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对船舶排污设备实施铅封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海事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7/05/01 |
颁布日期: |
2007/05/01 |
颁布机构: |
上海海事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7/05/01 |
颁布日期: |
2007/05/01 |
上海海事局关于对船舶排污设备实施铅封管理的通知
(沪海危防〔2007〕253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交通部发布了《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附件1,下简称《规定》),交通部海事局下发了《关于印发2007年限制船舶污染物排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海船舶〔2007〕145号,附件2,下简称《通知》)。为认真贯彻执行《规定》和《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船舶排污行为,限制船舶油类污染物的排放,切实保护上海黄浦江水域环境和上海人民的生活健康,维护城市的公共安全和稳定,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水上环境,现根据上海港实际,自2007年7月1日起,对我局辖区水域的相关船舶实施铅封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根据《规定》和《通知》要求,结合我局辖区实际,凡符合下述范围的船舶须实施船舶铅封管理:
(一)仅在我局辖区水域范围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所有船舶;
(二)进船厂修理的船舶;
(三)在我局辖区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超过1个月的所有船舶。
二、铅封的申请
船舶铅封管理由我局所属各海事处具体负责实施。凡符合上述范围需实施铅封的适用船舶,应由船舶所属公司或船舶提前24小时向船舶作业所在地海事处政务中心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船舶铅封申请报告或《船舶排污设备铅封/启封申请表》(附件3);
(二)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三、铅封的实施
除机舱通岸接头(接受出口)管系外,船舶的油污水系统的排放阀以及能够替代该系统工作的其他系统与油污水管路直接相连的阀门必须予以铅封。船舶不得隐瞒情况,逃避铅封。一经查实,以擅自违法排污嫌疑予以调查并严肃处理。
在船舶实施铅封前,船舶应提供与实际情况相符的机舱管系布置图,并派专人配合海事执法人员做好铅封的相关准备工作。
在船舶实施铅封中,应停止一切与油污水有关的油类活动,船舶轮机长应全程在场陪同,并与海事执法人员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一)核查机舱管系布置图与机舱管系是否一致;
(二)共同核实拟铅封阀门的作用;
(三)共同确认相关管系中无油污水存在;
(四)确认拟铅封阀门是否已关闭紧;
上述工作经双方核查、确认后,由海事执法人员使用专用铅封钳对确认的铅封位置实施铅封。
对船舶铅封完毕后,由执法人员填写《船舶排污设备铅封检查表》(附件4),船舶轮机长和海事执法人员签字盖章确认,并各持一份备查。
2007年7月1日起,我局将开始集中实施对适用船舶的铅封,七月底前铅封率达到50%,八月底前完成全部铅封工作。各有关单位根据时间节点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和船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所属所有适用船舶的铅封工作。今后,船舶铅封管理作为我局的常规性工作,如再有符合要求的适用船舶,按上述要求和程序办理铅封。
四、铅封后的管理
禁止符合上述范围的适用船舶向水域排放油类污染物。铅封后的船舶所产生的油类污染物须定期排放至经我局备案的岸上或水上移动接受单位或船舶。油类污染物排放须向我局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作业。排放接受后,应取得岸上接受单位的接收证明,或我局签发的《残油接受证明》,并在《轮机日志》和《油类记录薄》中作相应的记载。
船舶排污设备一经铅封后,船舶应对铅封的位置予以标识,始终保持铅封的完好。如发现铅封有损坏想象,应及时向实施铅封的海事处报告,并协助调查。
铅封后船舶应妥善保管《船舶排污设备铅封检查表》,直至铅封设施重新开封使用为止。
五、铅封船舶的启封
船舶因故不再符合第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时,应向船舶所在地的海事处申请启封。
船舶铅封的启封由船舶所属公司或船舶提前24小时向海事处政务中心提出申请,并递交如下书面申请材料:
1、船舶铅封启封申请报告或《船舶排污设备铅封/启封申请表》;
2、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我局接到启封申请后,24小时之内派人上船核实、实施启封。启封前,船上的油污水应排放到经我局备案的岸上接受设施或水上接受单位或船舶。启封后,船舶应在《轮机日志》中记载启封的时间和船舶的位置。
在船舶发生危及船舶、人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下,船舶必须启封被铅封阀门时,船舶可自行启封,事后应尽快向实施铅封的海事处报告,并在《轮机日志》和《油类记录簿》中作相应的记载。
启封后的船舶重新申请铅封,按铅封申请程序办理并递交相关材料,同时在申请中注明启封原因。
六、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作为海事管理的常规性工作,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铅封管理工作,对擅自启封或未做标记的船舶或擅自违法排污的行为,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与相应处罚。
希望各有关单位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船舶铅封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和《通知》精神认真执行好上述要求,做到适用船舶应封不漏,须铅封的阀门一个不漏,以实际行动承担起社会责任,共同创造安全、稳定、和谐的水上环境,让上海的水更清,生活更美好!
