17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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