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实施《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上海海事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7/03/02 颁布日期: 2007/03/02
颁布机构: 上海海事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7/03/02
颁布日期: 2007/03/02
上海海事局关于实施《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 (沪海危防〔2007〕10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部《关于发布港口码头劳动定员等18项交通行业标准和燃烧法沥青含量测试仪交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及废止运输船舶技术经济论证术语等25项交通行业标准的通知》(交科教发〔2006〕714号)文)的要求,交通行业强制性标准《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JT672-2006 ,以下简称《标准》)已正式发布,于2007年3月1日起实施。为切实贯彻实施该《标准》,保障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和船舶的安全,现将有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作业单位(以下简称装箱单位)应提高对装箱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保障装箱安全质量的责任意识、规范意识,认真学习《标准》,对照该强制性标准,修改完善本单位装箱安全制度,切实做到装箱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修改后的装箱安全制度应在2007年4月30日前提交我局书面报备。   二、各装箱单位应严格遵守《标准》中各项装箱技术要求,认真执行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情况拍摄规定,拍摄记录应显示装箱前、中、后三种箱体状况和相应箱号情况,按规定对每次装箱作业情况如实做好书面记录。   三、各装箱单位应严格执行装箱现场检查员现场检查要求,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在作业现场认真审核危险货物及集装箱的相关单证,把好集装箱、包装、拼箱、堆装、标志标记、支撑和加固等安全检查质量关,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签发《集装箱装箱证明书》,并应如实记录装箱作业情况。   四、各装箱单位应妥善保存每次现场装箱作业情况的书面记录及书面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保存期限一年以上,以备我局核查。   五、危险货物托运人、承运人及相关代理人应督促装箱单位认真执行《标准》。承运船舶应加强对危险货物集装箱标牌、标记的检查,发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予受载、承运。   六、装箱单位执行《标准》情况将纳入我局对其信誉等级评定的依据范围。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三月二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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