附件:1.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
2.关于印发2007年限制船舶污染物排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3.船舶排污设备铅封启封申请表
4.船舶排污设备铅封检查表
二OO七年五月九日
附件1:
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沿海船舶排污行为,限制船舶油类污染物的排放,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
第三条 国家对下述船舶的排污设备实施铅封管理:
(一)适用于交通部《渤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程序规定》范围的船舶;
(二)船舶检验证书中注明为遮蔽航区的船舶;
(三)仅在港口水域范围内航行、作业的船舶;
(四)辽东半岛至山东半岛间、雷州半岛至海南岛间定线航线的船舶;
(五)主管机关根据辖区情况确定的特殊航线或水域内航行、作业的船舶。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船舶的铅封管理工作。
交通部设立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范围,负责本辖区船舶的铅封实施和现场监管工作。
第五条 禁止本管理规定适用的船舶向沿海海域排放油类污染物。
船舶所产生的油类污染物须定期排放至岸上或水上移动接收设施。
第六条 除机舱通岸接头(接收出口)管系外,船舶的油污水系统的排放阀以及能够替代该系统工作的其它系统与油污水管路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予以铅封。
第七条 对船舶实施铅封前,船舶应提供与实际情况相符的机舱管系布置图,并派员配合海事执法人员做好铅封准备工作,使有关人员能迅速掌握情况。
第八条 对船舶实施铅封中,船舶和海事执法人员应:
(一)核查图纸与机舱管系是否一致;
(二)核实拟铅封阀门的作用;
(三)确认相关管系中无油污水存在;
(四)确认拟铅封阀门已经关闭紧;
(五)停止一切与油污水有关的油类活动。
在实施铅封过程中,船舶轮机长应全程在场陪同,并确认铅封位置。
第九条 对船舶铅封完毕后,海事执法人员应填写《船舶排污设备铅封检查表》,由船舶和海事执法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船舶排污设备铅封检查表》一式两份,由船舶和实施铅封的海事管理机构各持一份备查。《船舶排污设备铅封检查表》应在船上保存,直至铅封设施重新开封使用为止。
第十条 船舶排污设备一经铅封后,船舶应对铅封的位置予以标识,并有责任使船员了解相应的注意事项,始终保持铅封完好。如果发现铅封有损坏现象,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在危及船舶、人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下,船舶必须启封被铅封阀门时,船舶可自行启封,事后应尽快向实施铅封的或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轮机日志》和《油类记录簿》中作相应的记载。
第十二条 如因本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原因发生污染事故,船舶应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尽快采取措施进行打捞清除,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启封后的船舶,事后应重新申请海事管理机构进行铅封,并在申请中注明启封原因。
第十四条 适用本管理规定的船舶因故不再符合第三条规定时,应向实施铅封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启封。启封前,船上的油污水应排放到岸上接收设施,并在《轮机日志》中记载启封的时间和船舶的位置。
第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的铅封状况随时进行检查,发现有擅自启封或未做标记的船舶,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附件2:
2007年限制船舶污染物排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交通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交通发展新模式的要求,制定限制船舶污染物排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落实保护环境基本国策,以《建设创新型交通行业指导意见》为指引,以提高环境保护水平为核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交通,推进交通事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
针对我国沿海水域环境质量日益恶化的趋势,通过本次专项行动,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沿海船舶油类污染物的排放,逐步实现全海域禁排目标。
加强对船舶污染物排放的监管力度,有效防止船舶违法排污现象的发生,提高船员、船舶、船公司和相关单位保护海洋环境的意识。
进一步加强海事执法人员队伍建设,全面规范防治船舶污染监督管理行动,提高海事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提高对船舶防污染的整体监管水平。
三、主要任务
(一)对适用船舶实施铅封管理,实现禁排
为进一步减少船舶油类污染物的排放,通过此次专项行动,对沿海下述适用船舶的排污设备实施铅封管理,实现禁排:
1.适用于交通部《渤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办法》范围的船舶;
2.船舶检验证书中注明为遮蔽航区的船舶;
3.仅在港口水域范围内航行、作业的船舶;
4.辽东半岛至山东半岛间、雷州半岛至海南岛间定线航线的船舶;
5.有关直属海事局根据辖区情况确定的特殊航线或水域内航行、作业的船舶。
(二)加强对非铅封船舶的监督管理,实现限排
各直属海事局应将加强对船舶的防污染监管作为工作重点,重点检查非铅封船舶的防污染设备的运行情况、船舶污染物排放情况等。对在检查中发现违法排放船舶污染物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从严处罚。通过专项行动最大程度杜绝船舶的违法排放。
(三)加强对辖区内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的监管,实现减排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对本辖区内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单位进行摸底调查,全面掌握辖区内的接收处理能力。参照《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673-2006)的相关要求,对辖区内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单位进行监管。通过加强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单位的监管,以避免二次污染,最大限度地减少排放。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对本辖区港口接收设施是否满足船舶污染物排岸接收处理的需要进行调查,针对调查结果提出相关建议并报部海事局。
