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关于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餐饮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通知

颁布机构: 邯郸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邯郸市 适用领域: 食品卫生
生效日期: 2012/03/16 颁布日期: 2012/03/16
颁布机构: 邯郸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邯郸市
适用领域: 食品卫生
生效日期: 2012/03/16
颁布日期: 2012/03/16
邯郸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餐饮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通知 (邯食药监〔2012〕13号) 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餐饮服务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河北省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要求,食品药品从业人员(简称从业人员,包括:邯郸市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含个体诊所)和无菌医疗器械、药包材生产企业中从事直接接触药品、无菌医疗器械、药包材的工作人员;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化妆品生产企业工作人员及餐饮服务单位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为规范我市食品药品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确保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的有效落实,现就2012年我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体检范围   (一)药品生产企业从事生产操作、质量管理、设备管护、包装储存、检验、验收养护、销售、供应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   (二)药品经营企业从事采购、检验、验收、保管、养护、质量管理、调配、炮制、销售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   (三)医疗机构从事药品采购、验收、保管、养护、调配、使用、制剂配制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   (四)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中从事直接接触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工作人员;   (五)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企业从事生产操作、质量管理、设备管护、销售供应的工作人员;   (六)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从事生产操作、质量管理、设备管护、包装储存、检验、验收养护、销售、供应的工作人员;   (七)保健食品经营企业从事采购、检验、验收、保管、养护、质量管理、调配、销售的工作人员;   (八)化妆品生产企业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工作人员;   (九)餐饮服务单位的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厨(技)师及辅助人员、服务员、采购员、洗消及仓储人员。   二、承检单位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本着布局合理、方便检查、高效保质的原则,对申请承担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了资质审核、确定,并按有关要求对申请单位进行了认真考察,确定了仁泰健康(体检)医院等三家承检单位:   (一)邯郸仁泰健康(体检)医院   地址:邯郸高开区世纪大街南段(金都饭店南行500米路西)   市内乘36路、49路、65路终点站仁泰体检中心   电话:0310-8068999 客服:0310-8068222   手机:15188898022  免费电话:4006008686转1   (二)邯郸市第一医院   中华大街与联络路交叉口西南角(原汉光医院)   市内乘202、205、49路公交车   电话:2115126、3215008   (三)邯郸市人民医院(原铁路医院)   地址:邯郸市劳动路49号   市内乘12路、47路、205路公交车   电话:7503640、7503526   三、体检项目   从业人员体检项目包括:肝功能检查;大便培养;胸部透视;皮肤体征;视力、辨色力;谷丙转氨酶异常的应当补充检查HAV-IgM、HEV-IgM;省级主管部门要求增加的其他项目。   四、体检实施   邯郸市区(包括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马头工业城、经济开发区)从业人员体检前要统一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体验中心(和平路388号,市和平路光明路交叉路口西100路北,304房间,联系电话3111597)领取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制的体检表;所有体检对象须空腹,并按标准缴纳体检费用(核定为每人100元),到指定的三家承检单位进行健康体检。体检合格者需另带一寸免冠近照一张和本人身份证,凭体检表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办理健康证明。   各县(市、区)从业人员在各辖区内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进行健康体检。   五、工作要求   今后,体检工作作为食品药品从业人员的一项依法管理的正常工作,各单位必须自觉执行,明确专人负责,确保体检工作顺利实施;各相关企业要本着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健康检查,做到应检尽检,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采取定期检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跟踪检查等方式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不按照规定组织健康检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监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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