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凿井管理规定

颁布机构: 淄博市水利与渔业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淄博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2/03/01 颁布日期: 2012/01/19
颁布机构: 淄博市水利与渔业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淄博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2/03/01
颁布日期: 2012/01/19
淄博市水利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凿井管理规定》的通知 (淄水资〔2012〕2号) 各区县水务局,高新区水务处,文昌湖区地事局,局属各单位,市防办、市水保办,市水政监察支队:   现将《淄博市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凿井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淄博市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凿井管理规定》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淄博市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凿井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三个一号文件”和中央、全省、全市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凿井监督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水许可审批,市、区县水资源管理机构依据职能负责取水许可的现场勘验和技术审查、水资源论证及凿井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取用其他取水单位(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包括污水处理回用),以及水力发电、地下水制冷(热)系统等间接取用水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建设用水、建筑施工排水等临时取水的,可以办理短期取水许可证。   第四条 取水许可应当按照“优先利用客水,合理利用地表水,控制开采地下水,积极利用雨洪水,推广使用再生水,大力开展节约用水”的用水原则,强化水资源优化配置和统一调度,确保达到省下达的用水总量及分类控制指标。   第五条 取水许可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取用水量达到或者超过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暂停审批;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该区域内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停止审批。   第六条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姓名)的,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   第七条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因取水权转让引起取水量改变的情形除外);   (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   (三)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   (四)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发生变化的。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用水的,应当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不予批准取水许可。供水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供水。   第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布局规划时,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需要进行水资源论证的规划包括:   (一)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主要包括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园区、农业开发区等各类开发区规划;   (二)城市总体规划,主要包括城市和城市群规划;   (三)行业专项规划,主要包括农业灌溉、林业、电力开发、石油化工、钢铁、煤炭、造纸、纺织、化工、食品等高用水行业的专项规划和环保规划、水利规划等;   (四)区域经济发展战略规划。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写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日取地表水4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1万立方米以上的,或者由国务院及国务院委托其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或者涉及地区安全的特殊行业取水的建设项目,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由甲级资质单位编制;   (二)其他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可由乙级以上资质单位编制。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编制按以下条件界定:   (一)建设项目日直接取水300立方米以上或从公共供水企业日取水500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市水资源管理机构审查。超出审查权限的,出具初审意见后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二)建设项目日直接取水300立方米以下、50立方米以上或从公共供水企业日取水500立方米以下、100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报市水资源管理机构审查;   (三)建设项目日直接取水50立方米以下或从公共供水企业日取水100立方米以下的,业主单位直接填写水资源论证登记表,报区县水资源管理机构审查。   第十二条 承担水资源论证的单位在签订工作委托合同后,应当持委托合同、工作大纲、资质证书、编制人员资格证书等到市水资源管理机构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编制完成后,业主单位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一式20份和电子文档1份。市水资源管理机构在收到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20日内组织专家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出具批复文件。   第十四条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专家审查组应不少于5人,论证报告表专家审查组应不少于3人,从市水资源论证专家库中选聘的人数应不少于专家组成员的二分之一。   评审专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从市水资源论证专家库中除名,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审查通过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单位应重新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并提交原审查机关重新审查: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自审查之日起满三年,建设项目未获批准的。   第十六条 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中,业主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意见的,审查意见由原审查机关收回。   第十七条 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资质单位弄虚作假的,由审查机关建议资质审批机关取消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等级。   第十八条 市水资源管理机构按照凿井施工单位或者个人的技术能力和施工能力划定技术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凿井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相应的技术等级进行凿井施工,严禁超技术能力和施工能力强行施工。   第十九条 在本市承揽凿井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凿前到市、区县水资源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   (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证书;   (三)凿井机械设备相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资料。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凿井时,应当选择已备案登记的凿井施工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施工。   第二十条 凿井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在签订工作合同后,应当委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并出具现场勘查意见,编制设计方案,报市、区县水资源管理机构。凿井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规定的取水地点、凿井深度、开采层段和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施工。   凿井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施工,并接受市、区(县)水资源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在取水工程竣工后10日内,凿井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规程编制工程竣工报告书,向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市水资源管理机构组织现场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正式启用。   第二十一条 报废或经施工未成功的水井,取水单位或者凿井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取水所在地的市、区县水资源管理机构报告,在市、区县水资源管理机构监督下,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封填,防止地下水受到污染。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2月28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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