(四)推进船舶防污染监管信息化、现代化建设,实现动态监控。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以本次专项行动为契机,进一步推进船舶防污染监管信息化建设,推动船舶防污染监督管理系统的应用,实现对船舶污染物排放的跟踪监管。
各直属海事局应结合海上巡航工作安排,加大对船舶违法排污的监管力度,有条件的海区,可适时开展立体巡航,重点打击船舶违法排污事件。
(五)加强对海事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现场执法人员的培训,确实加强对有关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公约、规则的研究和学习工作,提高海事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四、具体安排
2007年的专项行动共分四个阶段:准备工作阶段、宣传发动阶段、实施阶段、总结提高阶段。
(一)准备工作阶段
2007年第一季度为本次专项行动的准备工作阶段。各直属海事局应对铅封适用船舶的数量及辖区内港口现有船舶污油水接收处理设施情况进行摸底调查。
各直属海事局应根据各自辖区特点,确定拟实施铅封管理的特殊航线或水域内航行、作业船舶的范围和数量,并报备部海事局。
(二)宣传发动阶段
2007年第二季度为本次专项行动的宣传发动阶段。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本次专项行动,并召开由相关船公司、港务公司参加的宣贯会,覆盖率应达到100%。制做并向适用船舶发放宣传材料,覆盖率应达到100%。
部海事局将适时开展针对本次船舶铅封行动的集中培训。各直属海事局要开展对现场执法人员的培训,覆盖率应达到100%。
(三)实施阶段
2007年第三季度为本次专项行动的实施阶段。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在七、八两月集中人力对适用船舶的排污设备实施铅封,七月底铅封率应达到50%以上,八月底前要完成全部铅封工作。在此期间,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次专项行动的顺利实施。各直属海事局应在月信息通报中上报铅封船舶的数量和铅封率(报表见附件1),随时上报在铅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难点。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建立所有铅封船舶的档案,对船舶的基本情况和铅封实际状况等进行记录和跟踪,落实跟踪监控措施。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在九月开展对船舶油类污染物接收处理的专项检查,对于铅封船舶应重点检查其油类污染物的排岸接收情况,对于非铅封船舶应重点检查其油类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对违法排污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各直属海事局应在铅封管理实施后,对辖区内各港口的接收处理能力是否满足船舶污染物排岸接收处理的需求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附于阶段总结报告中。
(四)总结提高阶段
2007年第四季度为本次专项行动的总结提高阶段。
各直属海事局应对本次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总结,对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及对比分析(统计报表见附件2),并于10月15日前报部海事局。
各直属海事局应根据本次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组织经验交流和研讨会,也可对本次专项行动中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专项行动中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成立由单位主管领导为首的专项行动工作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
(二)精心组织、依法实施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和具体安排提出本辖区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三)加强监管、搞好宣传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开展专项行动工作中,要注意向行政执法相对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普及防治船舶污染法律知识,强化相关人员的环保意识,为专项行动创造良好环境。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注意搞好对本次专项行动的宣传工作,要及时通报在行动中出现的重要情况。
(四)加强通报、确保畅通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均要建立专项行动信息通报制度,每月和每季度末月的30日前将月信息通报和阶段总结报告发至部海事局船舶处电子信箱(同时发至天津海事局危防处),有重要情况要及时上报。
附件3:
船舶排污设备铅封/启封申请表
申请事项 初次铅封 □ 启封后重新铅封 □ 启封 □
船公司 情况 名称 联系人
地址 联系电话
船舶 情况 船名 船舶 种类 总吨/主机功率
呼号 船籍港 停靠 泊位
船舶所有人 船舶经营人 航行 区域
内容 初次铅封 启封后重新铅封 启封
拟铅封/启封时间
拟铅封/启封地点
拟铅封/启封位置
原铅封/启封时间 -----
现存油污水数量及处理方式 ----- -----
启封原因说明 危及船舶、人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船舶必须启封被铅封阀门 □
船舶因故不再属于铅封范围,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启封 □
其他 □
备注说明
船公司/船长 签字、签章
年 月 日 海事处 意见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4:
船舶排污设备铅封检查表
船舶情况 船名 船舶
种类 总吨/
主机功率
呼号 船籍港 泊位
船舶
所有人 船舶
经营人 航行区域
机舱设备情况 1、油水分离器 □
2、油水分离器排放阀的位置 □
3、可能排放油污水的管路阀门的位置 □
4、油污水舱/柜容量 □
5、油污水舱/柜存量 □
6、相关管系内有无污油水 □
铅封情况 1、船方是否提出铅封申请 □
2、船方是否做好铅封准备 □
3、铅封阀门名称 □
4、铅封阀门是否关闭 □
5、铅封装置是否紧固 □
6、船方是否明确了注意事项 □
说明 (启封原因)
签字 铅封人员签字
铅封钳编号
铅封日期 轮机长签字
船方公章
铅封日期
备注:□-视具体情况填写,适用画×,不适用画-。(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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